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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委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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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书 编 写 委 托 合 同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作品名称:《 》 (暂定名) 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编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委托乙方编写上述作品。 第二条 上述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甲方享有,甲方享有上述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享有改编为音像制品、数字化制品、网络传播、无线传播、海外版出版授权等各类形式作品的权利。由于甲方为选题策划和出版业务联系方,乙方可按本合同约定获得报酬的权利,但不在作品中署名。 第三条 在上述作品的编写中,乙方应保证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利;如因上述权利行使侵犯他人权益,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结构、体例、标准、图表、附录等应符合甲方同意的撰写大纲和具体要求。 第五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完成上述作品书稿的编写,并将“齐、清、定”稿交付甲方。乙方因故不能按期交稿,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乙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之前曾向乙方支付订金,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退还订金。 第六条 为了确保书稿质量,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已完成书稿,甲方在收到书稿后15 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经审定合格后,正式通知乙方书稿已被采纳。 第七条 上述作品甲方按每千字 伍拾元(¥50.00)的稿酬标准向乙方支付稿酬。乙方提供的样章、大纲通过后10日之内,甲方支付乙方总稿酬(双方协商并预估)的10%作为订金。如因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则无须退还订金。甲方收到乙方书稿并确认书稿无重大质量、版权问题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稿酬总数的40%,其余部分在图书出版后40日内全部付清。字数按照乙方交付并为甲方认可的稿件电脑统计字数计算。 第八条 如有加印,加印部分提成按照作品码洋的0.8%计算,有中文简体版以外的海外版权授权(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专门只为海外出版机构定制的除外)或其他媒体(报纸、杂志、网络等)转载收入,按照收入的5%提成;该项费用在加印或授权完成60日内支付。 第九条 乙方交付的书稿未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要求,而且乙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或经反复修改仍未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之前支付的订金。在书稿交由第三方办理审稿、出版手续时,甲方仍然有权根据出版社的意见要求乙方修改作品,直至达到出版要求。 第十条 作品编写完成后,乙方不得干涉甲方的出版联系业务(包括出版机构、合作条件等)。甲方应该在90日内出版该作品。非因双方当事人原因造成作品未能出版,甲方仍应当在乙方交稿120日内按照第七条约定支付稿酬。 第十一条 一旦“齐、清、定”书稿交付甲方,甲方对书稿拥有全部的处置权,甲方可以更改本作品名称,增删插图、标题、前言、后记等。甲方有权在本书稿的编辑加工中对其中的史实、事实、技术内容和语法等的明显错误作更正,并进行有关编辑业务方面的技术性处理。 第十二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甲方向乙方赠送样书贰册。 第十三条 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版权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5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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