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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特许加盟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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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特许加盟合同 总则 第一条 特许经营的概念 1.1本合同所谓“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与受许人签订合同,特许人将其拥有的SK食客专卖店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按年度支付SK食客品牌使用费,受许人只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合同约定的人特许经营权。 第二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筹资金,依托特许人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政策进行合法的经营或投资等活动,并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风险。受许人所有和授权相关的经营活动均无条件接受特许人的统一管理。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业务代表或合伙人,因此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特许人也不因受许人的行为对第三方承担责任、义务或者其他费用。 授权模式及特许费用 第三条 授权模式 3.1 特许性质: □ 独家特许 □非独家特许 3.2 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区域)开设SK专卖门店,受许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店面和销量指标,在特许区域内,积极完成SK专卖门店的建设开发工作,发展加盟店(加盟店的条件和相关义务必须符合特许人的要求)。 第四条 品牌使用费 4.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合同有效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受许人合同期限内的品牌使用费————元(大写)。 第五条 管理、服务费用 5.1 受许人应确保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向特许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元(大写),以对合同执行期间有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责任事进行经济保证。 5.2 合同终止时受许人按照特许人的规定办理终止手续后,特许人将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将结余的履约保证金(不产生利息)退还受许人。 5.3 受许人所在特许区域如有开设分店或者加盟店,需经特许人批准并签订加盟合同,品牌使用费由受许人收取,保证金由特许人收取。 5.4 加盟店开业期间公司的委派人员一切费用由受许人承担,公司特派例行巡检所产生的费用由特许方承担,如受许人特别要求特许人对其加盟店进行整改、人员培训、技术培训等其他非例行巡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补偿由受许人承担。 特许人、受许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受许人权利 6.1 受许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6.2 如果受许人的销量和开店情况达到或者超过约定目标,特许人将按照实际完成数据给于受许人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以特许人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为准。 6.3 受许人有权要求及时获得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出现政府干预、工厂改造升级、车祸、冰雪天气、雨雾等因素,导致货物不能正常供应或到达时,特许人在已知的情况下应提前通知受许人,受许人表示理解和认可,受许人不追究特许人的任何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 6.4 受许人在对加盟店管理过程中需要特许人协助的,有权要求特许人予以协助。 第七条受许人义务 7.1 受许人承诺在授权区域内完成销量和店面建设指标,若在半年内未完成,特许人有权在受许人特许区域内发展新的加盟商。 7.2 受许人保证向特许人提供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许人的个人全部基本资料及向特许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7.3 受许人熟知国家食品安全法,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经营自付费用合法获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证照,保证具备合法经营的身份和资格。 7.4 受许人保证有合格的员工,并保证这些员工在素质、仪表、技能、服务、健康等方面符合特许人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7.5 特许人在正常满足货源的情况下,受许人只能从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处获得特许经营产品,并专营特许人许可的产品,未经特许人书面文本同意,不得出售许可以外的产品。 7.6受许人应正确认真的接待客户投诉,并保证不得因客户投诉,引其有任何损害特许人企业形象的行为发生,受许人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7.7受许人应积极配合执行特许人统一安排的产品宣传或者新品推广以及门店升级改造。 有义务协助特许人对授权区域内私自使用SK食客标识、标记、符号、VI标志门店进行督促整改,不得造成恶性媒体曝光,对任何有损特许人形象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八条 特许人权利 8.1 特许人有权对受许人合同履行情况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受许人应全力配合。 8.2 特许人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受许人仓库、配送车、管辖区域内加盟店及其他业务相关地点,对受许人进行监督检查,受许人应全力配合。 8.3 受许人财务异常或者经营能力不足造成区域发展达不到特许人要求的,特许人有权介入受许人的经营管理,受许人无条件接受。 第九条 特许人义务 9.1 在受许人区域特许有效期内,特许人不得在该区域授予其他加盟商特许经营,若受许人违反合同规定则本条款不受限制。 9.2 为受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9.3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重大节日类的海报、吊旗等宣传品,调整店面产品品类,增加受许人经营获利能力。 9.4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具有食品安全资质合格合法的原料供应商,在受许人的要求下可按受许人要求的方式运输,办理业务相关的托运及相关事宜,其运输、保险 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受许方支付。 9.5特许人向受许人提 供SK专卖店VI形象设计,由受许人按照标准自费进行门店装修。 加盟店开发 第十条 加盟店开发管理 10.1 受许人必须按特许经营指标约定负责本区域加盟的店面建设、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货物配送、形象管理和监督。 10.2 店面加盟商全部基本资料必须由特许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合作并签订合同。 10.3 受许人向加盟店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必须向特许人申报,经特许人审批后执行,加盟店履约金由特许人收取,加盟店终止时,由特许人直接与加盟店办理履约保证金。 10.4 受许人向加盟店供货时,必须保证按照特许人的加价规定对加盟店及时足量供应,否则特许人将对受许人的违规获利和加盟店的损失进行全额索赔,并无条件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10.5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书面同意,不得跨区域供货,否则特许人按照核算出的跨区域供货利润的双倍追究受许人责任。 10.6 受许人应积极接受落实特许人委派人员的经营管理要求,配合特许人员的相关监督检查,特许人有权对加盟店进行直接干预和管理。 合同终止与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11.1 合同期满前壹个月双方书面确认是否延续合同,否则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12.1 特许人和受许人因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 12.2 受许人合同期满未续签视为自动终止,受许人必须在特许人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终止手续以及相关加盟店的交接手续,合同终止后特许人有权在该地区发展其他加盟商,受许人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有受许人自行承担。 12.3 受许人的经济状况恶化,建筑物拆迁或受许人的存在状态发生变化不视为终止条件,确需终止合同由受许人承担相应责任。 12.4 受许人损害特许人品牌形象,超本合同约定范围使用品牌,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关费用、未能按特许人相关制度经营的、未能完成约定指标等和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的行为,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受许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2.5受许人未从特许人指定处采购原材料,通过其他未经特许人书面文本同意的渠道采购原材料,合同视为终止,受许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特许人有权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 12.6 合同到期后,受许人未续签,逾期使用特许人的标示、标记、符号、VI标志,则同意按照200元/天支付违约金直至形象拆除,同时特许人保留进一步追究受许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2.7 合同终止后,受许人必须在七天之内拆除所有特许人形象标志并返还特许人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形象物质、商标标识、授权证明、合同文本、培训文件等,否则特许人有权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 13.1 受许人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或者特许人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受许人限期整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其他条款中已约定违约金的除外),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3.2 受许人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费用应及时足额支付,否则特许人有权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竞争和保密 第十四条 竞争 受许人必须合法的参与市场竞争。受许人及受许人投资或者控制的机构不得成为特许人的竞争对手的特许经营者、经销商、合作伙伴或者建立商业关系。竞争对手是指业内同行或与特许人高度关联行业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密 受许人以及其控制的个人和公司对特许人向其提供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合同条款、促销方式、网点布局、培训及会议内容、加盟商资料等未经特许人书面许可,受许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受许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特许人的经济损失。合同中止或终止后遵照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争议解决 对本合同的履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1 特许人因本合同执行与受许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其他要求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其他书面确认的文件资料,均需特许人与受许人签订,待特许人审核通过后生效。 3.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在兰州市兰新市场商20#楼F座12楼1202室签订。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所达成的任何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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