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助困基金管理办法*校发*80号(*年六月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基金的设立第一条 *大学助困基金是由*大学设立,用于资助品学兼优贫困大学生的基金。第二条 学校成立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助困基金的受理与管理。第三条 *大学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学生事务处、校友总会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团委、审计处、监察处、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大学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事务处处长兼任。二、基金的筹集第四条 *大学助困基金由校内外所有
2、关心*大学贫困学生的团体和人士捐款构成。第五条 *大学助困基金筹集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向*大学助困基金捐款数额不限。第六条 经*大学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许可,其他组织或个人可在指定区域、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为资助贫困生代筹资金,所筹资金必须按时全额交*大学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七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按捐赠方意愿命名的专项基金。第八条 *大学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
3、九条 *大学助困基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专款专用。第十条 对有明确使用意向的捐款,尊重捐款者的意愿。第十一条 受资助的对象应是*大学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的学生优先。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贫困大学生由各院(系部)推荐,推荐时连同有关材料报*大学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初审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第十三条 受资助的贫困大学生必须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凡受资助期间,有违纪行为而受纪律处分者,中止资助。第十四条 贫困大学生在获得资助时,须与*大学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承诺意向书,承诺其毕业后,在适当时候主动向*大学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捐赠助困基金,数量不低于其曾经获得的资助金额。第十五条 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采取一定的形式,定期公布资助人名单及资助金额,公布受资助人的名单及受资助金额。第十六条 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学校财务,按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每学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收支的情况。第十七条 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校内师生的监督,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基金财务状况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大学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