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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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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西周时期统治者提出的法律指导思想。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强调将教化与刑法相结合。2.圜土之治圜土之治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具体指令犯罪的人在狱中劳作,进行改造、不让他们佩戴成年人的正常冠带,以示耻辱。3.嘉石之治嘉石之治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具体指让罪行轻微的犯人束缚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4.五听五听西周时期审判案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5.法律答问法律答问秦代的一种法律形式。具体指朝

2、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多采用问答的形式,是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6.廷行事廷行事秦代的一种法律形式,即判案成例。7.城旦舂城旦舂秦代的一种刑罚,徒刑的一种。具体指男犯筑城,女犯舂米。8.鬼薪白粲鬼薪白粲秦代的一种刑罚,徒刑的一种。具体指男犯为祭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祭祀择米。9.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汉代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10.秋冬行刑秋冬行刑汉代的一种行刑制度。具体指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春夏不执行死刑。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11.八议八议三国

3、两晋时期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具体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包括“亲”(皇室宗室亲戚)、“故”(皇帝旧故)、“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员)、“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官府不得专断。12.义绝义绝唐代的一种婚姻家庭制度。具体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构成法律强制离婚的条件。13.三司推事三司推事唐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具体指中央或地方发生特别重大案件时,往往交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

4、理。14.出入人罪出入人罪唐代的一种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指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15.编敕编敕宋代的一种立法形式和立法活动。具体指将过去历年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诏令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效力的立法形式和立法活动。16.“四等人四等人”制度制度元代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指在制度上,将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分为四等。17.大明律大明律明代的基本法典,在朱元璋的主持下,经过三十多年几次重要修改而成。18.秋审秋审清朝的一种会审制度。具体指一年一度的,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简答题简答题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

5、夫”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各朝的统治者经常以这项原则作为为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根据。这里所说的大夫泛指“大夫”以上的官僚、贵族,“庶人”指贵族、官僚和各级领主以外的平民。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2.同姓不婚同姓不婚“同姓不婚”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为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其原因有二: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同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健的一代,间接影响到整个家族以及整个民族的发展;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的与外姓结盟,以便于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

6、秩序。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宗法制度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绝非男女个人之事。因此,婚姻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而且,婚姻的缔结还需要经过媒氏的中介。4.婚姻六礼婚姻六礼在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还必须合乎一定的礼仪,这就是婚姻六礼。具体包括: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名女子的生辰、身份、并于卜祖庙以问吉凶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以确定缔结婚姻纳征,男方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请期,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7、亲迎,在确定之日,新浪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5.七出七出“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指:不顺姑舅(公婆),逆德;无子,绝嗣不孝;淫,乱族;妒,乱家;有恶疾,因女方的疾病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间亲;盗窃,反义。6.三不去三不去按照西周时期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之一者,夫家不得休妻。“三不去”具体指:“有所取而无所归”,即女子出嫁时尚有娘家可依,但休弃时以无本家亲人可依;此时休妻将置女子于无家可归的境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即女子嫁入夫家后,曾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此则该女子已为公婆尽子女之道,故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即指

8、娶妻时尚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贵。按照礼制的要求,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7.五听五听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指:辞听;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语无伦次,则所言非实。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色,如面红耳赤,则所言非实气听;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气喘吁吁,则所言非实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如听觉迟钝,则所言非实目听;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两目无光,则所言非实8.法经法经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法经的历史地位 法经初步确立了封

9、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9.秦朝的法律特点及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律特点及历史地位秦朝法律的特点:秦朝注重法律的公布和实行,强调百姓知法、懂法;这种重视法律的态度是可取的一切皆有法式: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调整各种经济关

10、系重刑轻罪严于治吏:并不是说法律的锋芒指向官吏,而是通过治吏,充分发挥治民的作用秦朝法律的历史地位:秦律是一部封建法典,是统一封建国家初建时期的产物,它对封建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封建秩序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规范中确立的法律形式、原则、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律、法律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汉承秦制”,可以说,为后世封建法制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秦律奉行法家重刑思想,轻罪重罚,很快激起社会矛盾,加速了秦王朝的瓦解,这是一个历史教训10.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阿党与附益: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事国人过律: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非正: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一

11、律免为庶人僭越: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则,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出界: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漏泄省中语:泄露朝廷机密事宜11.唐代的法律形式唐代的法律形式唐代法律的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其中以律为主,律师封建国家的大法,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令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临时颁布的各项命令;格是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须遵行的各类单行敕令与指示的汇编;式是有关封建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或各类机关活动的规则。12.唐律八议唐律八议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做了减免处罚的规定。八类特权人物指:“亲”(皇室宗室亲戚)、“故

12、”(皇帝旧故)、“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员)、“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按照通例,上述八类人犯罪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有“十恶”罪的除外。13.类推原则类推原则类推原则是唐朝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反应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且必须是同类案件;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14.“化外人化外人”犯罪的原则犯罪的原则唐律中有

13、关外国人犯罪的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断处;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有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罚的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的巧妙结合,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15.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唐律的特点:礼法结合达到了完备的程度用刑持平科条简约唐律的历史地位:对促进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承上启下,集汉以来法律之大成,更符合封建法律的需要。对宋元明清的法律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法律有着重要的影响16.大明诰大明诰大明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重刑法典,它的颁行把“重典治国”推向极端,反映出了朱元璋的“残民之酷刑”:巧立罪名和酷刑;以严刑惩吏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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