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色、有机农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2011001供货方(甲方): 龙江县鲁河乡龙德村 购货方(乙方): 龙江县金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供应绿色(有机)食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是以绿色、健康为特色的专业商贸公司,需要的全部材料都必须为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绿色(有机)食品,甲方为生产(经销)绿色(有机)食品的企业。二、甲方向乙方供应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提出的绿色(有机)食品的标准。甲方的产品应经过国家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具有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标志。如甲方
2、社员种植区域未取得认证,则需满足:生产基地及周围环境无污染源,所种植的产品无恶性病虫害,在种植过程中不得使用农药。三、甲方向乙方供应的产品品种、单价、数量如下绿色水稻30000亩,品种:垦鉴7,龙粳12,严格按照绿色水稻生产技术规程种植的产品,10月25日开始甲方陆续交售给乙方13000吨,价格以每公斤高于当地市场价0.20元的收购价回收甲方水稻。四、甲方保证品质,不得以次充好,如霉烂、变质、畸形等,应在采收及运输过程中保证农产品质量。五、购销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遇到市场价格变动或成本变动的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六、验收办法及运费负担:甲方将合格水稻运至乙
3、方指定地点,乙方对农产品按要求进行过秤验收收购。运费由甲方自行负担。七、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于前一日把每日订货清单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甲方,给乙方组织供货以必要的时间。2、货到后,及时接收货物并对货物进行验收。3、如认为货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4、按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货款。5、减少或者增加定货应及时通知甲方,使甲方能够按要求调配货物。八、甲方权利义务1、按乙方要求的质量、数量、时间把货物送到乙方的营业地点。2、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绿色食品的要求。3、如货源满足不了乙方订货的要求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够另行订货,不影响乙方正常的经营。、
4、九、乙方不定期对甲方产品进行检测。十、结算方式1、给付定金: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拾万元,定金在收购时抵作货款。2、乙方按实收数量、等级在甲方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并验收后即用现金付清货款。十一、双方的责任:1、甲方应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2、甲方应乙方要求(订购单)送出货物后,除非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乙方, 不得少收或不收。产品验收付款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退货。3、乙方应于验收货物后即时向甲方支付货款。十二、违约责任:1、甲方延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价款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延迟支付预购订金、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价款10%向
5、甲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将产品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市场价格的 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5、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重大疫情影响合同的执行时,甲方应在事后即时提出协商修改或解除合同。十三、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 12月30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货方(甲方): 购货方(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
6、(章):单位地址: 鲁河乡龙德村 单位地址:鲁河乡鲁河村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签订时间: 2011年2 月15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
7、、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
8、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
9、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