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二、加强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管理文件解读三、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三、下一步的重点工作提提 纲纲一、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出生证的前世今生l 出生登记是儿童的基本权利;出生登记是儿童的基本权利;l 尽可能的为所有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颁发出生证;尽可能的为所有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颁发出生证;l 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l 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有被照料的权利。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有被照料的权利。l(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1.国际通行做法国际通行做法一、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出生证的前世
2、今生人生第一证人生第一证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的医学证明。出具的新生儿法定的医学证明。它是人生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它是人生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已成为陪伴公民终身的医学法律文书。已成为陪伴公民终身的医学法律文书。2.2.概念概念一、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出生证的前世今生1.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2.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
3、关系;3.3.作为新生儿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医学依据作为新生儿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医学依据;4.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医学依据;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医学依据;5.5.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6.6.为以为以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其他事项提供依据(取得社会保障、入为有效证明的其他事项提供依据(取得社会保障、入托入学、申请出国移民留学等)。托入学、申请出国移民留学等)。3.3.作用作用一、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出生证的前世今生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
4、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在母婴保健相关法律证件中用量最大,而且直接同群众相在母婴保健相关法律证件中用量最大,而且直接同群众相关。科学记录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用医学方法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关。科学记录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用医学方法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无论从医学、遗传学、法学和社会学角度看,都是十分重要的。系,无论从医学、遗传学、法学和社会学角度看,都是十分重要的。出生医学证
5、明出生医学证明是世界各国通用的人口原始纪录凭证。为加强人口出生登是世界各国通用的人口原始纪录凭证。为加强人口出生登记管理,建立我国完整的系统化母婴保健信息数据库以便于同国际社会接轨,必记管理,建立我国完整的系统化母婴保健信息数据库以便于同国际社会接轨,必须依法规范须依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4.4.重要性重要性一、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出生证的前世今生一、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出生证的前世今生5.5.发展历程发展历程一、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出生证的前世今生p19941994年年1010月月2727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6、会第十次会议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通过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自19951995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p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医学证明”。1995 1995年年1111月月9 9日,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日,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
7、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其他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律废止。1996 1996年年1 1月月1 1日(边远地区日(边远地区3 3月月1 1日)启用第一版日)启用第一版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2000 2000年年1 1月启用第二版月启用第二版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2003 2003年年1 1月月1 1日启用第三版日启用第三版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2004 2004年年1212月启用第四版月启用第四版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2014 2014年年1 1月月1 1日启用日启用第五版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5.5.发展历程发展历程一、
8、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出生证的前世今生自自19961996年至年至19991999年,年,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码,其中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码,其中前二位号码为省级行政编码,后七位为顺序编码。二位号码为省级行政编码,后七位为顺序编码。20002000年开始,年开始,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增加为编号增加为1010位:位:(1 1)第)第1 1位是大写英文字母,代表不同印制年份,如位是大写英文字母,代表不同印制年份,如20002000年为年为“A A”,20012001年为年为“B B”,依此类推(见下表);,依此类推(见下表);(2 2)第)第
9、2-32-3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编号,河南省为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编号,河南省为4141;(3 3)第)第4-104-10位是位是00000010000001号起始的顺序编码。号起始的顺序编码。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私自印制的出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私自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有效期生医学证明无效。有效期2 2年。年。字母字母A AB BC CD DE EF FG GH HI IJ JK KL LM MN NO OP PQ Q年份年份2000200020012001200220022003200320042
10、004200520052006200620072007200820082009200920102010201120112012201220132013201420142015201520162016一、一、出生证的前世今生出生证的前世今生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采用了黑白水印、光学水印、光变油墨、全息洗铝定位烫印、微缩文字、彩虹印刷6项防伪技术;采用A4大小的纸张,方便机打;新证不再提供硬壳封皮,方便携带(P4-5)。二、加强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管理文件解读19951995年,年,卫生部卫生部 公安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幼发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199
