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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IP城域网合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699062 上传时间:2024-05-0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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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数据业务使用合同商密A 数据业务使用合同甲方: 乙方:合 同 编 号:签 约 日 期:2015 年 4 月 签 约 地 点:甲方: 地址: 乙方:地址:鉴于:1. 甲方使用乙方的电路。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电路使用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1条 定义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1.2 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1.3 一次性费用: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以及为满足甲方特殊需求采购设备或完成工程而发生的

2、设备费及/或工程费。1.4月租费:按月收取的电路的使用费。1.5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活动。1.6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第2条 使用标的物及其范围甲方按照本合同申请使用乙方的电路,内容见下表:1. IP城域网上网专线序号电路接入号端口速率(bps)安装地点用途开通时限1自用

3、第3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 壹 】年。第4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4.1 甲方义务4.1.1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电路转给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利用上网专线经营话音业务和VOIP业务,不得为其他ISP提供互联;或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4.1.2 甲方保证其连接到电路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4.1.3 如甲方是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应当使用获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

4、业务经营者转让所获得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令)。4.1.4 甲方遵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互联网接入用户入网责任书以及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相关内容。甲方应说明是否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并如实填写ICP备案信息登记表,否则引起的相关问题由甲方负责。如果甲方需要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则甲方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乙方提供ICP许可证(经营性)或ICP备案号(非经营性),否则乙方可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如果甲方暂不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若甲方在今后如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则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

5、乙方及时提供ICP许可证(经营性)或ICP备案号(非经营性)。4.1.5对已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但未向乙方提供ICP许可证(经营性)或ICP备案号(非经营性)的,乙方将根据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指令,暂停甲方的接入服务,直至甲方提供ICP许可证(经营性)或ICP备案号(非经营性),乙方才为甲方恢复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暂停期间,乙方将正常收取月租费。4.1.6乙方所提供的互联网专线默认关闭80和8080端口。在甲方拥有合法的互联网业务资格的前提下,若甲方向乙方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乙方为配合甲方生产经营需要,可免费向甲方提供80端口和8080端口开放服务。甲方保证所使用的互联网专线用途和使

6、用方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4.1.7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开放互联网专线【80端口/ 8080端口】(以下简称“端口”),用于【网站应用/ 内部使用/其它 】,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涉及对外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提供审批通过的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及信息安全承诺书),甲方保证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信息安全相关规定,按流程予以开通端口。如甲方存在互联网专线违法违规的使用情况,乙方保留即时关停端口的权力。4.1.8 甲方应派专门人员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协调工作和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在安装场地向乙方提供准确的终端安装地点

7、及接入设备的准备;2)调配和预留大楼内竖井管道,如果遇到因管道,线路等问题需要甲方协调,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协调相关单位;3)落实开通电路所需的设备、机房、场地等其他相关问题。 4)协调物业准入事宜。4.1.9 甲方应配合对端、乙方进行端到端测试。测试完成后,甲方在电路测试表格签字确认,视为电路开通。4.1.10 乙方从电路开通之日起对电路进行收费。如甲方一次申请多条电路时,乙方按开通的电路逐条收取月租费。4.1.11 提供联系负责人名单,清单如下:姓名联系地址负责项目电话手机传真E-mail其他4.1.12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视业务需要可投资相应的通信设备(包括各种电路终端设备、光缆及光终端

8、箱),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进行搬迁、破坏。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等设备损坏、遗失,从而致使通信中断的,乙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甲方还应就该等损坏、遗失的设备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合同终止或甲方因业务变更(迁移、提速时原设备不能支持现有速率的或取消电路等)时,甲方应将相关设备归还乙方。4.2 乙方义务4.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限,完成电路安装调试并交付给甲方使用。4.2.2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或乙方出台新的资费标准,自新的资费标准生效时起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4.2.3 乙方对甲方使用的电路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并提供标准的电路质量和售后服务,

9、如下表所示:业务类别标准质量标准服务IP城域网专线上网1、电路可用率99%。2、平均故障修复时间4小时。1、电路开通测试与交付服务;2、全面网管监测与网络优化服务;3、7X24小时客服热线100009或96686112,故障受理与咨询。4.2.4 乙方的热线报障电话为100009或 96686112,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开通,接受甲方故障受理和咨询。第5条 费用乙方对甲方通过本合同使用的电路计收以下费用:1) 一次性费用: _¥_元,人民币大写 元。2) 月租费: _¥_元/月,人民币大写 元/月;8个IP地址月租费: ¥0 元/月,人民币大写 零 元/月。3) 一年合同价:_¥ _年,一次性

10、费用: ¥ 元/月。第6条 计费和付费方式6.1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费用。6.2 电路月租费按月计(当月1日当月最后一日);长期使用电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每天按(月租费X12)/365收取,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6.3 甲方使用乙方电路,应依照合同,按期向乙方及时付费。甲方同意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费用。甲方的银行帐号如下:开户银行开户名称银行帐号6.4 甲方保证,每月5日之前,其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托收账户内的余额足够支付其上个月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费用。若因甲方托收账户内的余额不足,导致乙方未能从该托收账户中扣取已经发生的全部费用

11、,甲方在向乙方补交费用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3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所欠费用超过三十日,乙方可以暂停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若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六十日内仍未补交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6.5 本合同项下的费用以人民币支付。6.6乙方在提供费用发票之日起10天内,甲方未向乙方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已确认该费用。第7条 违约赔偿条款7.1 如甲方使用电路违反本合同第4.1.1条约定的,如将电路转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电路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标准计收月租费外并向甲方加

12、收单月月租费3倍的违约金。7.2 如由于乙方原因(甲方原因、长途对端、客户物业、管道和楼内线管等原因除外),造成没有按时提供电路,每延迟1天,乙方按甲方应支付电路月租费的1支付违约金,直到开通电路为止,并继续履行本合约;违约金在第1期月租费中扣减;如果在3个月内仍然不能够提供,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本合约。7.3甲方使用的电路,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中断,并超出4.2.3中乙方承诺的指标,乙方应扣减相应的租金,扣减月租费的计算方式以本合同第7.6条的规定为准。7.4 电路中断应由甲方向乙方申告,经确认为乙方原因的,故障时间从乙方收到甲方申告时间算起。7.5 由于甲方自备设备的故障或操作不当造成的电路中断

13、,不能扣减月租费,其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负。7.6 扣减月租费的计算标准:每天的扣减金额为 (月租费X12)/365,每小时的扣减金额为每天租费的1/24。7.7扣减月租费的方式:如发生本合同第7.3条的情况,甲方使用电路为一年有效期的,在最后一期月租费中扣减;合同期为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在当年内最后一个月的月租费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时间及计算依据由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经甲方确认后执行。第8条 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本合同内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第9条 合同延期和提前终止9.1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

14、的,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但是,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本合同或就下述服务期限顺延的年限提出任何异议,且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视为本合同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期限顺延,顺延服务期限与本合同服务期限相同,顺延次数不受限制。服务期限顺延年限内,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9.2若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未满之前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未执行期间月租费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9.3因技术进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设备、网络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

15、方应至少提前30日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甲方,甲乙双方可就解决方案进行协商。第10条 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11条 免责条款11.1 因火灾、水灾、地震、台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除合同双方届时另有约定外,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11.2 如乙方因双方可理解的原因,导致部分线路延时

16、开通,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商榷解决方案后,乙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12条 附则12.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12.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2.3 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12.5 甲方保证,(1)甲方为申请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之目的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该等资料进行核实。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的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2)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3)甲方已经阅读并本合同条款,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了解释。甲方理解本合同的条款之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www.sz-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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