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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17.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629986 上传时间:2024-05-06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8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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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ES自治州A实业有限公司商 铺 租 赁 及 管 理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ES自治州A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ES市长龙大道26号(A地址案名) 代表人: 职 务: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代表人: 职 务: 商铺管理人(以下简称丙方): ES市广和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ES市长龙大道26号(A地址案名) 代表人:向发定 甲方出租商铺给乙方,乙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经营,丙方受甲方委托,对商铺及商铺所在的商场进行统一的管理。为达此目的,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商铺租赁合同书(简称“合同”),以资三方共同信守

2、,本合同书内容如下。第一条 租赁商铺概况1.1 甲方同意将位于ES市长龙大道26号(A地址案名) 1 #楼 4 层 号的商铺(以下简称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商铺的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附件二商铺平面图红线圈定部分为准。如果实际丈量的出租建筑面积与上述面积有误差,则按实际面积增加或减少租金。1.2 ES市长龙大道26号(A地址案名)目前正处于培育期,乙方已充分调查并了解该项目运营风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或丙方减少租金或其它租赁费用。第二条 商铺免租装修期、租赁期限及用途2.1 甲乙双方同意该商铺的租赁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 日至 年 月 / 日止。租期和租

3、金自商铺计租之日起计算。(计租时间以甲方出文为准)2.2 本商铺装修期为期 天,装修期内乙方使用的空调、水、电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丙方按丙方的统一标准向乙方收取,具体见第4.5条。如乙方未能在装修期满后三十日内开始经营,则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丙方的原因除外),甲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商铺另作安排,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在接到甲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商铺的清退,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3 计租时间:按甲丙方要求,计租时间从 / 年 / 月 / 日时起。(以甲方出文为准)2.4 乙方承诺将该商铺作为经营 用途,品牌名称为 ,如乙方需变更该商铺用途

4、、经营品牌、商铺承租人或法人,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丙方。经丙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变更。如乙方未获丙方同意私自变更商铺经营范围或用途,将视同乙方违约,甲丙方有权制止或解除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甲丙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2.5 乙方于租赁期内未经甲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承租商铺转租或分租于他人,否则作为违约处理,甲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所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押金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丙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2.6 合同承租方变更:在本合同的期限内或期满续约时,如乙方由于经营需要,要求变更商铺的合同承租方,必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丙方并经甲丙方书面

5、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三条 商铺租赁费用、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3.1 租赁费用:本合同租赁费用是指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推广费之和。3.2 租赁费用:(1)租金: a、租金标准:按 / 佰 拾 元/平方米/月收取; b、租金减免政策:(详见附件一商铺租赁租金优惠政策); (2)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包括公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费、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费及保安费等,费用标准为 1.2 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按季度缴付并在交纳租金的同时予以交纳。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果有关政府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调整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公用事业费用或者其他收费,从而导致管理成本的上升,丙方有权调整物业管理费的

6、收取标准。 (3)公共能耗费:费用标准均为 / 元人民币/平方米/月。 (4)推广费:费用标准均为 / 元人民币/平方米/月。(5)双方其它约定: 1、公共能耗费(含公共区域照明、使用电梯等)暂时按照实际支出情况进行分摊,具体执行办法在商业运营使用后由甲方给出操作方法后执行; 2、推广费前期由丙方出资投放,在项目正常运营后由丙方跟乙方 协商推广费用出资比例。 3.3 租赁费用从第二年起按季度交付。前五年每租赁季度的租赁费用为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3.4 第3.2款所称“租赁年度”,系指自本合同规定起租之日起,至第二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止。3.5 履约保证金、首年度的租赁费用及相关费用押金:

7、(1)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向甲丙方缴付100000.00(大写:壹拾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2) 首年度的租赁费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按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租赁费用标准向甲丙方缴付相当于 个月的租赁费用(即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3) 电表押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付(即人民币 1000 元整)的电表押金。租赁结束后,如电表无损坏则甲方无息退还押金。(4)管理押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付人民币 1000 元作为管理押金。乙方应保证管理押金金额的完整性,如遇甲方或丙方按本合同规定从中扣除乙方款项时,乙方应在三日内补

