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编号:编写编号甲方:甲方全称住所地:甲方住所地乙方:乙方全称住所地:乙方住所地鉴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愿意就下述事项达成协议:一、转让标的1.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位于境内的标的物描述(以下简称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2. 标的物的具体信息与乙方通过双方线下沟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主要特征。二、转让价格与支付方式1. 标的物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金额(大写:金额大写)。2.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支付期限内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格给甲方,并在转账时注明“境内转让协议书款项”。三、标的物权利保证1. 甲方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并保证标的物不存在已办理的转让、出
2、租、抵押、查封或其他法律限制。2. 甲方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所有权不丧失或侵害的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物权属产生纠纷,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四、过户手续1. 双方同意将协议达成之日起过户期限内,共同协助办理标的物的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证照、文件的变更手续等。2. 过户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费用由过户费用承担方式支付。五、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违约金金额(大写:金额大写)。2. 双方可协商解决违约纠纷,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本协议的解释与争议解决均应提交中国人民仲裁院。3. 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协议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将原件保留在各自文件处。2. 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八、附则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协议正本为双方签字盖章,传真件、复印件等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