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居间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简称和释义
1、 投标方:指授权委托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乙方提供居间服务,最终促成与招标方签订《 项目工程中标合同》的相对方。
2、 招标方:指与投标方签订《《 项目工程中标合同》的相对方。
3、《 项目工程中标合同》:暂定名,以投标方与招标方实际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以下简称《工程中标合同》。
4、居间成功:指投标方与招标方签订书面《工程中标合同》。
5、居间报酬:指居间成功后,甲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费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支付乙方的费用,即税后报酬,以下简称“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经投标方依法授权委托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
第1条 委托事项
1.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就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向甲方提供关于该项目的重要信息,提供投标咨询服务,并最终促成投标方与招标方签订书面《工程中标合同》。
第2条 甲方义务
2.1 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2.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与招标方签订《工程中标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2.3 若居间成功,因履行《工程中标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责任与乙方无关。
2.4 若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2.5 甲方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3条 乙方义务
3.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项目的相关信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3.2 乙方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勤勉和诚实义务。
3.3 乙方自行承担居间费用。
3.4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招标方提供的资料不符,以招标方提供的资料为准。
3.5 乙方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4条 居间报酬计算方法
4.1 如投标方与招标方签订书面《工程中标合同》的中标价系合理价,投标方向乙方支付中标价的6%(税后)作为居间报酬。
4.2 居间报酬由首期报酬与后期报酬构成。
4.3 首期报酬:甲方向乙方支付中标价的2%。
4.4 后期报酬: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工程中标合同》比例向乙方支付。
第5条 报酬支付时间
5.1 首期报酬:甲方应于投标方与招标方签订书面《工程中标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5.2 后期报酬:甲方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进度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第6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报酬,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 违约金每日按当期应支付报酬的3‰计算,至甲方足额支付之日止。
第7条 承诺与保证
7.1 甲方承诺并保证,甲方已依法获得投标方委托授权,并全面享有和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因违反本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甲方概括承受。
7.2 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该项目重要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8条 争议的解决
8.1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9.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9.2 如投标方与招标方未能签订《工程中标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10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之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如本合同与《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10.3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市 区(县)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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