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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协
议
黑龙江金汇财商贸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方): 黑龙江金汇财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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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招商经理人: 紧急联系电话:
业务账款对接人: 紧急联系电话:
乙方(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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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对账打款对接人: 紧急联系电话:
乙方公司联系人: 紧急联系电话:
甲方签章处: 乙方签章处: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居间业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从事的现货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介绍开发客户,并为促成甲方与客户签订《客户入市协议书》及相关市场工作提供服务或承担相应市场开发事务。
2、甲方授权乙方居间业务范围为:______地区,网络开发模式不受此条地域限定。
第二条:乙方的主体资格要求
能够独立承担居间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或机构;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且具备一定的客户资源;认可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与国内相关法律条例;乙方具备白银、铜、镍、原油、股票、期货等相关投资知识,熟悉并认同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制度规则及交易品种。
第三条:关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市场居间手续费与市场红利、支付周期时间,支付方式内容:
1、甲方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为更好的推动乙方的业务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甲方承担的原则,协商的业绩奖励标准如下:
乙方按所开发市场利润手续费的 %和亏损的 %和点差的 %(节假日顺延二日);结算手续费为交易所扣除后会员所得为基准。
2、甲、乙双方关于居间报酬支付周期与时间:手续费每周返一次,甲方每周二与乙方核对上周居间报酬,每周三向乙方指定账户汇入该款项。若遇有乙方客户投诉,将暂扣乙方酬金直到客户问题解决完毕。头寸、延期费于次月5-10号对账10号返。(该款对账日或结算日遇节假日可顺延两个工作日)。
3、关于税收方面,返佣卡为个人账户收取8%的税金,对公账户收取6%的税金,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发票样板提供发票抵扣税点。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终止乙方市场操作权利与范围
1、乙方必须遵守市场行为道德与法律,不得代客理财,若甲方发现乙方进行代客理财,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讼乙方违规操作,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与相关市场报酬。
2、乙方在市场开发期间,不得运用市场AB仓手法来非法套利而导致甲方营运风险的增加,若甲方通过相关技术方法证明乙方进行AB仓套利(鉴定方法见本合同的第七条),则可终止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同时不予支付乙方应得的市场居间报酬。
3、甲方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的市场运营与开发的方式,。若双方存在不可解决的分歧,可进行相关的司法程序。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与责任
1、甲方应保守在合同履行时涉及到乙方从事居间活动中的商业秘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
2、甲方需提供乙方关于市场开发与运维的相关资料,如《客户入市协议书》等相关市场开发的资料,并协助乙方完成客户开户与销户等相关市场手续。
3、甲方可邀请乙方参加相关市场和业务培训,由乙方决定是否参加出席相关活动和培训,若乙方时间上有冲突可适当改期或放缓。
4、甲方负责乙方客户在交易所进行的商品交易、后台电子结算、交割、风险控制以及保证金等后台涉及交易稳定性的事务管理与日常运维。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1、乙方在进行市场开发与运维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章制度和相应职业道德标准,不得代客理财,不得代签协议,不得进行AB仓套利,不得进行刷单操作等导致甲方市场运营风险增加的行为。
2、乙方不得重复开发甲方现有客户资源,若甲方发现,需双方及时沟通以免误解。
3、乙方不得代表甲方与客户签署协议,不得收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
4、乙方应保守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合同内容。
5、乙方居间成功,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6、乙方有权应邀参加甲方组织的居间商年会、研讨会合培训等活动;
7、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的身份,不得假冒甲方员工的身份来开展业务。同时乙方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客户如实介绍大宗商品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相关情况,正确揭示风险和收益,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做获利保证或各种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私自向客户收取各类费用。
8、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不得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或调拨资金。
9、乙方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甲方如实报告。
10、乙方不得将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11、乙方可以继续发展下级居间人,构成层级居间。
12、乙方在居间活动中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遵守甲方指定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提供居间服务的相关规定。
13、乙方只能将甲方品牌及相关标志、名称等用于开展本合同约定的居间业务活动中,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接受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他会员委托从事居间服务,且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及客户利益及声誉的非法经营活动。
15、乙方对外进行宣传的相关内容如涉及甲方,乙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乙方不得擅自发布。
