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年 月 日
材料供应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1、 供货价格(甲方和乙方协商并经过书面确认的价格);
2、 甲方订购产品的介绍资料;
3、 甲方所采购产品的检测报告。
二、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以下的资料:
1、 甲方指定订货、收货、收货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
三、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承接的工程中使用乙方经销的“德国都芳漆”系列产品,并指定乙方为此产品的指定供应商。乙方在供给甲方产品时,提供产品国家级检测机关的检测报告
2、 甲方在依据《装饰材料定货单》并加盖甲方材料专用章,由甲方指定专人签字后传真给乙方(注:需要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收货人姓名、电话、地址)验收货品,如验收中发现产品质量、包装、颜色等与乙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不符时,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
3、 甲方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质量问题,经双方确认或经相关部门鉴定后,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解决;甲方确认签收乙方货物后,如人为造成的产品破坏或不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施工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技术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给予协助,甲方如遇客户涉及该产品的投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8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或复印件;甲方作为“德国都芳漆”系列产品的特殊客户,享受双方协议价格,有义务不将此供货价格向任何第三方公开。甲方保证不作零售和批发。如甲方需在恩施地区以外地区使用“德国都芳漆”系列产品,必须与乙方协商,征得乙方书面认可同意后,方可在该地使用。
6、 甲方承诺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全额准时向乙方支付货款,并承担由于拖欠货款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 甲方有义务保守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乙方的商业秘密。
四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
2、乙方应向甲方无偿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代理委托书等证件,产品价格表(市场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保证一年不提价,若需要提高产品价格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按原价格执行。
4、 乙方应负责产品的质量服务、技术支持,乙方负责对甲方设计、施工及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及现场操作指导、帮助。
5、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德国都芳漆”系列产品为正品。乙方对“德国都芳漆”系列产品作出质量承诺,如有任何因产品质量发生的问题,乙方承担与涂料相关全部责任。如属于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所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培训
乙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免费向甲方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指导,使甲方掌握乙方产品性能、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内容,帮助甲方提高技术水平。
六、 价格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都芳水性漆系列产品均按双方协定的价格表执行,如果遇到原料市场的成本变化或基于市场原因而造成的价格涨跌,乙方应在10日内与甲方协商确定价格。
2、乙方承诺供货价为恩施自治州境内市场最低价(第三方不正当竞争除外),若价格有浮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若甲方查实乙方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七、 送货有关规定
恩施市城区内乙方免费送货至甲方指定工地。
订货有关规定
1、 常规产品甲方提前3天订货(价格表常规产品)。
2、 特殊产品和大宗订货甲方须提前7天订货。
八、 结算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价格以本合同附表中所确定的价格为准,对任何有异议的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乙方如需提高价格,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2) 在新价格生效前,甲方均以原价格支付货款;
(3)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对方任何经营信息、价格以及技术资料。
2、乙方的结算方式: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
3、 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出具收货单据,乙方凭此单据向甲方结算货款,乙方向甲方出具正规票据,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市统一发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税费。
九、 返点
1、年提货额达5万元返2个点,提货达8万元返3个点,提货达10万以上(含10万元)返5个点,提货达15万以上(含15万元)返8个点,返点产品均为都芳漆产品。
2、12月31日前将年返点以返货的方式进行,不纳入第二年的销售统计。
十、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乙方不按双方约定的日期而逾期交货,乙方承担损失责任。
3、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 履行本协议若发生争议,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恩施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十一、 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其它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 合同期限
1、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可协商续订合同。
十三、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见证律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2016年3 月1日 2016年3月1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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