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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有机农产品购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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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绿色、有机农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2011001 供货方(甲方): 龙江县鲁河乡龙德村 购货方(乙方): 龙江县金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供应绿色(有机)食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是以绿色、健康为特色的专业商贸公司,需要的全部材料都必须为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绿色(有机)食品,甲方为生产(经销)绿色(有机)食品的企业。 二、甲方向乙方供应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提出的绿色(有机)食品的标准。甲方的产品应经过国家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具有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标志。如甲方社员种植区域未取得认证,则需满足:生产基地及周围环境无污染源,所种植的产品无恶性病虫害,在种植过程中不得使用农药。 三、甲方向乙方供应的产品品种、单价、数量如下 绿色水稻30000亩,品种:垦鉴7,龙粳12,严格按照绿色水稻生产技术规程种植的产品,10月25日开始甲方陆续交售给乙方13000吨,价格以每公斤高于当地市场价0.20元的收购价回收甲方水稻。 四、甲方保证品质,不得以次充好,如霉烂、变质、畸形等,应在采收及运输过程中保证农产品质量。 五、购销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遇到市场价格变动或成本变动的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六、验收办法及运费负担:甲方将合格水稻运至乙方指定地点,乙方对农产品按要求进行过秤验收收购。运费由甲方自行负担。 七、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于前一日把每日订货清单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甲方,给乙方组织供货以必要的时间。 2、货到后,及时接收货物并对货物进行验收。 3、如认为货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 4、按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货款。 5、减少或者增加定货应及时通知甲方,使甲方能够按要求调配货物。 八、甲方权利义务 1、按乙方要求的质量、数量、时间把货物送到乙方的营业地点。 2、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绿色食品的要求。 3、如货源满足不了乙方订货的要求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够另行订货,不影响乙方正常的经营。、 九、乙方不定期对甲方产品进行检测。 十、结算方式 1、给付定金: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拾万元,定金在收购时抵作货款。 2、乙方按实收数量、等级在甲方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并验收后即用现金付清货款。 十一、双方的责任: 1、甲方应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 2、甲方应乙方要求(订购单)送出货物后,除非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乙方, 不得少收或不收。产品验收付款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退货。 3、乙方应于验收货物后即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价款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延迟支付预购订金、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价款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将产品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市场价格的 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重大疫情影响合同的执行时,甲方应在事后即时提出协商修改或解除合同。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 12月30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货方(甲方): 购货方(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鲁河乡龙德村 单位地址:鲁河乡鲁河村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签订时间: 2011年2 月15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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