第七条:关于市场违规操作和市场AB仓的鉴定途径与方法
乙方若在开发与运维市场客户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AB仓套利或市场违规操作情况。若甲方认定乙方为AB仓或市场套利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合同的执行,并取消乙方居间合作资格,同时扣取乙方的报酬。
1、乙方两名以上的客户,地域上并无关联,甲方能够提供他们在同一网络IP交易。
2、乙方客户日常交易不活跃,却在某个交易日内突然大笔入金(超过三十万元)并一次性交易动用保证金占本金的60%以上的仓位。
3、乙方客户每周出现全部同方向或点位下单建仓,平仓。
4、乙方客户存在恶意刷单,如开平仓时间少于三分钟且连续频繁交易。
5、乙方客户借助其他程序软件进行程序化交易;或者利用黑客软件技术,修改交易行情及交易数据后而进行的相关交易。
6、乙方客户订单中,若盈利不及该订单手续费的订单占总订单比例30%以上,视为违规刷单客户。
7、乙方客户有以下现象时视为违规高频交易:大多数交易订单周期在1小时以为;每次交易的仓位超过30%甚至更高;在行情平淡的时候也进行频繁的交易。
8、其他政府机关单位、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认为有违规交易嫌疑或确认为违规交易的交易。
以上六项并不代表全部异常交易的定义。
第八条:关于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和相应的责任;甲、乙双方在市场运维合作中,若出现上述条款和相应条例中的违约情况,按照相应条款和条例中叙述的情况作为赔偿。
第九条:关于其他补充协议与合同变更、续约与解除终止。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协议同等。若要修正本合同中的相关联系人、联系信息与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若因逾期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本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进入15个自然日的续签协商期。此期间甲、乙合作关系延续本合同相关条款延续。若在此期间有异议,可单方提出合同终止并结算本合同中涉及到的相关报酬与红利。
3、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略有异议,可进行相互协商,若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另行达成协议,则本合同终止。
4、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若甲方拿出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所涉及内容的证据,甲方可单独终止本合同,可扣押乙方市场居间报酬等相关费用。
5、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于5个交易日内向甲方返还甲方因居间业务关系向乙方提供的剩余材料及物品。逾期返还或不予返还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材料与物品的市场价格。
6、对居间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合作而产生的客户,在居间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收益,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第十条:关于不可抗力因素的解释与处理方法: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因素包含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潮汐、雷电、战争、供电、电信、通信设备中断、罢工、交易所暂停交易、互联网系统故障等上述因素为不可抗力因素。甲、乙双方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内容和相关义务责任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消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该方应履行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注册地相关司法和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裁决。该决定结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裁定,对合同协议中的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合同的期限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中的协议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法人的应加公章,甲方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其公司公章)。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内具有法律效应。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盖章处: 盖章处:
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郑重承诺:
本公司作为黑龙江金汇财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商,全心开拓金融市场业务,为客户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同时遵守公司以下规定:
1、 不得为其他同类公司从事经纪活动;
2、 不得利用客户资金、账户或名义为本人或其他人从事市场交易;
3、 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或代客户操作办理市场交易;
4、 不得私自向客户提供对市场交易品种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建议;
5、 不得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6、 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7、 不得采用胁迫、欺诈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8、 不得向客户夸大宣传或提供不实信息;
9、 不得向客户额外索取任何费用和款项;
10、 不得挪用客户账户上的头寸或者资金;
11、 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12、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 黑龙江金汇财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或作出承诺;
13、 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 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所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14、 不得有损害交易市场和客户利益的其他任何行为;
若本公司违反前述规定, 黑龙江金汇财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对本公司做出解除居间协议之处分,并由本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客户、交易市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损失。
承诺方签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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