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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慈溪出入境检验检疫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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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检验检疫费委托扣款协议书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乙方: 丙方:平安银行 为确保国家规费及时足额入库,同时保护报检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报检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交费途径,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受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国家颁布的各项金融法规、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管理办法)的约束。 二、乙方必须在丙方开立结算账户,用于支付检验检疫费,乙方须自行到开户网点进行账户核实并盖章。 三、乙方应根据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甲方根据乙方申报的资料实施检验检疫和按规定计费并向丙方发出电子委托收款通知,乙方承诺并授权丙方在接收到甲方的电子收款通知后即时将乙方应缴的检验检疫费划入甲方账户。 四、为了保证检验检疫费及时、足额地划转,乙方需保证其付款银行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支付。如账户内无足够余额或处于非正常状态造成甲方扣款不成功,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办理检验检疫电子支付业务的资格。 五、甲方、丙方都应对乙方提供咨询和查询方面的服务,若乙方对应缴检验检疫费有异议时,可到甲方进行查询核对,若对账户资金流动有异议时,可到丙方进行查询核对。 六、如乙方账号、开户银行、报检单位登记号或乙方授权办理检验检疫电子支付业务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 七、扣款成功后甲方需向乙方开具检验检疫收费收据,乙方需及时核对并确认,遗失不补。 八、如乙方需停止委托银行代付检验检疫费,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到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关办理终止委托银行支付手续。如乙方未能及时办理终止支付的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检验检疫费结算,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协议中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包括现行及以后颁布的各项金融法规、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下,进行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盖章后即生效,各具同等效力。 十一、乙方资料备案情况: 企业名称: 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号: 开户网点:平安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甲方:(盖章) 乙方:(公章) 丙方:平安银行 (盖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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