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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各部门、车间及中心:
现将新制定的《XX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执行。
XX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签 发 人】XXX
【审 核 人】XXX
【起草部门】安全环保部
【起 草 人】XXX
【适用范围】XX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XX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公司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术语及定义
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2、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3、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4、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在委托前,对拟接受委托的处置单位的资格、能力和处置设备等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拟接受委托的处置单位的处置设施是否具备条件,其处置水平和可能达到的环境、安全标准,其能够接受的种类、数量及区域范围,其实际操作和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 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说明拟交与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交付核查、处置要求与标准、处置核查的事项。
第六条 要求处置单位报告处置情况并应主动查询、核实处置情况,保证委托协议得到实施,保证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安全和无害的处置。
第七条 凡不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个人,依据《XX集团化工新材料公司安全环保专项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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