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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302-2015 电气火灾原因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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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20.99 C 80 备案号:47315-2015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23022015 电气火灾原因认定 Electric fire cause determination 2015 - 09 - 01 发布 2015 - 10 - 01 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302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

2、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靳威、杜宝相、孙野、杨喆、孙宇、田野、孙明阳、李学军、高福兴。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3022015 1 电气火灾原因认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原因认定的术语和定义、 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认定、 电气火灾原因现场询问、勘验规程、现场照相和物证提取要求、起火时间认定、起火原因认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气火灾发生原因的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

3、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8122008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A/T 81220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气火灾 electric fire 因为电气设备、线路故障或其安装、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火灾。 3.2 短路 short circuit 电气线路上,由于某种原因相接和相碰,产生电流突然增大的现象叫短路。 3.3 接触电阻 contact resistance 在电源线、母线的连接处、电源线与开关、保护装置和用电设备连接时,在接触面上形成的电阻称为接触电阻。 3.4 熔痕 melted mark 铜

4、铝导线在外界火焰或短路电弧高温下形成的圆状、凹坑状、瘤状、尖状及其他不规则的微熔及全熔痕迹。 3.5 漏电 electric leakage 当导体的绝缘体由于某种原因被破坏、 丧失或部分丧失绝缘性能, 而在绝缘破损处和大地之间恰好存在某种程度的导电路径, 在对地电压的作用下, 就会有部分电流从绝缘破损处流出, 经大地流回电源,这种故障称为漏电。 3.6 电热熔痕 electric heating melted mark 带电导线由于电热作用产生的熔痕。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302201

5、5 2 3.7 熔珠 melted bead 铜铝导线在外界火焰或短路电弧高温作用下, 在导线的端部、 中部或落地后形成的圆珠状熔化痕迹。 4 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认定 4.1 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应当根据火灾现场痕迹和证人证言,通过综合分析认定。下列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的根据: a) 物体受热面; b) 物体被烧轻重程度; c) 烟熏、燃烧痕迹的指向; d) 烟熏痕迹和各种燃烧图痕; e) 炭化、灰化痕迹; f) 物体倒塌掉落痕迹; g) 金属变形、变色、熔化痕迹及非金属变色、脱落、熔化痕迹; h) 尸体的位置、姿势和烧损程度、部位; i) 证人证言; j) 火灾自动报警、自

6、动灭火系统和电气保护装置的动作顺序; k) 视频监控系统、手机和其他视频资料; l) 其他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的信息。 4.2 运用火灾现场痕迹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应当综合分析可燃物种类、分布、现场通风情况、火灾扑救、气象条件等对各种痕迹形成的影响。 4.3 证人证言应当与火灾现场痕迹证明的信息相互印证。 5 电气火灾原因现场询问、勘验规程 5.1 现场询问 5.1.1 向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和报警人了解情况,明确下列事项: a) 发现起火的时间、地点,最初起火的部位及证实起火时间和部位的依据等; b) 发现起火的详细经过。即发现者在什么情况下发现起火的,起火前有什么征兆,发现起火时主要燃烧的物

7、质以及火灾的声、光、烟、味等现象; c) 发现火灾时的电源通电情况,如:电灯是否亮、闪动,设备是否转动,音响设备是否正常。 5.1.2 向最后离开起火部位或在场人了解情况,明确下列事项: a) 离开起火部位之前生产设备运转情况,本人具体活动内容、地点及路线; b) 离开时,电闸、电源、设备开关等处理情况; c) 在工作期间有无违章操作行为,是否发生过故障或出现异常现象,采取过何种措施; d) 对起火原因的见解和依据。 5.1.3 向熟悉起火部位周围情况及生产工艺过程的人了解情况,明确下列事项: a) 起火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平面布置和建筑耐火等级,每个房间、车间的用途,车间内设备及室内陈设; 本

