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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丧失与补救1一、票据丧失概念: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一般认为,票据丧失的情形包括:票据绝对丧失票据相对丧失例如票据因焚烧、毁损而在物质形态上毁灭。例如票据遗失或被盗。2二、票据补救 票据作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其票据权利与票据的占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分离。即持票人一旦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也就无法行使其票据权利。但是,基于票据在持票人缺乏放弃占有的意思表示下丧失占有的情形,票据法规定了一定的补救措施。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方式。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外规定没有实际意义?)3(一)挂失止付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为。性质:传统商事习惯,临时性的,旨在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的救济措施。实践中,挂失止付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及时向付款人发出。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法律后果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9条“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第20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第21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5(二)公示催告概念: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和程序。性质:大陆法系国家常见的,一般具有最终性的票据丧失补救办法,既是法律制度,也是法律程序。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公示催告基于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行为,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公示催告是指法院在受理失票人的申请后,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即发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具体程序一般依据民诉法确定,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6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注意民诉解释第44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范围:规定第24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25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27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28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7 公示催告申请书:第29条“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票面金额;(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三)申请的理由、事实;(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3款“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受理申请的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注意:民诉解释第445条“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第446条“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8公示催告事项:民诉解释第447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三)申报权利的期间;(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规定第32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民诉解释第448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9公示催告期间:规定第33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民诉法第219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民诉解释第449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法律意义?)10法律后果 规定第30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第31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第34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例外规定的意义?)11 民诉法第219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220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221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诉解释第450条“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第451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法律后果12 民诉法第222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民诉解释第452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第453条“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律后果13对特殊情形下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 第223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解释第460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14 民诉解释第455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第456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第457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情形?)法律后果15 第454条“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第458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459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461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利害关系人确认之诉的法律意义)16(三)普通诉讼概念:普通诉讼,主要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终局性救济措施)采用普通诉讼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2、申请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3、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需要注意的是,在票据丧失后的普通诉讼中,由于主要着眼于通过诉讼保护失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实现其领取票据金额的权利,而并没有象公示催告程序那样判决和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因此,所丧失的票据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仍是有效票据,在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公示仍属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到应受保护。管辖法院:民诉法第25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7 规定第35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6条“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第37条“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38条“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第39条“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18三、分析与比较 临时性的辅助预防措施;实践中运用广泛,但并非是失票人采取公示催告或诉讼程序以使其票据权利得到最终恢复的必经程序 相对于挂失止付而言,公示催告是一种最终性的补救措施;大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具有不确定性,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票据失效,利害关系人申报的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当事人通过诉讼等途径实现对其权利的进一步救济;对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足 终局性救济措施,当事人可直接采取此方式;大多为失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之诉;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所丧失的票据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仍是有效票据,联系:1、三者都是事后补救措施,其目的都在于保障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损害,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2、三者必须在票据权利尚未被实际侵害时进行。19本次课程结束,谢谢欣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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