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电视剧播映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拥有版权的电视剧 (以下称“该剧”)有偿转让给乙方 2 年
播映权。
第二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电视剧名称及版权约定:
1、 电视剧名称: (以发行许可证为准)
2、 电视剧引进方式:国产剧
3、 电视剧集数: 集(以发行许可证为准)
4、 播映权转让范围: 甘肃 地区电视播映权(有线、无线)
5、 播映权转让有效期:自 收到播出带起 两年。
第三条:电视剧播映权转让价格:
1、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每集 元, 集,共计人民币 ¥ 元。
2、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型号:BET60’)单价:300元/盒,
盒,小计 元。
3、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 元 ,大写: 整 。
4、双方约定该剧的播映权转让费、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以发行许可证
核定的集数为准。
第四条:供片及付款方式:
乙方收到本节目播出带和三证(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及授权书),确保播出带技审合格,在该节目播出后30个工作日内, 乙方将支付给甲方全部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及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即:人民币:¥ 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指定帐户:
第五条:甲方责任:
1、 甲方拥有该剧的合法版权及经营版权,否则因此而引发的各类纠纷由甲方 全部承担;如因该剧播映权或其他因版权引起的侵权纠纷导致乙方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先行赔付,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追诉;且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损害及费用,包括因侵害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任何追索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在上述约定的授权期限及授权范围内不得将本节目已转让乙方的版权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有线、无线台)转让或变相转让。
3、 甲方保证播出带的播出质量,如有质量信号问题,在播出带寄出60日内无条件负责调换。且甲方需赔偿因此造成乙方播出延误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如甲方延迟交付节目带则每延迟一日需承担合同总标的额3%的违约金。
4、 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做好节目的宣传工作,负责向乙方提供该剧的分集介绍、故事梗概、以及剧照等资料。
第六条:乙方责任
1、 乙方保证在取得该剧甘肃地区的播映权后,仅在授权范围内播出,不得将其转卖或交流给授权以外地区和单位播出,不得将该剧制作成音像带、VCD等一切制品或图书出版发行及任何形式的复制,如违反本合同约定之一,即为侵权,则乙方应当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即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数额的贰倍。
2、 乙方在合约有效期内,可协助甲方对其播映范围内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3、 乙方保证按照合约中的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予支付,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可将该剧转让给第三方。
第七条:由本合同引起的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受诉法院为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之态度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若因故造成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另外须承担总标的20%的罚金。
第九条:本合同不受甲乙双方代表人,签约人等人事变动影响。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如有修改之处,双方以友好协商之态度签定补充协议或传真确认,任意一方单独修改均为无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相互发出合同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投邮当日视为送达。若本合同甲方签字盖章并送达乙方后15日内,乙方未能对此要约进行承诺,未将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返还甲方,视为合同未订立。
甲 方:(盖章) 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第 5 页 共 3 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