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公司路外工程涉及集团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铁路用地和房屋建筑物的合法权益,规范铁路土地房屋拆迁处置行为,支持地方政府各项公益设施建设、新建合资铁路项目建设和旧城改造建设,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
2、200号)、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铁运200649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公益设施建设、新建合资铁路项目以及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使用既有铁路用地、拆迁铁路房屋而引起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集团各单位因各项建设需拆除铁路建、构筑物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应按铁道部、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手续。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铁路用地是指铁路运输主业、全资及控股合资公司、辅业各部门、各多元单位,以本企业、本单位名义,利用各种铁路款源,采用划拨、
3、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地籍资料证明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铁路房屋是指铁路运输主业投资兴建、并纳入技术和财务管理台账的生产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包括有偿或无偿交由多元企业使用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单身宿舍及配套设施、商业用房、公有住房、部分产权住宅、工会自有房屋、多元企业自有房屋、各单位自管房屋等(大集体房产除外)。第六条 铁路土地房屋拆迁行为,应遵循国家法律和铁道部铁路用地管理规范,符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要求,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和提高土地房屋利用效能效益原则。第七条 铁路用地的处置权分别由铁道部、集团公司两级审批。集团公
4、司按照铁道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铁路用地资产负全面管理和处置责任。集团管内的铁路房屋处置权归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对铁路房屋资产负全面管理和处置责任。第八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城市公益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拆迁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相关机构(简称:拆迁方)。新建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主体是地方政府委托的有关机构或铁路部门设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指导协调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第九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拆迁铁路房屋、占用铁路用地给予的房屋、土地固定资产拆迁补偿款以及临时建筑补偿款、拆迁过渡费、经营损失费、搬迁费和奖励款等,依照“谁资产、谁受益”的原则,必须按
5、规定纳入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严格按规定程序支出并规范核算。各项补偿款的收支情况纳入集团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管范围,严禁截留、挪用和私分。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条 集团公司是拆迁管理工作的主体,主要职责是,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好管辖范围内铁路用地和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按照铁道部土地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规范,统一领导铁路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制定拆迁管理办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依法处理拆迁纠纷和拆迁违法违规案件,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指导、帮助控股合资公司开展铁路用地房屋拆迁管理。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铁路用地和铁路房屋及其构筑物的资产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
6、级负责的制度。(一)集团公司土地房产管理处是统一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铁路土地房屋的资产处置,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框架协议和正式协议等工作。(二)集团公司财务处对土地和房屋资产处置,根据国家、铁道部、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按审批权限审核;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补偿款的资金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三)集团公司企管处对土地房屋的处置及安置补偿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四)集团公司计统处对需恢复重建的生产办公房建设方案根据铁道部、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结合项目自筹资金审计表安排实施。(五)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参与对恢复重建生产办公房屋建设方案的研究。第十二条 控股合资公司和多元企业负有铁
7、路用地房屋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和要求,做好管内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前期准备、报批、签订协议及台账保存等相应工作,规范补偿协议签署和财务账目处理。第十三条 各房产管理所和控股合资公司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土地房产管理处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资料的收集、现场踏勘、初步协商和草拟拆迁补偿协议等前期工作。按本办法的要求整理好相关资料后,报集团公司土地房产管理处审核。第十四条 各铁路土地房屋使用单位在区域房产管理所和控股合资公司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集团公司与拆迁方签订的框架协议要求,与拆迁方协商置换或补偿等具体事宜,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土地房产管理处审核;同时负责做
8、好本单位职工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本单位的拆迁户实行包保责任制,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第十五条 各铁路使用单位,在政府性拆迁或合资铁路建设中,如涉及拆除铁路专项运输资产的,应按照铁道部铁路专项运输资产处置前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铁运2006207号),由主管部门经集团公司上报铁道部审批后方可拆除。第三章 处置方式第十六条 对需拆迁的铁路房屋和使用的铁路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集团公司或控股合资公司)和拆迁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我国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遵循“房地合一”的原则,按市场价进行评估,以确定土地房屋资产价值。部省合资新建的铁路项目,有关安置补偿标准经评估后,需报铁道部审批。第十七
9、条 对需拆迁的生产、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根据生产力布局调整,按生产、办公必需的使用功能由拆迁方予以恢复重建。对直接为运输生产服务且不能间断使用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应尽量采取“先建后拆”的方式进行拆迁安置,被拆迁面积大于重建面积的部分,由拆迁方按市场评估价补偿给集团公司或控股合资公司;如确实无法重建或因重建工期影响工程进度的,需经集团公司批准,按货币补偿方式处置。第十八条 对拆迁的住宅房屋,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市场评估,以确定安置和补偿价格,并结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标准优惠政策,按以下方式进行拆迁:(一)对职工已购买的房改房和其他住房,由拆迁方直接与住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二)对部分
10、产权属集团公司或控股合资公司的住房,原则上由拆迁方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以当地政府出台的存量公房出售政策为依据,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按存量公房政策进行完全产权衔接,再由拆迁方与住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三)对铁路公有租赁房,由拆迁方与产权人(集团公司或控股合资公司)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第十九条 对需占用的铁路用地,经评估确定土地资产价值后,原则上采取等值置换的方式进行处置;对地方政府确实无法满足置换条件的,需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处置。第二十条 土地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铁运200649号)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第四章 操作程序第