11、5第第1010号),号),规定自规定自19961996年年1 1月月1 1日(边远地区日(边远地区3 3月月1 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20012001年,卫生部年,卫生部 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20014545号),规范了证件补发和换发工作流程和要求。号),规范了证件补发和换发工作流程和要求。20032003
12、年,年,卫生部卫生部 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基妇发(卫基妇发200320032323号),启用第三版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规范了签发单位存档工作。号),启用第三版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规范了签发单位存档工作。(一)国家相关专门文件(一)国家相关专门文件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20042004年,年,卫生部卫生部 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启用管理的通知 (卫妇社发(卫妇社发20042004319319号),要求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
13、医学证明,方便群众申领。号),要求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申领。20092009年,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幼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幼发200920099696号),进一步号),进一步明确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的概念和要求,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证的明确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的概念和要求,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证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强调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停止收费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强调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停止收费等。20132013
14、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的通知知 (国卫妇幼发(国卫妇幼发201320135252号),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明确了新版证件的签发、使用、号),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明确了新版证件的签发、使用、管理和真伪鉴定流程和要求,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明确提出管理和真伪鉴定流程和要求,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明确提出“无法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20152015年,年
15、,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20151313号),就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号),就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严格落实签发工作、证章分开、档案管理、废证严格落实签发工作、证章分开、档案管理、废证管理、真伪鉴定、配发、保管、信息化工作要求管理、真伪鉴定、配发、保管、信息化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提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提出1010条要求。条要求。20152015年,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出生
16、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函20152015279279号),就系统建设、数据推送、信息共享等提出要求。号),就系统建设、数据推送、信息共享等提出要求。2003-6-62003-6-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办基妇函20032003189189号,主送广东省卫生厅),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如何发放出号,主送广东省卫生厅),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如何发放出生证给予明确。生证给予明确。2003-12-82003-12-8,卫生部基妇司关于
17、对,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对1996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答复(卫基妇妇年以前出生的公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答复(卫基妇妇卫便函卫便函20032003156156号,主送天津市卫生局),明确号,主送天津市卫生局),明确“对对1996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以补发年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2008225225号)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
18、证明的公告(20132013年年 第第2 2号)号)2014-3-312014-3-31,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司照会各国驻华大使馆,就五版出生证的特点作出说明。,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司照会各国驻华大使馆,就五版出生证的特点作出说明。(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等要求(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等要求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公安厅转发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豫卫的通知(豫卫妇妇199619964 4号),明确我省统一的出生证发放从号),明确我省统一的出生证发放从19961996年
19、年3 3月月1 1日日开始使用。开始使用。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公安厅转发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豫卫基妇知(豫卫基妇200120019 9号),提出严格出生证管理,明确了补发的程序,严格申领发放等。号),提出严格出生证管理,明确了补发的程序,严格申领发放等。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公安厅转发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基妇知(豫卫基妇200320034 4号)号)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卫生厅
20、河南省公安厅转发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启用管理的通知(豫卫基妇知(豫卫基妇200420043737号),提出号),提出禁止任何形式的换发出生证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换发出生证行为。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公安厅转发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豫卫妇幼的通知(豫卫妇幼201420142 2号),提出一律计算机打印等规范办理的要求,号),提出一律计算机打印等规范办理的要求,明确了公安机关为明
21、确了公安机关为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证的人员办理入户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证的人员办理入户的流程。的流程。(三)河南省相关专门文件(三)河南省相关专门文件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四)豫卫妇幼20179号号文解读文解读背景:背景:p 2015 2015年年1212月月31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国办发201520159696号),其中对号),其中对“未办理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22、的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有新的政策调整,的户口登记有新的政策调整,要求在其户口登记前由卫生计生部门为其出具要求在其户口登记前由卫生计生部门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特别是明确了在,特别是明确了在助产机构外出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生的无户口人员可以申领出生证然后登记户口。可以申领出生证然后登记户口。p 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将其列入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将其列入20162016年必须完成的重点改革事年必须完成的重点改革事项。项。20162016年年1212月月7 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
