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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二十禁
(2012年修订版)
我行授信业务(贷款、表外授信、抵债资产)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自觉遵守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授信业务,并特别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违规获取银行信用;发放假名、冒名贷款、虚假按揭贷款、虚假委托贷款、参与骗贷。
二、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参与协助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或参资入股,充当社会资金掮客,以及集资经商、民间融资、或私自收取中介机构、合作机构返佣。
三、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贩)毒品或参与赌博;大额经营性举债等行为。
四、对发生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真实信息;打击报复授信业务案件的举报人。
五、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明示或暗示告知他人内幕信息。
六、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
七、擅自代客户(含亲属)开立或领取或保管银行存单/折/卡、网上银行设备、密码函、密码器、密钥、身份证件、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和贵重物品等;代客户(含亲属)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代客户(含亲属)购买、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
八、内外勾结、利用票据融资套取银行资金;承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按规定办理票据查询及验证;贴现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自开自贴票据业务和自管保证金;贷款违规用于客户授信业务的保证金。
九、混岗办理总行明文规定不得兼容的岗位业务;借用或盗用他人用户办理业务;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他人或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授信业务;不按规定操作程序办理授信业务,越权、变相越权审批和发放授信业务。
十、不按规定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物)进行尽职调查,所提供的调查评估报告、客户评价报告和担保评价报告及书面信贷材料严重失实。
十一、不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等相关手续;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解除抵(质)押或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撤销贷款担保等。
十二、隐瞒已发现授信业务中的风险预警信息,或对已揭示的风险隐患未及时进行预警,并不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十三、擅自对外签订或变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等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十四、擅自放弃债权或更改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玩忽职守导致抵(质)押权丧失或质押物损毁、灭失或超出诉讼时效;以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谋取非法利益;截留、挪用不良资产处置收入。
十五、擅自动用或自用抵债资产; 擅自放弃抵债资产合法权益;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资产抵入过程中故意高估资产价格,在处置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价格,或串通承租人,故意压低价格出租抵债资产。
十六、不按规定尽职追索呆账,呆账核销不符合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擅自进行呆账账务核销处理。
十七、截留、挪用收回账销案存资产;擅自将债权或股权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不按规定将已核销资产转入账销案存科目管理。
十八、违反表外欠息管理规定,擅自减免表外欠息。
十九、遗失、损毁、擅自涂改信贷档案资料。
二十、受贿、索贿、欺诈勒索、洗钱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不按总行规定上交客户赠送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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