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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小额联保贷款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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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小额联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针对不同类型农户和个体商户的贷款需求,农户和个体商户贷款难,信用社难贷款的问题,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联保小组,是指在本辖区内,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和个体商户,为各自取得农村信用社资金扶持,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签订相互担保协议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三条 小额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二章 联保小组成员的条件 第四条 农户联保小组成员的条件: 1、在贷款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和户籍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3、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在农村信用社、其它金融机构无欠贷(本息)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个体商户联保小组成员的条件: 1、在本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常年在本地居住; 2、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等具体行业,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依法经营,收入稳定; 3、诚实守信,在农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民间无欠贷(本息)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小额联保小组成员职责,联保小组成员对其中任何一个成员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其他成员有代为还款义务。并且联保小组的成员必须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才可自愿退出。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联社负责对辖内小额联保贷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对贷款的投向、投量进行决策和监控。 第八条 基层信用社负责辖内小额联保贷款的管理工作,成立初评小组和评委会对小额联保贷款进行审批,其主要职责为:审定联保小组成员资格;审定联保小组的贷款限额。 第四章 联保小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九条 联保小组设立遵循下列程序:①申请②初评③审定④签订协议 一、联保小组设立 (一) 申请:自愿成立联保小组的农户、个体商户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成员、经营情况等信息。 (二) 初评:信用社客户经理根据申请材料,对联保小组成员进行实地调查,对联保小组的组成及贷款限额的核定提出初评意见。 (三) 审定:评委会对上报的联保小组有关资料进行审议,并对联保小组贷款限额进行最终核定。 (四) 签订协议:经评委会评定,信用社和所有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订联保协议,并对成员发放贷款证,联保小组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设立。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联保小组变更与终止 (一) 联保小组在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全部贷款本息后,可进行适当变更。 (二) 联保小组成员发生变更,必须按程序上报贷款人,贷款人对联保小组重新进行审核,并签订新的联保协议。 (三) 在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人全部本息后,联保小组可申请解散,报贷款人经同意后,联保协议随之终止。 第五章 贷款限额核定 第十条 对已评为信用农(商)户组成联保小组,其成员授信限额不能超过原授信额度的60%;一般农(商)户组成的联保小组成员贷款的限额,根据农户的净资产的50%和其近两年度纯收入进行核定,(一般农户联保成员贷款限额不能超过3万元,一般个体商户联保成员贷款限额不能超过6万元,);对联保额度不能满足其贷款需求的,可以直接申请采用抵押财产或企业担保方式贷款。 第六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已被评为信用农(商)户组成的联保小组贷款流程:联保成员申请—评委会审定限额-信贷内勤入机建档-客户经理与联保成员签订联保协议—发放贷款证 第十二条 未被评为信用个体商户一般个体商户组成的联保小组贷款流程:联保成员申请—客户经理核实财产-信用社评委会审定-信贷内勤入机建档-客户经理与联保成员签订联保协议-发放贷款证 第十三条 核实财产。客户经理接到农户递交的借款申请,两个工作日内对联保小组进行调查,对联保小组成员资格、贷款限额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四条 评委会审定。信用社评委会负责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报告和全部资料进行审查,对联保小组成员资格及联保小组的贷款限额做出核定。 第十五条 信贷内勤人员建档。信用社信贷内勤人员根据客户经理提交的农户联保贷款资料入机建档。 第十六条 签订联保协议。客户经理根据核定的贷款限额与联保成员签订联保协议。 第十七条 发放贷款证。 第七章 贷款发放、管理与收回 第十八条 经贷款人审批同意设立的联保小组,其成员已具备联保贷款条件,有贷款需求时,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可以持联保贷款证在核定的期限和贷款限额内随时去贷款人处办理联保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加强对农户联保小组和联保贷款的监督管理,对辖内的农户联保贷款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对客户经理未按规定受理贷款调查,出现拖延,受到举报的,或因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出现吃、拿、卡、要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律处分,直至开除。 第二十一条 对新增的联保贷款实行客户经理包放、包收、包效益的终身责任制,对因客户经理贷前调查不实、贷后疏于管理形成的不良贷款,将从本人绩效工资中扣除,直至归还。 第二十二条 对因联保成员未经客户经理调查同意,私自改变贷款用途、或因主观因素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亏损和有意拖欠贷款本息的,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在2年内不予授信支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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