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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目 录
第一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39
第二卷 40
第六章 图 纸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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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39
第二卷 40
第六章 图 纸 41
第三卷 4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42
第四卷 4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43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高新盛泰工业孵化港(一期)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高新盛泰工业孵化港已由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乐投资备[5111021508061]001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乐山高新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于国内贷款,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 。招标人为乐山高新盛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圣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一期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乐山高新区
2.2建设内容及规模:高新盛泰工业孵化港(一期)1、2、3号楼总建筑面积26743.83平方米
2.3计划工期:施工标段 300 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
2.5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监理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施工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四川省省外企业还应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资质,企业2011年以来已完成不少于2个(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监理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2011年以来已完成不少于2个(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5 年 12月21日 00 时 00 分 (北京时间,下同)至2015 年12月25日 23 时 59 分 ,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
4.2 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6 年 01 月 12 日10时00分,地点为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607号三楼(嘉兴路与龙游路交汇处)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信息网》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乐山高新盛泰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20号
邮 编: 614000
联 系 人: 王先生
电 话: 18990629849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圣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沙河1号(沙河中心)3栋10楼
邮 编: 610000
联 系 人: 王先生
电 话: 028-65123888
传 真: 028-65123888
2015 年 12 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乐山高新盛泰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 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20号
联 系 人:王先生
电 话:18990629849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圣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沙河1号(沙河中心)3栋10楼
联 系 人: 王先生
电 话: 028-65123888
传 真: 028-65123888
1.1.4
项目名称
高新盛泰工业孵化港(一期)
1.1.5
建设地点
乐山高新区
1.2.1
资金来源
国内贷款,自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30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有关工期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四川省省外企业还应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
财务要求:近 3 年(2012年至2014年)无亏损。投标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基本帐户1500万以上余额证明原件
业绩要求:2011年以来完 成不少于 2 个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2011年以来至少完成过2个及以上30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应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建造师,专业房屋建筑工程;级别贰级及以上(不含临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均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安全员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主要人员的技术职称均不含称号。即按川职改[1999]26号文件执行。
(3)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限制投标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1 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3 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注:(1)本项中的选择为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全选(包括有些可选择项可能只有一项)、也可以任选其中一项或几项,还可以都不选。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不得就同一个问题和相似的内容再另行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不改变已选择项的编号,下同。以下没有标明“单项选择”的都为“多选择项”,不再单独注明。
(2)除以上限制投标的情形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再另增加限制投标的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16天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补遗书(如有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天前,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 01 月 12 日 10 时 0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以网络送达为准,由投标人负责下载使用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以网络送达为准,由投标人负责下载使用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3.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帐至其企业建行高版网银账户,经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系统,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以网上支付方式从建行高版网银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截止时间为 2016年01 月 11日 15 时00分。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70 万元。
开户单位: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嘉兴路支行
账 号:51001690042052500511
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投标保证金是否缴纳,以开标时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开标记录表中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前到账名单为准。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写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银行账号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
(2)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3)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履约担保收据复印件(仅对中标人适用)。
3.4.4
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 年(2012-2014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年(2011年以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3 年(2012-2014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比较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贰 份,电子文档 壹 份(U盘)。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和电子文档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20号
招标人全称: 乐山高新盛泰置业有限公司
高新盛泰工业孵化港(一期) 投标文件在 2016 年 01 月 12日10 时 00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见招标公告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委派的代表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开标顺序:随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6.3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根据川府发〔2007〕14号(十九)规定,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包工包料的施工项目,材料的采购方式由中标的承包人决定;由项目业主负责提供材料(如钢材、水泥等)的,应按规定作为货物进行招标,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3 人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
(1)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 %。
投标最高限价: 35500669.00 元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100 %,保函占0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支付。中标后,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下浮动幅度(2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10.4
低于成本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经初步评审合格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5%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10.7
建设资金拨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拔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按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基础完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工程主体完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承包人移交全部竣工资料验收合格、经审计,并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以后,发包人按审计后支付到审定金额的95%。另外5%工程款作为工程预留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10.8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10.9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压证人数须满足乐建发【2006】148号文件要求。
10.10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或分包。
10.11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增加的工程量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价10%的,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并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10.12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3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10.14
招标文件解释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5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6
招标文件中的注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7
其它
在全省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
本项目投标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项目经理,开标时必须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经理同时到场并提供相应证明,否则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建设工程交易费由中标人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基本帐户1500万以上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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