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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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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工作程序,明确责任、提高决策专业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总行经营层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门负责审议各种审批权限内授信业务及其他信用风险事项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决策的原则对权限内业务进行审议。 客观公正是指每位委员会委员均应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不受其他因素干扰。 科学决策是指委员会应从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平衡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在对每笔业务进行深入分析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明确决策意见。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架构 第四条 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均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指定和任命。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各委员须具有较丰富的银行授信工作经验,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职称,并具有相应的信用风险分析判断决策的履职能力。 第五条 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办公室负责人由评审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担任。委员会设评审秘书。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及办公室职能 第六条 委员会依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货币金融政策、董事会战略及风险偏好、银行授信政策,进行授信评审决策 。主要审议以下业务: (一)超出各业务评审中心审批权限的各种授信业务; (二)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如下: (一)负责对需提交到委员会审议的业务项目进行审核,并提交委员会进行审议; (二)负责委员会的召集及组织工作。并对各项业务表决结果进行汇总,并提交主任委员进行审核; (三)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四)负责委员会的文件处理、台帐登记、数据统计等综合事务; (五)负责将审议项目的报送资料、会议表决情况、审批意见、会议记录等建立工作档案,根据保密制度要求归档保管; (六)做好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委员会原则上实行会议审批和会签审批相结合的审议制度,具体审议模式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报主任委员根据具体业务情况确定。原则上新增授信额度八亿元(含)以上、续做额度二十五亿元(含)以上的项目须采用会议方式审议。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审议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所审议项目可在副主任委员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签批。受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也可以会签方式进行授信项目签批。 总行监事会和审计部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须根据授权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审批的项目实行集体审议,充分论证,各委员独立表决,采用一人一票方式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并对表决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各委员对审议项目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部分同意、续议、否决。 同意的意见,如同意全部审查意见,则仅表述为同意;如部分同意,须列明所修改的金额、期限、可操作性的附加条件及其它修改内容;续议的意见,必须详细写明需落实的问题、需补充的材料及相关要求;否决的意见,必须针对项目的风险状况,逐条说明否决的充分理由;不得采用弃权的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次委员会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为五至七人。计票规则为: 1.每个上会授信项目,须有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委员同意意见才能通过,且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意见为“同意”或“部分同意”。同意及部分同意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要素由委员会秘书依据条件严格程度从高到低取三分之二以上(不含)的意见归纳,并不超过(或高于)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同意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 2.如果否决的意见达到两票及以上,审议结果为否决,且主任委员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无权改变审议结果; 3.如果否决或续议的意见合计达到两票及以上,审议结果最多为续议; 上述计票规则发生冲突的项目,优先服从于第2、3条。 主任委员会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具有一票否决权及一票续议权。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委员会委员与审议项目具有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或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其应回避;经总行各评审中心提报的项目,原则上该中心主任不作为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审决策。 第十四条 委员会秘书将委员表决结果进行汇总,提交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后进行批复。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有权进一步提高表决结果条件,或者提出否决、续议意见,但无权要求降低条件。 第十五条 对以下三类授信业务,由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后上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 1.