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 同 书 (室内F3.75单色电子显示屏) 甲方: 上海遇源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上海颂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2015年 11月 11日 LED电子显示屏工程承包合同书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上海遇源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上海颂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2015 年 11 月 11 日安装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 北京西路1588号 上海警备司会议室 一、总则1、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接LED显示屏制作与安装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2、甲方提出LED显示屏制作与安装的具体要求,乙方据此合同规定负责显示屏的设
2、计、制作、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甲方负责投资设备的总费用。二、软件要求1、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套专门设计的显示屏标准用户软件,可实现显示系统本身图文编辑、屏幕显示控制等功能,标准用户软件由乙方提供,由乙方负责装机调试。2、如果甲方对显示屏软件有特殊要求,并委托乙方研制开发时,应签订特殊软件协议3、为使乙方特殊软件开发研制工程顺利进行,甲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4、显示屏技术参数、显示功能等以本合同规定为准。三、运输、安装、调试及培训1、乙方负责显示屏的运输、安装、调试(使用单位)操作人员的培训。2、显示屏的安装方式、位置及外框种类及颜色,由甲方确认后执行(1)显示
3、屏由乙方所在地至甲方所在地的运输。(2)显示屏的现场安装、调试。(3)对甲方操作人员的培训。3、甲方承担的具体工作。(1)及时提供显示屏安装的具体要求、安装场地的施工条件说明及通讯距离。(2)在乙方进入现场施工时,负责提供电源、信号接入点,由乙方相关人员进行电源的驳接及使用。(3)在显示屏安装、调试开始时,即派出熟悉计算机应用的操作人员,以掌握显示屏整体情况并接收现场培训。四、工程维护1、乙方负责对显示屏免费质保_ 壹 _年(自显示屏安装并验收合格后算起)。2、若显示屏本身出现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赶到甲方所在地进行解决。此前甲方应向乙方以书面形式(传真)说明所出现问题的基本情况,以便
4、乙方进行准备。3、显示屏使用中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及意外情况造成的损失,乙方可协助甲方进行解决,但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4、以下情况造成显示屏不能正常运行,由甲方负责:(1)显示屏控制计算机挪作他用,由于软件病毒等原因,破坏了显示屏控制软件。(2)显示屏与甲方计算机网络连接使用时,因为计算机网络出现的问题导致显示屏及计算机和软件损坏。(3)人为损坏。五、工程进度及验收1、显示屏工程期总计(5)个工作日,从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到乙方安装调试完毕止。2、显示屏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对整个显示屏工程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依据本合同各项条款及显示屏技术规范。3、显示屏验收合格以前
5、的所有控制操作必须由乙方完成,播放内容仅限于乙方自制节目及其他乙方同意播放的内容。4、验收合格后应填写显示屏工程工程验收报告,并由双方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5、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显示屏安装调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不对工程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6、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提供安装场地和条件,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工程预期的责任。待合同规定工期期满后,视为安装完毕,甲方应按合同有关条款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六、工程费用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支票 转账 现金 显示屏工程总费用为:小写:¥ 4500 元。大写: 肆仟伍佰圆整 。1、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待乙方安装调试完成,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
6、总价 100% 计RMB¥ 4500 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 。2、工程款必须以现金.支票或汇入乙方加盖公章指定账号。若汇入其他账号,乙方不予承认,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3、乙方指定账号: 对公账户: 10017 80409 30055 8668上海颂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奉贤支行)七、违约规则1、 由于乙方原因,显示屏工程未能按预定工期交付甲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拖期罚金:总工程款的1%/天。2、 乙方所交付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3、 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25的违约金。4、 乙方逾期三
7、十日不能交货的,视为不能履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0%的违约金。5、 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甲乙双方应当接受。6、 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可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八、争议解决在本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由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供需双方应当接受。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可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九、附则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8、,甲方预付工程款到达乙方指定账号后合同生效。2、任何一方代理人、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发生变化,应书面通知另一方。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4、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传真件同样有效。5、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电话: 电话: 日期:2015年 月 日 日期:2015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
9、、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
10、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
11、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
12、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