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家具定制买卖合同
买方: 合同编号:
卖方: 家具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
双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如本合同之报价单(编号: )
所有定制商品,风格款式及木材全以下单设计图纸确认为准。
二、合同产品总额: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即RMB 元,两者不符以中文为准。
对产品报价,买方应承担保密责任。
三、付款条件:
1.预定货款 元。买方在合同签字时,应付卖方1000元预定货款,预定货款在确认商品总额里扣除()。交预定货款后与设计师约定量尺时间,正常情况下量尺后三日内出完设计方案图(出CAD设计方案图纸),确认好设计方案图纸后,附带报价合同,设计方案与报价合同确认后四十天交货。如买方未按约定预约量尺或量尺后不在本公司定制,则卖方有权不予退还预定货款。
2.预付定__________元(预付30%货款).签定报价合同,确认设计方案.确认出货的日期.
3.发货款 元。买方应在货物运抵交货地点三日前支付该货款,买方不按时支付货款,买方有权暂停安装,安装期限得以顺延。
4.验收款 元。买方在验收后当场结清全部尾款。卖方同时向买方交付收据。
四、付款方式:
1.买方应以下列形式之一向卖方付款:□转帐 □银行汇款 □刷卡
2.买方应在票据上注明卖方全称和金额,将货款汇入卖方指定帐户。
3.如上述付款方式或帐户发生改变,卖方应以书面形式(并盖公章)告知买方。
五、交货时间: 年 月 日前。(收到预付款后40天交货)
六、交货地点:
七、交货方式:
卖方送货,运费由卖方负担。(深圳市本埠包送货,如没有电梯的客户,需按楼层的高矮及商品的大小,折算搬运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曾到达指定地点前,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自运至合同指定地点后,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八、安装调试:
1.买方应于卖方交货前3天确认组装现场已具备安装条件,否则造成组装延误及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2.卖方根据买方确认签字后的平面设计图纸负责产品安装调试,买方在签字确认后不得再作更改。如卖方同意更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3.买方负责提供货运电梯、安装场地电源及照明。如买方无法提供,所需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九、货物接收和验收:
1.卖方根据合同所订交货时间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时,买方应及时接受并妥善保管全部货物。
2.买方应在组装完毕后当日内验收完成(木制商品组装完毕后即验收),买方在期限内不验收或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却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则视为验收合格。
十、产品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1.卖方保证合同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和规格(木制产品存在的天然色差、产品存在的天然除外)。
2.卖方对所提供货物实行终身维护(凡门板变形,开裂本公司承担免费维修,所有配件保修壹年,如有损坏,客户自己提供配件,公司提供免费安装),在责任期内,对于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卖方负责免费维修。对于买方使用不当造成的产品损坏,卖方负责以最优惠的价格为买方提供维修服务。
3. 卖方对所生产的家具质保2年,质保期内如出现家具因生产工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由甲方在按到乙方书面反馈意见和清晰的彩色照片后,10天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
十一、违约责任:
(一) 卖方责任
1. 卖方非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风灾等)逾期交货未超过45日的,应支付逾期不能交货部分之货款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若逾期交货超过45日,则适用本条款第2项之规定。
2. 卖方非因不可抗力而不能交货,或逾期交货超过45日,卖方需按照不能交货部分之货款的20%承担违约金。
3.
(二) 买方责任
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买方非因不可抗力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应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
2. 报价单上所列产品及颜色不得任意退、换(除质量问题),如买方非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风灾等)要求退、换,则:
1) 订制品、衣柜、餐边柜、鞋柜、书柜等,卖方不接受退换;
2) 其他类商品退换,以售价之50%收取赔偿金,运输费用由买方另行承担;
3) 有损坏者不接受退换。买方对已交货部分按本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和付款。
3. 买方逾期付款,则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
十二、因本合同涉讼时,买卖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本合同有以下附件:1.报价单2.平面设计图纸3. 木之屋家具定制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空白待填写部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其他部分不得涂改,如有涂改痕迹本合同无
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买方 : 卖方 :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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