单户授信敞口额度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5%(含),集团授信敞口额度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7.5%(含)的业务。 2.期限超过10年(含)的对公业务。 3.符合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第1、2类事项需上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第3类事项上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审议流程 第十六条 对需提交委员会审议的业务,总行各业务评审中心应按照流程提报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完备的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银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项目清单》(附件1),提请主任委员确定上会审议的项目和召开方式。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委员会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将审议资料提交至委员会委员提前审阅。审议资料是委员会审议相关业务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审议相关业务时,如对报审材料有疑问,影响对项目的风险分析,可以给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给经营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解释。 第十九条 委员会审议程序如下: 1.业务汇报。总行各相关业务部门、各评审中心审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进行详细汇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包括对各项异常财务指标的分析)、企业的资信情况、合规情况、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情况、抵押担保情况、市场状况及前景分析、每笔授信的风险点、风险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2.委员提问。各位委员对业务有疑问时,可以向参会汇报的审查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员提问。 3、会议讨论。在各相关业务部门、各评审中心审查人员离场后,各位委员对该项目是否符合我行授信政策准入标准、主要风险点、风险控制措施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 4.独立表决。各专家委员对项目独立决策,并对表决结果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委员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对委员会讨论内容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并按保密制度规定定期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委员会采用会议方式审议的,所有流程应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表决完毕;采用会签审议的,所有流程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表决完毕。 第二十一条 凡是能够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完成审批流程的业务,信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审批通知书,审批方案以电子审批通知书为准;无法通过系统审批的业务,各专家委员填写《银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表决意见表》(见附件2),委员会秘书将委员表决结果形成《银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汇总表》(见附件3),提交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同意后签发《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对于委员会续议的项目,原则上只能在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续议申请;超出一个月的,应补充最新的能够反映客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的材料;超出六个月的,按新增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对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否决的项目,申报单位对否决理由存有异议的,或申请复议的条件较原方案的授信条件、担保方式等有实质性改善的,在经营单位针对专家评审委员否决理由进行逐条详细说明后,填写《银行专家评审委员会项目复议申请表》(附件5),报请原有权终审人同意,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时间间隔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按新增业务重新申报,但仍需对相关问题进行落实、说明。 对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否决的项目和客户,各分行和评审中心不得作为终审人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在审批通知书签发满六个月仍然未办理全部出账、需继续使用剩余敞口额度的,应由相关分行或总行各评审中心重新确认是否允许授信申请人使用剩余授信额度。其中:分行申报的授信业务由一级分行风险总监(或分管风险的副行长)进行确认,总行各事业部申报的业务由各评审中心主任进行确认。相关分行和评审中心可制定相应确认流程。对于不允许继续使用剩余授信额度的,应按相关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的项目需要变更审批条件的,应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在风险不增加(授信敞口不增加、担保条件不降低)的条件下,如调整保证金(存单质押比例)、利率、币种等,由总行各相应业务评审中心进行审批,但授信到期日不超过上次授信到期日;风险增加的,应重新上报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工作纪律及责任认定 第二十六条 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个人利益影响自己及其他委员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会议内容、表决结果及有关文件予以保密。严禁将委员的个人意见及表决结果透漏给客户、本行相关单位或其他人。 第二十九条 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休假等短期离岗期间,报经分管行长同意后,可指定一名专家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行职责,代职副主任委员应在其自身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不得委派其他副主任委员召集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议。 