23、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豫政办20162016204204号),进一步明确了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申领出生证的总体要号),进一步明确了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申领出生证的总体要求和大致流程(求和大致流程(P P)。)。p 2017 2017年年2 2月月2828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豫卫妇幼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豫卫妇幼 2017 9号),号),提出了提出了1010条加强管理的措施。条加强管理的措施。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
24、卫妇幼(四)豫卫妇幼20179号号文解读文解读1.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机构、签发机构;*管理和签发机构的审核登记、公布公示、动态管理;管理和签发机构的审核登记、公布公示、动态管理;*签发机构专人负责、落实责任;签发机构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强调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强调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人员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管理和签发人员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国卫办妇幼发(国卫办妇幼发201513201513号)号)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四)豫卫妇幼2
25、0179号号文解读文解读2.2.进一步规范签发管理进一步规范签发管理 *明确了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概念及要求;明确了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概念及要求;*明确了助产机构内和助产机构外首次签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了助产机构内和助产机构外首次签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了超过明确了超过12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要求,取消了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要求,取消了“遗留问题遗留问题”类别;类别;*明确了助产机构内出生但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签发要求;明确了助产机构内出生但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签发要求;*明确了不能提供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需要填写父亲信息的签发要求;明确了不能提供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需要填写父亲信息的签发要求;*明确了
26、原分娩机构被取消签发资质的签发要求;明确了原分娩机构被取消签发资质的签发要求;*明确了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签发要求;明确了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签发要求;*明确了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申领出生证的条件、要求及出生证填写项目;明确了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申领出生证的条件、要求及出生证填写项目;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四)豫卫妇幼20179号号文解读文解读2.2.进一步规范签发管理进一步规范签发管理 *明确了不予签发出生证的三种情况;明确了不予签发出生证的三种情况;*明确了新生儿取名的原则(包
27、括第三方姓氏问题);明确了新生儿取名的原则(包括第三方姓氏问题);*明确了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问题;明确了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问题;*明确了换发的三类情况及签发要求;明确了换发的三类情况及签发要求;*明确了换发出生证的一些注意事项,如审核批准、原证处理、登记上报等;明确了换发出生证的一些注意事项,如审核批准、原证处理、登记上报等;*明确了补发出生证的要求;明确了补发出生证的要求;*明确了特殊情况补发(换发明确了特殊情况补发(换发+补发)的要求。补发)的要求。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四)豫卫妇幼20179号号文解读文解读3.3.加强出生证的申领、保
28、管与发放加强出生证的申领、保管与发放 *申领与发放遵循申领与发放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原则;*按顺序配发、使用,不得跳号,不得跨地区和机构流通、借用;按顺序配发、使用,不得跳号,不得跨地区和机构流通、借用;*严格出入库管理,双人验收;严格出入库管理,双人验收;*保管要求保管要求“两锁三铁四防两锁三铁四防”;*出生证丢失的处置。出生证丢失的处置。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四)豫卫妇幼20179号号文解读文解读4.4.加强印章管理加强印章管理 *印章备案印章备案 *证章分开证章分开 *不得空白证盖章不得空白证盖章5.5.加强废证
29、管理加强废证管理 *废证概念废证概念 *废证标识、登记、标记废证标识、登记、标记 *废证销毁废证销毁 *控制废证率控制废证率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四)豫卫妇幼20179号号文解读文解读6.6.落实宣传告知义务落实宣传告知义务 *宣传告知的内容:重要性、条件、要求、宣传告知的内容:重要性、条件、要求、流程、注意事项等;流程、注意事项等;*位置:门诊大厅、产科、办理处等;位置:门诊大厅、产科、办理处等;*形式:宣传画、宣教资料等;形式:宣传画、宣教资料等;*效果:当年签发率效果:当年签发率 90%。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
30、四)豫卫妇幼(四)豫卫妇幼20179号号文解读文解读7.7.加强档案管理加强档案管理 *建立台账,底清账明建立台账,底清账明 *个体档案的归档、保管个体档案的归档、保管 *符合要求,永久保存符合要求,永久保存 *规范管理规范管理8.8.认真落实真伪鉴定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真伪鉴定工作要求 (重复强调原来的有关要求)(重复强调原来的有关要求)*按时反馈按时反馈 *涉外的由省级管理机构受理涉外的由省级管理机构受理 *及时上报备案及时上报备案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四)豫卫妇幼20179号号文解读文解读9.9.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 *必须使
31、用信息系统管理和签发必须使用信息系统管理和签发 *加强账号管理,不得多人共用加强账号管理,不得多人共用 *加快全省互联互通进度加快全省互联互通进度 *加快数据信息推送加快数据信息推送 *建立管理制度,规范使用数据建立管理制度,规范使用数据 *与公安部门共享信息与公安部门共享信息10.10.加强培训教育和督导检查加强培训教育和督导检查 *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建立定期督查上报制度建立定期督查上报制度 县级每季度一次县级每季度一次 省辖市每半年一次省辖市每半年一次 省级每年一次省级每年一次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
32、解读(四)豫卫妇幼(四)豫卫妇幼20179号号文解读文解读亲子鉴定材料审查方法亲子鉴定材料审查方法文审(审查材料):看资质;查验章或签名(骑缝章、落文审(审查材料):看资质;查验章或签名(骑缝章、落款章、钢印、鉴定人签名);看结论款章、钢印、鉴定人签名);看结论电话咨询(封二应有机构联系电话)电话咨询(封二应有机构联系电话)函审:出具核实调查函。函审:出具核实调查函。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四)豫卫妇幼20179号号文解读文解读资质审核要素:资质审核要素:机构是否是司法部门行政许可的机构;机构是否是司法部门行政许可的机构;机构是否有法医物证司法鉴定资
33、质;机构是否有法医物证司法鉴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医物证专业司法鉴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医物证专业司法鉴定资质;落款章、骑缝章、文书编号钢印是否完整;落款章、骑缝章、文书编号钢印是否完整;鉴定人是否签章或签名。鉴定人是否签章或签名。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二、加强出生证管理文件解读(四)豫卫妇幼(四)豫卫妇幼20179号号文解读文解读三个章骑缝章落款章钢印两名司法鉴定人签字骑缝章、落款章、钢印、鉴定人签名骑缝章、落款章、钢印、鉴定人签名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负责出生证的管理、签发和盖章,并将名单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人员更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上述人员不得使用借
