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居间方(丙方):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纪人: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间就房屋租赁、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产符合国家对租赁房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产的坐落、面积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产位于 市 区 路 号 号楼 单元 户,物业名称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权属证号为 。(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甲方向乙方提供设施清单详见合同附件,
2、该清单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产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产租赁期共 12 个月。自 2012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13 年 10 月 19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产仅作为 办公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产,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重新协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产租金为 元/月,租金总额为 50000 元(大写人民币: 五万 元整)。 2、该房屋租金 一 年之内不变,自第 二 年起租金每年递增 10 %,
3、每次租金提前 10 日支付,先付后租。3、租金支付方式:月付 季付 半年付 年付;首笔租金自本合同签订后 当 日起算并支付,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租赁期间,房产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产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2、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租赁期间该房产的 物业管理费、电梯费、停车费、水电费、煤气费、供暖费、空调运行费、电话费、宽带、有线电视收视费及 等费用。(2)甲方收取乙方租赁押金 2000 元(大写人民币: 贰仟 元整),待租赁期满物业交接时,乙方结清所有应缴费用,甲方退还乙方
4、押金;如乙方未结清费用或造成设施损坏的,由该押金进行折抵,多退少补。 3、上述房产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开立租金发票所需缴纳之税金由 方承担。4、居间费用及支付方式:鉴于丙方为甲乙双方房产交易所提供的居间服务,甲乙双方同意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服务费为房屋实际租赁价格的 个月租金,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此费用由 方于本合同签订之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丙方;本合同签订后,已支付的居间费用不再退还。本合同签订后如有违约,则居间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六条 房产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产的使用安全。该房产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
5、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前需提前 5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并在接到乙方请求后, 5 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产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产的内部结构及设置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行使以下权利之一:依附于房产的装修归甲方所有;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房产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
6、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产,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产,须在二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产。 第八条 房产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三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产应当保持房产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产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
7、,甲方有权处置。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1)不能提供房产或所提供房产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2)甲方未尽房产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产或甲方因房产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产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应按照本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逾期交房,每逾期壹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叁倍的滞纳金,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第十条
8、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产,乙方应按照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产。(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产结构或损坏房产。(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产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产进行违法活动的。(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5)拖欠房租累计壹个月以上的。2、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本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
9、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承担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后,如本合同不再履行,则乙方应在 5 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甲方将已收取的但尚未履行期限的租金退还乙方。3、 乙方应按约定支付租金,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壹日应向甲方支付租金三倍的滞纳金。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产。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壹日应向甲方支付租金叁倍的滞纳金,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丙方权利义务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丙方有义务对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理解产生的歧义进行解释。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丙方在已知情况下,有义务对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调解。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经甲方或乙
10、方要求,丙方有义务出具本合同及本房产有关丙方已留存证明。4、居间人在促成甲乙双方当事人房屋租赁业务时,应告知甲乙双方依法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5、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居间人利益的; (3)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居间人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法完成居间任务,甲乙双方应按照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6、任何情况下,丙方对甲乙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仅以所收取的佣金为最高限额。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
11、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三方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调解或裁决。第十四条 附则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叁份
12、,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章)后生效。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屋设备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该清单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产时的验收依据。4、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居间方(签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纪人:签约时间: 2012 年 10 月 20 日 房屋设备清单附着建筑项 目现状情形备 注(品牌、型号)有无门窗大门1防盗门1房门全防盗窗纱窗窗帘墙面油漆壁纸地面地毯地板有地砖大理石塑胶板厨具炉台有料理台有煤气灶有吸排油烟机有微波炉有烤箱吊橱有厕浴马桶水箱有洗面盆有浴缸其他设备空调有电
13、视机有电话附着建筑项 目现状情形备 注(品牌、型号)有无其他设备洗衣机有1冰箱有1热水器有1衣橱有1鞋柜床组床头柜化妆台餐桌餐椅沙发有1灯具有水表有1电表有1天然气有1其他以上记录之房屋现状,确认无误。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
14、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
15、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
16、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