8、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3022015 3 b) 架(敷)设电气线路的部位;电线的型号规格、质量、使用年限;是否有私拉乱接、电线破损、接触不良等情况;线路负荷是否过载,有无发热现象和出现异味;近期检查、修理、改造情况;机械设备的性能,使用情况和发生的故障都应了解清楚,以便推断出可能起火的物体和设备; c) 设备及生产工艺情况,以往生产及设备运转情况; d) 有无不正常的现象,如设备、控制装置及灯光闪动、异响、异味等; e) 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等改动情况。 5.1.4 向消防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

9、解情况,明确下列事项: a) 到达火场时,燃烧的实际位置及蔓延扩大情况,如最先冒烟、冒火位置,倒塌部位、燃烧最猛烈和终止的部位等; b) 燃烧特征,如烟雾、火焰、颜色、气味、声响等; c) 到达现场时,现场的断电情况,照明灯是否亮,机器是否运转等。 5.2 现场勘验 5.2.1 环境勘验 5.2.1.1 对火灾现场上方经过的架空线路的勘验: a) 观察架空线路与火灾现场的相对位置,是否处于正上方或位于火灾现场的上风方向; b) 观察架空线路是否出现断开,绝缘皮脱落,相间线路粘连在一起的现象; c) 火场附近电线杆是否出现倾斜、倒塌的现象。 5.2.1.2 对进户线等外部电气线路的勘验: a)

10、火场周围及上空通过的电气线路、进户线部位和状态,以判定是否其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如进户线的部位、进户方式、有无防水弯头及有无短路情况等; b) 勘验进户线时, 主要勘验进户穿管与进户与接户线之间的接头部位。 进户线常在进户穿管的两头由于摩擦等造成绝缘破坏发生短路、接地漏电故障; c) 对各种进户线的使用用途进行分类,按照电气线路、网线、电话线、闭路线等用途理清线路性质。 5.2.1.3 对火灾现场周围进行勘验,查看是否存在因火灾扑救、人为移动或者建筑物倒塌导致火场内电气线路移动到火场外部的情况。 5.2.2 初步勘验 5.2.2.1 对火场内电气线路的勘验: a) 查清火场内电气线路布线、敷

11、设情况、电线材质、种类、规格; b) 查清火场内电气线路是否存在铜铝接头。 5.2.2.2 对火场内电气设备的勘验: a) 对火场内电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功能进行勘验; b) 初步估算火灾现场内用电设备的总功率; c) 将用电设备内部和外部受火灾烧损情况进行对比。 5.2.2.3 对火场内配电盘的勘验: a) 配电盘表观的烟熏痕迹、炭化痕迹和烧塌状况; b) 配电盘内电表的度数; c) 配电盘内空气开关的状态; d) 刀闸开关的启闭状态以及保险丝的状态; e) 配电箱内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绝缘皮脱落,或烧焦、炭化的现象。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12、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3022015 4 5.2.3 细项勘验 5.2.3.1 对火场内电气线路各类痕迹的勘验: 5.2.3.1.1 勘验架空线路时,如果架空线路没有落地,主要观察导线上有否绞接、飞禽碰撞等使线路短路的情况,观察时可直接用肉眼观察,细节可用望眼镜观察,如果有必要,可以将导线拆下来观察;如果在现场发现起火点附近有架空导线落地,需切断电源,然后进行勘验。勘验内容主要包括: a) 起火上空这段线路上有否接头,通电时是否发生过打火; b) 裸导线上有否电弧烧痕或断股,线路上的绝缘皮有否因放电破裂现象; c) 导线有否落于横担上发生漏电现象; d) 导线断点

