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合同编号:琼瑞律顾字( )第 号
聘请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应甲方要求: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意见与建议,必要时律师意见书;
2、协助甲方起草、修改、审查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为甲方防范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3、协助甲方起草、修改、审查内部规章制度,并就甲方的内部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增强甲方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4、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或出具律师函;
5、协助甲方进行职工法制培训,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6、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上述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如甲方需要,双方另行协商与签约。
(三)上述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等程序的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及其他重大项目、合同的谈判、论证等专项代理事务;如甲方需要,双方另行协商与签约。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与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并介绍有关情况;除紧急事务外,甲方应当提前向常年法律顾问通报,以保证其有合理的准备时间。
(二)甲方应当为常年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具体、合法合理的要求;不得要求常年法律顾问进行违法或者有违律师执业规范的活动。
(三)甲方应当依约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差旅费等。
(四)甲方有责任对本合同第一条的有关法律服务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根据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以及因甲方错过各种法定时效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常年法律顾问错误运用法律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的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但甲方提出此要求的理由应充分、合理。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乙方另行指派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继续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工作。
(二)常年法律顾问应当依法依理、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项所列的法律事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在获得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后,及时完成服务工作,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四)常年法律顾问对获知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因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内容除外:1、刑事犯罪证据;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必须进行的工作。
(五)如甲方隐瞒有关法律顾问事务的真实情况或要求乙方律师从事违反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的活动,乙方有权拒绝。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可依法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解除合同一方的事由外,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聘请期限与服务方式
聘请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工作年度。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协商延长。
服务方式:
。
第六条 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一)收费依据:国家和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的现行有效规定。
(二)法律顾问费:每个工作年度为人民币 元。
总额为人民币 元。
付费时间为下列第□种。
1、甲方应于每一个工作年度开始的前15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工作年度的法律顾问费。
2、双方约定: .
无论选择上述何种付费时间支付法律顾问费,甲方均应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直接向乙方支付并索取有效发票;向常年法律顾问本人或其他个人支付的,乙方均不予认可。本合同落款处的乙方账户为收费账户。
(三)常年法律顾问在完成甲方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等费用,由甲方另行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差旅费:常年法律顾问异地办理甲方的法律事务,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概算,经甲方认可后预收,事后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五)甲方就第一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办理,应另行签约与支付律师服务费,乙方应给予优惠。
第七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受聘完成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
如果甲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甲方承诺: 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格式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在本条另行特别约定:
。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海口市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26A
电话: 电话:(0898)68523815
开户行: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
账号: 账号:46001003636050014506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海南省法律服务监督投诉电话:(0898)65919080 (0898)6616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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