34、调和临时聘用人员。应建立健全出生证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人员责任,接受各级管理机构的督导检查。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管理和签发人员要签署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一旦出现违法违纪事件要终身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治安或刑事处罚。明确职责 首次签发换发补发 出生证的签发在助产机构内首次签发。原分娩的助产机构已被取消签发资质的,由原分娩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签发。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
35、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以下简称“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依法取得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证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附件1)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4)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出生证,但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父子亲子鉴定证明;(5)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的,需提供原分娩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6)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证的,应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母亲有效
36、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申领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新生儿母亲与住院分娩登记的母亲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首次签发(助产机构内)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级管理机构提出申领出生证的申请,由管理机构向其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函核查该人是否已办理户口登记。经核实未办理户口登记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选择一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亲子鉴定。经鉴定系亲子关系的,凭亲子鉴定证明(河南省外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还需提供该机构及鉴定人员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拟入户人员父母或其中一方以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出生情况说明(附件2),向管理机构申
37、领出生证。如果领证人为申请入户人员父母之外的其他监护人,则需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首次签发(助产机构外)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请申请人填写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附件4),全面、客观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经审查无疑义的,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场领取,对申请表签字确认后,登录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签发出生证,并对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首次签发的出生证进行逐一登记(附件5);经审查不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签发出生证。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的出生证依据亲子鉴
38、定证明和出生情况说明填写,仅填写新生儿父母的信息和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以及签发人员、签发机构、签发日期等信息,其他信息划“/”。申请人要求同时填写父母信息的,应提供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首次签发(助产机构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出生证(1)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已经进行户口登记的;(2)申领出生证时新生儿已死亡的(特殊情况下,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原助产机构签发,并在出生证三联单每一联上均注明“已死亡”,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死亡手续);(3)申领出生证时,因新生儿父母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亲子鉴定证明的。不予签发出生证的情况换发是指签
39、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或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或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因2014年1月1日后签发的未用计算机打印的出生证;或出生证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被损毁而重要信息缺失;或项目填写不全、有错误;或私自拆切出生证副页;或出生证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原因,导致出生证无效的,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原签发机构被取消资质的,由其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换发。申请换发出生证,须提交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附件6);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而在县级管理机构换发的,还需提供原签发机构盖章的住院分娩病历、原签发记录或原出生证存根页复印件。换发机构在
40、不变更原出生证填写内容的前提下重新打印换发。换发因新生儿姓名等原因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而申请换发出生证的,由原出生证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换发。除提交换发申请表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此类换发不得变更新生儿父母亲信息。换发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而申请换发出生证的,由原出生证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换发。此类换发不得变更新生儿姓名。除换发申请表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情况说明;(2)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仅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换发申请人持出生证
41、正、副页的,可以换发正、副页;未能提供副页要求换发正、副页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未入户或户籍注销证明;办理入户后申请换发的,只换发正页。非填写或打印错误,换发出生证不得变更新生儿的自然状况项目。不得异地换发出生证。换发出生证须经换发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换发机构应收回原出生证原件,连同换发的其他材料一并存档,永久保存。换发相关要求补发是为遗失出生证的新生儿补办出生证。补发机构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补发出生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登报声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盖章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或盖章的原