11、二十一条 对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因公益设施建设、新建合资铁路以及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的项目,涉及占用铁路用地和拆迁铁路房屋的,拆迁方须提供以下资料:(一)铁道部、省、市以上发改委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省部会议纪要等;(二)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用地图、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规划条件;(三)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提供的房屋、土地测量图及测量面积;(四)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评估报告(见附件1);(五)政府或拆迁方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拆迁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证照复印件;(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2、第二十二条 各房产管理所和控股合资公司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按以下步骤进行前期工作:(一)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收集资料;(二)对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将需占用的土地和拆迁的房屋及设施进行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见附件2);(三)会同被拆迁的使用单位与拆迁方初步协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形成经拆迁方认可的书面意见;(四)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与相关资料一并报土地房产管理处。第二十三条 由土地房产管理处(土地管理办公室)归口对所呈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必要时须经集团公司有关处室会签),报请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以集团公司名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文。第二十四条 由土地房产管理处(土地管理办公
13、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拆迁方协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对生产办公房屋及设施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以集团公司或控股合资公司的名义签订;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第二十五条 根据框架协议的委托,由各单位签订协议的,需在各房产管理所和控股合资公司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框架协议约定条款的基础上,与拆迁方拟定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事宜,经土地房产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审核后,再行正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报集团公司土地房产管理处核备。第二十六条 需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协议,各房
14、产管理所根据集团公司的文件和框架协议,与拆迁方协商达成共识后,草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报集团公司土地房产管理处审核。由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填制xx(集团)公司机关合同联签审批表和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申报表,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签订协议。需以控股合资公司名义签订的协议,各公司比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企管处、财务处、计统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土地房屋的处置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涉及多元企业使用的房产还须经集团公司多经处会签;地上、地下管线设施迁移,需经设施主管业务处室会签)后,由土地房产管理处报集团公司批准。第二十八条 属集团公司“三重一大”规
15、定范围的拆迁项目和需报铁道部批准的土地资产处置,须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或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九条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拆迁方签订土地和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再由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再以集团公司或控股合资公司的名义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土地处置的协议。第三十条 拆迁方赔建的生产、办公房屋,附属设施和建筑物分摊占用的土地以及置换的土地,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集团公司或控股合资公司。第五章 收支管理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直管运输站段收取的房屋、土地补偿款(含政府拆迁和合资铁路建设拆迁)、经营损失补偿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
16、管理,必须全额汇缴集团公司财务处;多元企业、xx车辆厂、控股合资公司所属单位取得的补偿款,全额汇缴主管财务部门,不得截留。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财务部门对收取的政府性拆迁补偿款、资产处置损益,严格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进行会计核算和计缴税费。对收取的合资铁路建设非政府性拆迁补偿款,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作为资产处置收益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十三条 各级主管财务部门在统一收缴各类补偿款下,应将对应的资产处置净损益一并统一核算,以正确反映各类补偿款的收支情况及资产处置结果。第三十四条 拆迁方给予使用单位的临时建筑补偿费、拆迁过渡费、搬迁费及奖励等费用,若框架协议委托
17、使用单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的,留给该使用单位;若由集团公司或控股合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协议中可约定由拆迁方直接支付给使用单位。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直管运输单位因生产需要重建或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的,由使用单位向集团公司申请立项并注明资金来源(政府性拆迁补偿款、更改等)。经审核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计统处结合项目自筹资金审计表下达计划,集团公司财务处按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拨款。多元企业、xx车辆厂、控股合资公司按内部管理程序办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铁路土地房屋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
18、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擅自处置铁路土地和房屋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二)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房屋补偿款的;(三)在处置铁路土地和房屋资产过程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采取推诿的态度,给本单位和集团公司带来损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三十八条 对自觉执行本办法,在维护铁路土地和房屋合法权益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九条 对拆迁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及时采取法律维权措施,确保权益不受侵犯。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土地房产管理
19、处负责解释;涉及有关部门的,由土地房产管理处商有关部门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房地产评估业务委托书委托方1名 称联系人地 址电 话委托方2名 称联系人地 址电 话受托方名 称联系人地 址电 话评估机构资质法定代表人受托内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1.土地土地证号: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宗地位置:2.房屋总栋数:总面积:房屋编号(门牌):每栋用途:每栋结构:每栋层数:每栋面积:附属配套设施:评估方式按以下选项进行评估:1.房地产评估 ( )2.土地使用权单独评估 ( )3.土地、房屋分别评估 ( )4.资产类评估
20、 ( )评估基准日有效时点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评估费用按 文件规定计收,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委托方2负责一次性付款。提交评估报告 期限年 月 日委托方1责任 和义务1.为受托方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2.负责相关当事方的协调。委托方2责任 和义务按时、足额向受托方支付评估费用。受托方责任 和义务1.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开展工作。2.在约定的评估工作时间内完成本委托任务。3.对委托方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评估结果保守秘密。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其他事项1.受托方按时提供评估报告 式 份,其中委托方1、2各 份。2.本委托书一式
21、三份,委托方1、委托方2、受托方各执一份。委托方1(章):代表签字:日 期:委托方2(章):代表签字:日 期:受托方(章):代表签字:日 期: 17 附件2: (项目名称)拆迁房屋(构筑物)调查情况表(一)经办部门: (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序号固资单位固资编号房建设备名称房产证号房屋坐落具体地址(门牌号)台帐号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建造年月房屋分类及相应面积使用单位拆迁补偿意向备注生产办公住宅单身宿舍经营临建其他租赁房已售房户数面积户数面积合 计说明:1“台帐号”指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的技术“台帐号”;使用单位自管房在“台帐号”栏填写“自管房”及自编号。 2一栋房屋有多个单位使用的在“备注”栏分别填写所有使用单位名称及其使用面积。经办人: 审核部门:房产科复核人: 审核人:负责人: 负责人: (项目名称)拆迁住户情况调查表(二)经办部门(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序号拆迁地址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配偶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常住人口(人)购房情况安置建议是否购房地址是否安置安置地点是否购买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审核部门:房改办审核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