13、及落地点与起火点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分析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e) 勘验断头痕迹、断头的形状及环境情况,判明导线断落原因,以及导线的短路与火灾的关系; f) 勘验落地导线电弧痕迹; g) 寻找和检验相邻导线上或接地体及地面上导线短路对应的电弧熔痕。 5.2.3.1.2 进户线勘验主要勘验进户穿管和进户线与接户线之间的接头部位: a) 靠近进户线线管附近的可燃物起火, 要仔细检查进户穿管两端电线的绝缘情况, 以及电线与电线、电线与穿墙铁管之间有否放电打火金属熔化痕迹; b) 接户线与进户线接头有时被放在防水弯头处, 由于经常受滞留雨水侵蚀, 造成接头处接触不良,如果此接头下部失火,需勘验接头处。

14、5.2.3.1.3 对室内布线和电器电源线进行勘验: a) 当室内线路或电器电源未被火灾破坏或破坏并不严重时, 先将用电设备断开, 用兆欧表测量导线与导线、导线与大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及通断情况,判断是否发生短路、断路或接地; b) 当火灾发生在线路经路时,应注意勘验起火部位附近的布线,寻找短路、过负荷、断路和接头接触不良的痕迹; c) 如果线路被火烧损、因建筑物倒塌或扑救而破坏,则应从火场废墟中寻找,凑齐有关线路全部烧残的导线,记下其在火场上的位置,研究他们在不同处的烧毁状态、不同特征以及形成这种状态与特征的具体原因。 5.2.3.1.4 对插座进行勘验,查明火灾中插座的状态,判断线路或设备是否

15、通电: a) 检查火灾现场中残留的插座残骸,是否留有插头的金属插片与插座的金属簧片相接; b) 检查插座残骸内的金属簧片,观察其内表面的烟熏情况,以及触点是否分离; c) 如果插座上装有熔断器保险,若保险熔断,说明插头插在插座上,在火灾前或火灾中插座连接的用电设备或导线出现故障。 5.2.3.2 对火场内用电设备的勘验 对火场内用电设备的勘验: a) 电源线与设备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要求,及被烧状态; b) 用电设备安装位置与起火点关系; c) 查明用电设备外部被烧状态(如外壳变色,击穿熔化痕等); d) 用电设备周围物质燃烧状态。 5.2.3.3 对火场电源的勘验 5.2.3.3.1 勘验电源变

16、压器: a) 变压器种类、型号、容量是否与总负荷匹配; b) 变压器负荷端接线柱、接点状态,有无松动过热及电弧痕;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3022015 5 c) 变压器负荷端保险容量大小、所处状态; d) 总电源线型号及截面大小; e) 接地线、零线状态; f) 变压器供电端保险状态(如跌落式开关状态)。 5.2.3.3.2 勘验总配电盘: a) 查明现场供电系统; b) 各种测量仪器仪表状态(电压表、电流表等); c) 保护装置动作状态,查明断电回路(动作)和未断电回路; d) 保护装

17、置与控制回路负荷是否匹配(如空气开关容量等); e) 保护装置接头变化状态。 5.2.3.3.3 其他需要勘验的情况: a) 查明平时供电电压情况,停电时间和次数,负荷总量; b) 查明火场部位电路、设备发生过哪些事故,什么原因及变电室装置的反映; c) 查明火灾前供电详细情况及反常现象,如电压变化,灯忽明、忽暗及不正常响声等; d) 发生火灾时配电室的反映及采取的措施; e) 查看变电所的值班记录、负荷情况、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及各种仪表工作情况; f) 查明同一用电区域其他用电设备及相关回路情况。 5.2.4 专项勘验 5.2.4.1 对火场内电气线路各类熔痕的勘验: a) 查明线路故障位置,

