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裔都县中盛矿业有限公司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商都县中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莫剑设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商都县中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年 月
日在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愿意将其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将其经营公司100%的股权及其固定资产(见资产登记表)以人民币130万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首次支付金额为:8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整),剩余部分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结清。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无相关债权债务,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由于甲方将所属公司租赁给第三方于2015年4月9日到期,在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完全拥有公司的产权及经营权。2015年4月9日后将承担企业生产、营销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法人及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 公证处公证。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合同签约地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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