资源描述
消防施工合同
发包方: 湖北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武汉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 湖北 综合楼消防系统 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综合楼消防系统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范围: 合楼消火栓系统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系统施工图、系统图:详见施工图
4、承包方式及合同造价
1)、承包方式:乙方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2)、合同造价:人民币大写: 元)。
二、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完工日期(指工程具备系统运行的条件、并且乙方完成全系统的调试、运行的日期)
3、工程工期:2个月 在具备系统运行的条件下,乙方应于5天内完成全系统的调试、运行。
三、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四、竣工结算及付款方式:
1、竣工结算: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收到合格的结算资料7天内审核完毕,以审定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2、付款方式:
五、甲方代表
1.甲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姓名:
2.甲方代表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七天通知对方。
3.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的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内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经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如乙方存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则视为甲方认可,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甲方代表易人,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六、甲方工作
1.将施工所需水、电及运输道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
2.将施工现场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3.组织乙方及有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整理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纪要。
4.协调处理各施工单位间关系,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5.甲方负责提供本工程建审合格证书给乙方。
七、乙方代表
1.乙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姓名:
2.乙方的要求、请示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3.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变更代表人,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八、乙方工作
1.向甲方代表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2.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责任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对施工中发生的设备、材料损坏,施工质量事故和人身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重大事故,乙方应尽快通知甲方代表。
3.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工程交工前要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责任方承担)。
4.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在交付甲方之前发生损失部分的修复费用。接受甲方对已完部分工程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
5.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乙方应自备施工现场的水、电表,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7.乙方就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协调会,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
九、工程材料:
1、本工程所有材料均为乙方采购,所有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所有设备、材料进场,需经甲方代表认定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
3、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代用材料。若需使用代换材料,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设计变更
1、在施工中,甲方提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应按变更通知进行施工。
2、因施工现场条件所限确需变更时,应经甲方代表同意,方可变更设计,所发生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一、工程量的确认:见预算表、竣工图及签证单。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或和甲方现场负责人验收并确定工程量。
2、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需甲方认定综合单价后,以“现场签证形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现场监理人、街纪委签字为准,并列入竣工结算当中。与投标报价书中相同项目的按原单价执行,报价书中无类似项目的双方在施工中协商价格(以书面签证为主)。
3、因增加、变更所发生的费用的认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完毕收到乙方的增项报价单后在一周内负责审核完毕或提出修改意见,最终送区审计局审定。
十二、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完工验收10天前,向甲主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以下竣工资料两套。
1.增、减设计变更的文件和工程洽谈记录。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工程施工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
3.工程竣工图。
十三、竣工验收:在具备系统运行的条件下,甲乙双方均可提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确定竣工验收日程安排后,甲方应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十四、竣工的日期为乙方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日期。
十五、工程竣工后,自竣工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 年。在保修期内因乙方的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乙方收到甲方电话或书面发出的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场维修,否则甲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其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十六、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人民法院法院裁决。
十七、违约
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若因乙方原因不能在合同工期内竣工,每延期一天按 500元赔付给甲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返修后仍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合同工期内无法完成施工任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十八、其它
1、工程分包经甲方同意。若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破坏了主体结构、其它单位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负责赔偿。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壹式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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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联系电话:
代表人:
承包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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