18、与起火点关系; b) 寻找故障点重点部位, 如进户线、 穿管端处有无摩擦痕、 短路痕; 室外架空线间距小或横距大、松弛的部位;接触高温、潮湿、腐蚀、震动作用的部位;临时连接的部位;导线与绝缘子固定点;线路分支处(接线盒处);设备、电控装置连接处;铜铝接头处;导线与接地体相接处;电气线路之间(如电缆设置的转角处); c) 观察故障点的痕迹特征; d) 判断线路中形成的各种熔痕特征(短路痕、烧熔痕、断痕、过负荷痕等)。 5.2.4.2 对火场内用电设备的勘验: a) 查设备控制装置选型、安装是否符合要求,处在什么状态; b) 用电设备功率与负荷是否相符(如电动机所带的机械关系); c) 查明用电设

19、备内部构件被烧状态(如电机转子、定子线圈有无短路痕等); d) 用电设备产品质量。 6 现场照相要求 现场照相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用照相、录像、绘图等方式记录用电设备在火灾现场的位置; b) 提取现场电气线路、接头等物证时要先进行拍照固定; c) 火场方位照相要体现架空线路与火场相对位置; d) 起火点、起火部位等重点部位要采用多向照相体现故障线路与周围物体相对关系; e) 对熔痕、火烧痕等痕迹物证进行拍照时背景色应为白色,并附比例尺。 7 物证提取要求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3022

20、015 6 物证提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提取电气类物证时,应当采用非过热切割方法提取检材; b) 提取多个电气线路时,要进行统一编号,并标清电气线路相关情况,如位置、方位等; c) 提取电气类发火源时, 除完整提取自身外, 还要尽可能的把控制其通电状态的有关元件如插销、开关、电闸等一同提取; d) 提取间接证据时, 如开关、 电表等控制装置和记录装置残体, 要保持原始状态, 不能随意乱动; e) 提取金属短路熔痕时应当注意查找对应点,在距离熔痕 10 cm 处截取,如导体、金属构件等不足 10 cm 时应整体提取; f) 提取导体接触不良痕迹时,应当重点检查电线、电缆接头处、铜铝接头、电器

21、设备、仪表、接线盒和插头、插座等并按有关要求提取; g) 提取短路迸溅熔痕时采用筛落法和水洗法。提取时注意查看金属构件、导线表面上的熔珠; h) 提取绝缘放电痕迹时应当将导体和绝缘层一并提取,绝缘已经炭化的尽量完整提取; i) 提取过负荷痕迹,应当在靠近火场边缘截取未被火烧的导线 2 m5 m。 8 起火时间认定 8.1 认定起火时间应当根据火灾现场的痕迹特征、燃烧特征、引火源种类、起火物类别、助燃物、引燃和燃烧条件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8.2 起火时间用某一时刻加“左右”或者“许”表示,也可以用时间段表示。下列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起火时间的直接或间接根据: a) 最先发现烟、火的人提供的

22、时间; b) 起火部位钟表停摆时间; c) 电热设备通电时间; d) 用电设备、器具出现异常时间; e) 发生供电异常时间和停电、恢复供电时间; f)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生产装置记录的时间; g) 视频资料显示的时间; h) 可燃物燃烧速度; i) 其他记录与起火有关的现象并显示时间的信息。 9 起火原因认定 9.1 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鉴定查明起火方式和燃烧特征,是阴燃起火还是明火燃烧,是起火爆炸还是爆炸起火,是否发生轰燃等。 9.2 没有认定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的,不能认定起火原因。 9.3 对起火原因事实清楚,运用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且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认定。 9.4 引火源、起火物

23、可以用实物证据直接证明,也可运用实物以外的证据间接证明。 9.5 认定起火原因应当列举所有能够引燃起火物的原因, 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逐个加以否定排除,剩余一个不能排除的作为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 9.6 依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针对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深入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运用科学原理和手段进行分析、验证,证明确定的,即为起火原因。 9.7 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电气类起火: a) 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存在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发热点;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3022015 7 b) 起火时或者起火前的有效时间内,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处于通电状态; c)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存在一次短路痕迹或者发热痕迹; d)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发热点或者电气线路一次短路点对应位置存在能够被引燃的可燃物质; e) 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具有火势蔓延条件。 _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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