第三十条 主任委员可定期对各委员的表决票情况进行检查;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表决的,视同未完成工作;连续三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表决的、不认真履职的或发现有特殊异常情况的委员,主任委员可进行质询、约谈,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除主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调阅或复制委员会档案。如确系工作需要,其他相关人员需调阅委员会档案资料的,应填制《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档案调阅申请表》(附表6),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调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x发〔2014〕75号)同时废止。 附: 1.银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项目清单 2.银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表决意见表 3.银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汇总表 4.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 5.银行专家评审委员会项目复议申请表 6.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档案调阅申请表 19 附1 银行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项目清单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序号 提报 单位 借款单位 申请敞口金额 审查建议敞口金额 期限(月) 利率(保证金比例) 信用等级 抵质押担保情况及其他授信约束条件 授信类型 业务品种 会议召集人/审议方式 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委员: 填表说明:1、“序号”按本次上会所有业务排序,按阿拉伯数字1234填写。 2、“抵质押担保情况及其他授信约束条件”必须详细填写保证担保单位名称;抵押物名称、权属、位置、面积、评估单价、总值、房产及土地证号、抵押率;质押物名称、权属、数量、评估单价及总值、监管部门;若审查报告中对项目有其他约束条件,则必须在表决表中同时写明。 3、“授信类型”分三类,A:新增授信 B:还后续作 C:借新还旧。填写时如:A:6000,表示该客户新增授信6000万,若某一客户原有2000万授信,现又新增3000万,则此栏应填写“A:2000 B:3000"。 4、“业务品种”包括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类信贷业务、同业业务等,若同一客户有多种业务品种,则应分别填列。 附2-1 银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表决意见表 (集团授信) 序号: 汇报人姓名: 单位:万元 提报单位 主办行 集团名称 集团已有授信额度 对我行已有授信担保总额 申请授信总额 申请敞口额度 申请期限 审查建议授信总额 审查建议敞口额度 审查建议期限 具体方案 序号 授信主体 信用等级 敞口金额 授信类型及金额 具体授信方案(包括业务品种、担保情况、期限、利率、费率、保证金、已有授信审批人及到期日等) 1 2 3 其他授信约束条件 委员意见 委员签字: 附2-2 银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表决意见表(单一客户) 序号: 汇报人姓名: 单位:万元 序号 提报 单位 借款单位 申请敞口金额 审查建议敞口金额 期限(月) 利率(保证金比例) 信用等级 抵质押担保情况及其他授信约束条件 授信类型 业务品种 委员意见 委员签字 填表说明:1、“序号”为项目上会贷审会编号,“汇报人姓名”为本笔业务上会汇报人员姓名。 2、“序号”按本次上会所有业务排序,按阿拉伯数字1234填写。 3、“抵质押担保情况及其他授信约束条件”必须详细填写保证担保单位名称;抵押物名称、权属、位置、面积、评估单价、总值、房产及土地证号、抵押率;质押物名称、权属、数量、评估单价及总值、监管部门;若审查报告中对项目有其他约束条件,则必须在表决表中同时写明。 4、“授信类型”分三类,A:新增授信 B:还后续作 C:借新还旧。填写时如:A:6000,表示该客户新增授信6000万,若某一客户原有2000万授信,现又新增3000万,则此栏应填写“A:2000 B:3000"。 5、“业务品种”包括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类信贷业务、同业业务等,若同一客户有多种业务品种,则应分别填列。 附3 银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汇总表 参加人数:   年 月 日 会议次数: 提报单位 提报项目 提报金额 审查金额 委员意见 授信方案 审批金额 说 明 主任意见 (万元) (万元) 同意 不同意 期限(月) 利率(‰) 品种 (万元)                                                                                               参加会议委员   专家评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字: 附4 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 评审委字:( )年第( )号 分行: 根据你行授信申请,经 年 月 日第 次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给予你行呈报的 授信敞口 (币种) 万元,期限 个月。具体的授信审批方案、担保方式、出账条件和管理要求如下: 授信方案: 出账条件: 管理要求: 总行专家评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1.要严格监控资金使用情况,严禁资金挪用。 2.加大对授信客户的跟踪调查和管理力度,严格做好授信后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收益。 3. 在审批通知书签发满六个月仍然未办理全部出账、需继续使用剩余敞口额度的,应由分行(分行发起的业务)或评审中心(事业部发起的业务)重新确认是否允许授信申请人使用剩余授信额度。 附5 银行专家评审委员会项目复议申请表 申请单位 企业名称 申报敞口金额 否决时间及理由 (按照审批通知书,列明上次否决时间及理由) 申请复议理由 (对照否决原因,逐条分析说明申请复议的原因和依据) 客户经理(签字): 申报单位意见 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 所在分行意见 (由原审查人员、评审部负责人、风险总监出具是否同意复议的意见) 审查人员: 评审部负责人: 风险总监: 总行评审中心意见 (由原审查人员、评审中心主任出具是否同意复议的意见) 审查人员: 评审中心主任: 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意见: 附6 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档案调阅申请表 时间: 调阅申请单位 经办人员 部门负责人 调阅材料清单 1、 2、 3、 申请调阅理由 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主任委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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