8、足缺额。如乙方在租赁期间没有不服从甲方、丙方管理及其它违法经营的行为,则甲方在租赁结束后无息退还押金。(5)如乙方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将有权没收乙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以上押金的处理按本合同约定执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用以上押金冲抵其应缴费用。 合同期限届满,如乙方愿继续租赁原店铺经营,应提前二个月向甲丙方提交书面续约申请,经过甲丙方同意后三方另行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3.6 乙方应于每个租赁季度届满至少5日前向甲丙方一次性交付下一租赁季度的租赁费用。甲丙方应在乙方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后5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此相应的发票。若上述期限

9、的最后一日恰逢法定休假日,则甲、乙、丙三方应在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第一天向对方履行义务。 3.7 支付方式:(1)乙方应用人民币现金、POS机刷卡、支票转账或电汇等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缴费用。(2)乙方应缴费用:租金、履约保证金、电表押金、管理押金、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水电费(若有)、燃气费(若有)、推广费(若有),支付至丙方账户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3)乙方用人民币现金和POS机刷卡支付时,应派专人到甲丙方财务部办理; 乙方的款项到达甲丙方账户时即视作乙方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第四条 商铺的交付与装修4.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丙方提交商铺装修方案,装修方案应

10、交丙方书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乙方提交的商铺装修方案应符合丙方的装修规范和要求。4.2 丙方应提前7日向乙方发出进场通知书,乙方应于进场通知书规定的进场之日前7日内前往丙方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商铺交付和进场装修手续并按时进场装修,乙方装修期间需遵守丙方相关的管理规定。如乙方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商铺交接手续,甲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对商铺另作安排,所收的装修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押金和租赁费用充作违约金不予退还。4.3 装修保证金:乙方或乙方装修承包商须于进场装修前5日内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押金在乙方装修完毕并经丙方验收合格后5天内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请甲方物业规定金额

11、)4.4 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后,由乙方根据商铺的现状进行设计、装修或改造,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装修时应文明施工,不得破坏包括消防系统和弱电系统在内的公共设施,且装修设计水平应同A地址案名的设计水平相当。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的设施设备及建筑结构的损坏,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4.5 乙方经营和装修期间的水、电、天然气、垃圾转运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为:(1)水费根据自来水公司规定,乙方按分表据实交纳。(2)电费根据店里公司规定,乙方按分表据实交纳。(3)天然气:乙方自行找相关部门安装缴费。 (4)垃圾转运费: 由乙方自行转运或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垃圾转运费

12、金额。4.6 装修期间,乙方应每天派专人将装修垃圾装入垃圾袋送至丙方指定的垃圾堆放处。4.7 如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内因乙方违约而致使甲方或丙方解除合同,则乙方的装修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同甲丙方无关。第五条 甲乙丙三方之责任与义务5.1 甲方作为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5.1.1 为公共区域提供、保养、修理和更新公共场所的消防装置和报警装置。5.1.2 为公共区域提供、购买、保养、更换、维修和清理公用家具设施、垃圾箱、容器等甲方认为需要清扫维修的物品(包括清除和收集废纸碎片、废渣)。5.1.3 为大楼提供保安和应急装置、公用电话。5.1.4 在商场统一经营时段内,根据卖场整体环境需要甲方为乙方提供经营所需

13、的空调系统,并为乙方提供厨房烟道接驳口,供乙方自行接驳安装油烟净化系统。同时甲方还负责维修、保养和检修电梯、电梯内的通风管道、自动扶梯、空调、备用发电机、水箱和管道设施、导线装置、喷水设备、机电设备及其他相关的机器设备。5.1.5 甲方为大楼及其公共设施购买应由甲方承担的保险。5.1.6 甲方承担应由甲方支付的各种税费。5.2 乙方作为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5.2.1 在租赁期内,乙方须遵守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规章制度。5.2.2 严格按照本合同书规定的时间、方法缴付保证金和当期租赁费用。5.2.3 根据相关法令、法规在租赁商铺内自行配置消防器具。5.2.4 乙方所设计和配备的卫生、环保、

