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邮件系统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互联网高效传输平台,提高电子邮件传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一步提高集团公司信息化应用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邮件系统是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建设并实施管理的公司自有的邮件系统,不包括员工使用的各种免费邮箱和其它邮件系统。 第三条 集团公司鼓励和提倡各部门、各下属单位及员工采用电子邮件进行内外交流。集团公司员工或部门以电子邮件对外联系时必须使用本公司提供的、以集团公司域名为后缀(如:xxx)的邮件服务,集团公司对员工信箱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外文字、影像资料涉及电子邮箱的须统一标注以本公司域
2、名为后缀的邮件地址,不得标注其它邮箱。 第五条 电子邮件传送是发信人与收信人之间的信息的传送。集团公司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权,集团公司不公开、透露或修改用户邮箱内的邮件内容。 第六条 电子邮箱的基本命名规则由总经办制定,如有重名等情况,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当集团公司用户所在部门、职位发生变化时,由人力资源部提供更新信息给总经办进行更改。子公司人员发生变动时,由二级子公司信息化专人通过电子邮件及时上报给总经办进行更改。 第八条 当用户不再为本公司服务,由人力资源部或二级子公司信息化专职人员通知总经办,将用户的邮件账户删除;用户不使用公司提供的邮件服务超过六个月,总经办也将用户的邮件账
3、户删除,包括用户注册的个人资料及邮件里所有的电子邮件。集团公司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而由此引起的损失及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用户须定期接收邮件,凡属公司业务往来的邮件,用户须回复确认,否则视为未接收邮件,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公司不对电子邮件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系统给每一用户分配的常规存储量进行限制(可视工作需要申请调整存储量),如果超出分配的存储量,将会造成邮件丢失。 第十一条 用户经申请并获批准取得公司邮局的邮件账户后,自行承担传输内容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使用权的用户必须遵循以下主要条款: (1) 从中国境内向外传送资料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 (2) 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3) 不得使用邮件服务作非法用途; (4) 核对邮箱的个人资料,如有变动,须及时更新; (5) 遵守互联网道德规范; (6) 不得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损害单位形象和利益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7) 若用户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将做出独立判断,并有权立即取消该用户的服务账号。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5、。 第十三条 用户信箱开通后,将得到一个账号和密码。用户应对账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同时,每个用户都要对其信箱内的所有邮件、程序负全责。用户须经常改变信箱密码以防信箱被他人盗用。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自行把自己的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承诺负责支付由于用户违反服务条款引起的损失及相关费用,承担其他人使用用户的电脑、账号的情况下而发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若发现有任何非法使用自己的账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公司邮件管理系统的维护人员。 第十五条 任何连入邮件应用系统的计算机均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信息中心应及时将有碍局域网络安全的计算机断开连接后通报其所在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
6、位和个人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邮箱,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新增个人电子邮箱用户。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单位分配的个人电子邮箱上公网注册信息,不要随意打开陌生邮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单位分配的个人电子邮箱传送或储存任何违反法令或侵害他人权益之档案或资料。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单位分配的个人电子邮箱散布广告信、垃圾邮件、幸运连锁信,或恶意传送含有计算机病毒之信件等,足以妨碍或干扰系统正常运作之行为。 第二十条 未经总经办允许,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电子邮箱传播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总部总经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