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道路雨污排水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给排水及采暖施工验收规范》(GB50242-2002)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简介
1.1 工程名称: 道路雨污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1.2 工程位置:
1.3 承包范围:甲方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车行沥青混凝土道路、雨污排水、化粪池工程的全部内容(其中:雨、污排水工程出口施工至就近处市政雨、污水井)。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合同工期: 天,预计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建设单位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2.1本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此价为固定合同价,除变更洽商增减外一律不予调整。其中:成品化粪池、铸铁井盖、雨水篦子的材料价为暂估价,结算时按甲方确认价减暂估价进行计算价差,价差费用除计取税金外其他费用一律不予计取。价差费用不作下浮。
2.2 付款方式为: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进度的 %支付,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办理完毕后付至结算价的 %,余款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满后三个月内无息付清(如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
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发票。
三、安全文明施工
3.1乙方应按本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甲方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甲方、总承包单位对乙方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3.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因乙方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先行赔付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3.3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应的法规、规范。
四、双方责任
4.1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质量验收、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变更签证和其他事宜。监督乙方的施工进度及按进度拨付工程款,给乙方协调施工所需的水、电等项目,水电费按实计量,其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派出的驻工地代表所签署的变更洽商、经济签证、工程款支付单等所有的工程签证资料必须经甲方盖公章后有效;只有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没有盖上甲方公章的变更洽商、经济签证、工程款支付单等所有的工程签证资料均不能作为本工程结算的依据。
4.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3乙方须严格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接受甲方监督,遵守施工现场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4 如在施工中涉及到隐蔽工程的应提前12小时内通知甲方验收,验收通过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如甲方对经过验收且已隐蔽的隐秘工程有疑义的可要求进行复查,如复查合格造成的返工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如不合格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且工期不顺延。
4.5乙方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4.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对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五、质量等级及验收依据
5.1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5.4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于 (时)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履约保证金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 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6.1甲方指定三家以上品牌的雨污排水用双壁波纹管,由乙方任选一家负责采购,采购的材料均需封样送交甲方,并提供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
6.3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时,除责令返工并赔偿损失外,乙方应赔付20000元违约金。
七、关于工期的约定
7.1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顺延的工期竣工。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价款千分之三作为日违约金;工程逾期十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千分之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程逾期十五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不支付余下工程款,乙方仍需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2 由于甲方原因而影响工期的,按实际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
7.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费用不予调整。
7.4 由于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7.5乙方务必确保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所有的工作量,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明显不能按时完成或将工程转包给其它单位的,或出现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以及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8.1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和行业现行各项验收标准及甲乙双方的有关规定。
8.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四份,之后双方参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或补充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等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8.3竣工结算方式为:固定合同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所产生的工程造价按照投标报价同比例优惠。
8.4暂定价部分材料价格调整只计取税金。
8.5设计变更中增减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报价的计价依据计取造价。增加的材料,报价书中有的按报价书,报价书中没有的,承包人应报所需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和等级,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使用,价格执行同期《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并作为结算依据,其结算的造价按照投标报价同比例优惠。
九、索赔和争议
9.1索赔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9.2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0.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除质量保证书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并验收达到约定标准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一、合同解除
11.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B、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无法继续履行。
11.3一方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补充条款
本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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