14、安全、消防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要求。5.2.5 就装修期间造成对甲方的任何损失(包括因装修工程而导致对大楼内任何部分的损坏)作出全面的赔偿。5.2.6 负责保养租赁商铺内部的所有设施和由乙方使用的设施,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5.2.7 乙方造成外墙玻璃的任何损坏按所需要更换的费用向甲方作出赔偿。(因结构原因及大楼设计瑕疵造成的损坏除外)。5.2.8 负责租赁商铺的内部清洁、内部保安及消防安全工作,如在乙方承租的房屋内发生火灾、治安事件或其他意外,造成甲丙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2.9 保持租赁商铺内部包括地板、门、窗、玻璃、锁的牢固,设备和装置的

15、清洁、完好。5.2.10 乙方应自行安装隔油池并应配合丙方的每日检查工作。保持租赁商铺内部使用的所有水管、水池、洗涤槽、蓄水池、排水管、电线导管、设备和家具的清洁、畅通、整洁及维护良好。若经丙方通知24小时后,乙方仍拒绝完成上述工作,丙方可以(但无义务)进行打扫和维修,乙方必须支付甲方、丙方全部的费用和开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丙方损失。5.2.11 打扫并清除租赁商铺内的碎片、垃圾、油渍及污物。若经丙方通知24小时后,乙方仍不清扫,丙方可以(但无义务)清除污渍,打扫碎片,由此付出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5.2.12 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使租赁商铺不被寄生虫、昆虫、宠物、鸟类和

16、动物啃噬。5.2.13 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空气流通,防止租赁房屋内有异味存在或其他物质从租赁商铺内泄露出来。若乙方没有采取措施,丙方可以不预先通知乙方,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所有的费用由乙方独自承担。5.2.14 在下列情况下,经乙方同意,甲方或丙方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带领员工或不带领员工在合理的时间进入租赁商铺:5.2.14.1 甲方或丙方可在不影响乙方的经营情况下无需乙方同意对商铺进行安全检查,当甲方或丙方检查发现乙方应对商铺或设备进行适当的技术性维修、保养和整理时,丙方将书面通知乙方,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48小时后仍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维修工作配合时,甲方、丙方可以进入商铺内进行维修等工作,

17、其费用由乙方立即支付给甲方。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丙方对直接或间接由维修等工作给乙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和不便不承担任何责任;5.2.14.2 依据现行或以后法规中有关租赁商铺或大楼的条例,或政府及主管机构关于出租方、承租方、管理方的有关公告进行维修、改建和其他工作(包括向乙方或大楼内其他承租人提供电灯、电路和电话维修服务,以及须通过租赁商铺的天花板所进行的工作)时可履行丙方的权利;5.2.14.3 当租赁商铺遭到破坏时必须及时进行修复,以便丙方和其他承租人可尽快进入经营工作时间。5.2.15 乙方应对损坏或打碎甲丙方家具和设备等进行赔偿。乙方如不进行赔偿,甲丙方可自行修复或更换,由此发生的费用甲丙方

18、可从合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仍由乙方补足。5.2.16 租赁商铺内的水管、电路和家具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丙方或其授权人。5.2.17 乙方应向管辖机关和有关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并保证遵守其中有关条款,所需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必须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悬挂在租赁商铺内,并依法向管辖机关和有关单位缴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费用。5.2.18 向消费者出售品种、质量符合规定的商品,为消费者提供一流的服务,开展真实、合法的各类促销活动。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损坏甲方信誉和形象。如果乙方未能遵守有关法律

19、、法规的规定而造成的消费者投诉、经济或其他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5.2.19 只允许设立或悬挂经丙方同意,代表乙方业务的广告牌和商标,在安装上述广告牌、商标及其说明和图样前,其型号、外观、材料、规格和安装方法须报请丙方书面认可。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丙方关于广告牌和商标的规定和指示。广告牌和商标必须在丙方指定的位置设立和安放,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5.2.20 不得擅自在租赁商铺外部包括公共走廊、通道、立柱或其他类似的地方张贴或展示有碍观瞻的物品、商标、广告牌、布告、海报、旗帜、旗杆、标语、广告物等类似物品及商业设施;不得在租赁商铺的外墙上做社会宣传,或者违背法规、条例的POP;不得在租赁商铺外或大楼