42、签发记录存根及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补发未办理入户手续前申请补发的,补发出生证的正、副页;已办理入户手续的,只补发出生证正页。补发出生证须经补发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后,补发与原出生证信息完全一致的出生证,加盖出生证补发专用章。出生证遗失,且申请变更原证所载信息的,应同时满足换发和补发条件,由补发机构办理,盖出生证补发专用章。补发相关要求出生证的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逐级申领与发放制度。签发机构根据年度计划,按季度到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申领,管理机构到上一级管理机构申领。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号码顺序配发、使用出生证,不得跳号。严禁跨地区或签发机构之间流通、借用空白出生证
43、。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在接收出生证入库时,至少要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确认无误后入库。出库时填写出库登记本,详细登记证件编号、发放时间、发放机构和人员,发放人员和领取人员分别签字确认。空白出生证保管设施应当符合“二锁”、“三铁”、“四防”的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发现出生证丢失时,应当立即封锁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丢失出生证登记为废证,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一次丢失2张及以上,或一次损毁10张及以上出生证,应当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出生证的申领、保管与发放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44、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证专用章和出生证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严格落实证章分开要求,出生证和印章应当分别由专人管理。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保管、使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在核对出生证信息无误后,方可在每联规定位置加盖印章,不得在空白出生证上盖章。印章管理 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损毁、遗失的空白出生证,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或因换发而收回的证件。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管理,在废证的每一联上作出“作废”标识,对出生证废证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进行登记,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在出生证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标记。各省辖市
45、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的废证原件送交省妇幼保健院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严格控制废证率,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机构和地区,要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废证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开展出生证的宣传告知工作。宣传告知的内容包括:出生证的重要性,申领出生证的条件、要求、流程、注意事项等。签发机构应当在门诊大厅、产科、出生证办理处等明显位置公示出生证办理流程,以张贴宣传画或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告知家长出生证的重要性、办理所需资料、注意事项等,督促家长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当年出生新生儿的出生证当年签发率要达到90%以上。
46、宣传告知 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为出生证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签发的出生证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应当建立出生证台账,记录证件流向,定期核查领取数、发放数、废证数和库存数,做到底清账明。出生证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出生证存根,首次签发表、换发申请表、补发申请表,亲子鉴定证明、出生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生证签发登记本及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材料。各管理和签发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证签发资料分类、整理、组卷、归档,编写案卷目录,永久保存。出生证档案保管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严防遗失和损毁。出生证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
47、、摘抄和复印,复印的档案材料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严禁涂改、圈划、批注、污损、抽换及伪造出生证档案。档案管理 出生证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在收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证真伪鉴定时,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出生证载体和记载信息,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鉴定结果。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鉴定。涉外的出生证真伪核查由省级管理机构受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发现的伪假出生证应当将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及时逐级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备案。同时,发生地
48、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制假、用假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真伪鉴定各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使用全省出生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签发,按号码顺序配发、使用出生证,不得跳号。市县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签发机构的系统账号和权限管理,不得多人共用账号。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5279号)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尚未与全省信息系统联通的省辖市,要采取切实措施,倒排工期,今年6月底前实现与全省信息系统联通。此外,要进一步加大数据信息推送力度,各签发机构在签发证书10日内网络报告出生医学信息
49、报告卡;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在出入库当日网络报告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表;各省辖市(直管县)每月5日前推送上月数据,每年2月20日前推送上年度补录和订正数据。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出生证信息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签发档案相关信息的查询、使用。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签发出生证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严禁泄露。各地要加快推进卫生计生与公安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公安部门在户口登记前进行出生证信息真伪核验。信息化建设三、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三、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一)培训(一)培训全覆盖全覆盖懂要求懂要求会操作会操作(二)落实(二)落实精神精神任务任务责任责任(三)督查(三)督查自查整改(自查整改(
50、3-43-4月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5-75-7月)月)国家抽查(国家抽查(8-98-9月)月)1.1.基本情况基本情况20162016年年8 8月月2222日发文日发文行政和管理机构行政和管理机构1111个方面个方面签发机构签发机构9 9个方面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是证件管理每个方面都是证件管理重要的风险防控点重要的风险防控点20162016年国家督导及我省抽查情况年国家督导及我省抽查情况要求要求省级自查省级自查国家级抽查国家级抽查1.1.基本情况基本情况目的目的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相关机构的督导检查加强对辖区相关机构的督导检查核查工作落实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