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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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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各类学位的授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3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每届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2-5人。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位办公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培养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人数为奇数),任期4年,主席必须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须经各人才培养单位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查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二)审批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三)研究、审议我校学位授予和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 (五)审查并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 (六)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招生资格; (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八)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申请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审核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 (三)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 (五)推荐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六)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七)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并上报相关材料; (八)推荐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名单; (九)评选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十)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十一)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位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研究生导师年度评聘的有关事项; (二)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批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批准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审核、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申请材料; (六)筹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七)协助整理毕业研究生学籍档案,上报学位授予信息,发放学位证书; (八)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时新一届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保留不低于1/3的上届成员。换届时,由校学位办公室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批准学位申请的程序。学位分委员会按照《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审核学位申请相关材料并形成决议,学位申请汇总名单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有关事项,由学位办公室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召开主席会议研究决定。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学位办公室主任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2/3及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授予学位的决议不得采用通讯投票的方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审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人员参加会议,被邀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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