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艺术作品展示协议书协议书主题:文化艺术作品展示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展示方”):【展示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姓名】联系地址:【展示方地址】联系电话:【展示方电话号码】乙方(以下简称“参展方”):【参展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姓名】联系地址:【参展方地址】联系电话:【参展方电话号码】鉴于,甲方拟展示文化艺术作品,乙方愿意参展并按照约定展示作品,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展示内容1.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文化艺术作品(以下简称“作品”)提供给乙方进行展示。1.2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展示作品并展示作品相关信息。第二条
2、 作品权益2.1 甲方保证其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版权及相关权益,并拥有对作品展示的合法权利。2.2 乙方在展示作品时应保护甲方的著作权、版权及相关权益,并禁止未经甲方授权的任何行为侵犯甲方的权益。第三条 展示期限3.1 本协议有效期为【展示开始日期】至【展示结束日期】。3.2 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展示作品。第四条 展示方式4.1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的展示方式,确保作品达到最佳展示效果,并提供展示现场所需的设备和服务。4.2 乙方应确保展示现场的安全,防止作品受到损坏或丢失。第五条 作品保险5.1 甲方应自行负责作品的保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展示过程中作品的财产损失、人
3、身伤害等风险。5.2 如有任何风险发生,乙方将协助甲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供协助,但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六条 保密义务6.1 甲方和乙方应对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披露。6.2 本条款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双方持续有效。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如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7.2 如一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公序良俗,使对方承担法律责任的,违约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第八条 协议的解除与终止8.1 如有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情况发生,一方应提前【提前通知期限】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8.2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共同进行结算,结算后双方不再承担对方任何责任。第九条 争议解决9.1 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2 协议签订地为【协议签订地名称】。第十条 其他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展示方): 乙方(参展方):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