20、内展示任何宣传业务的POP,以及有使丙方因此受到罚款或处分的其它任何行为。如果乙方在上述地点悬挂或让人悬挂上述物品,并且在丙方通知24小时后仍不拆除的,丙方有权拆除或请人拆除上述物品并不承担任何后果,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在租赁商铺内使用和装置经丙方书面同意许可的设计型号、颜色和材料的物品,乙方有权安装此类广告招牌。5.2.21 可自由参加和捐助由丙方或甲方自行组织的广告宣传、美陈等促销活动。未经甲丙方书面同意或授权,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丙方名义从事广告、宣传或促销活动。否则,甲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5.2.22 在乙方租赁商铺外,大楼内开展乙方独家

21、宣传活动须预先征得丙方的书面许可。5.2.23 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及周围安装或请人安装报警装置、门铃、摄像机及其他装置。5.2.24 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开展或允许他人开展第三方业务。5.2.25 乙方必须经甲丙方书面同意并办理合同更名相关手续后才能对其承租商铺进行转租、分租或转让,并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纠纷、经济损失等。5.2.26 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外任意张贴或开展拍卖、宣告破产、停业、转租、分租、寻求合作、转让、转向等类似的活动;不得开展任何不道德的经营或业务。否则,甲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真实的周期性、季节性和促销性的销售除外。5.2.27 不得将公

22、文包、手袋等轻型物品以外的装修垃圾、泔水、货架、麻袋等重物带上观光电梯或自动扶梯。5.2.28 不得将租赁商铺用作商品的仓库,乙方经营所必须的储藏室除外。5.2.29 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居住、烹煮或进行任何带有博彩性质的游戏娱乐活动。5.2.30 不得在租赁商铺内或大楼的任何地方携带、存放或允许他人携带、存放丙方认为危险、易燃或有危险性质的物品,也不得将这些物品放置或丢弃在入口或大楼的任何地方。5.2.31 不得在租赁商铺内或大楼的其他地方焚香。5.2.32 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违规使用与经营业务无关的大功率电器,经丙方特别批准的除外。5.2.33 不得在租赁商铺内放置丙方认为会压坏地板、墙壁的机器

23、或设备等。不得使大楼或租赁商铺的地板承受超过每平方米350KG的压力,乙方必须在丙方的要求下,按丙方的指示和要求,将租赁商铺的地板承受的压力分散。甲丙方的结构工程师或建筑师根据本条款协商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对乙方有约束力。5.2.34 不得在大楼的公共场合丢弃或允许他人丢弃烟灰、垃圾、破布、纸盒或其他废物,只能将它们投进垃圾箱或甲方指定的垃圾容器内。5.2.35 不得用箱子、包装袋、商品或其他任何障碍物堵塞入口、出口、大厅以及通往租赁商铺、消防通道、空调机房、电梯、走廊、楼梯、平台或其它公共场所的通道。5.2.36 不得利用或让他人利用租赁商铺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5.2.37

24、不得违反甲方或丙方投购的企业财产综合险、公众责任险等保证甲丙方安全经营的各种险种内的任何条款。乙方由于疏忽或违约而导致违反某项条款并导致上述保险失效或使投保费上升,须向甲丙方就重新投保的费用或交付额外的保费及由此造成之损失作出全面的赔偿。5.2.38 乙方须向保险公司投购租赁商铺内的家具、设备、装置、货物、陈列柜和商品的火灾保险和公共责任险及其他类似的保险。如乙方未投保上述保险,因发生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致使乙方遭受损失时,甲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5.2.39 乙方应严格遵守丙方之营业时间的规定,星期天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例外,并在丙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保持租赁商铺充足的照明,对此乙方不得有异议

25、。5.2.40 乙方必须保证每年365天营业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开门营业,如一年内累计达到12天以上或连续9天以上未正常营业,甲丙方将视同乙方违约,甲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甲丙方没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丙方损失的,甲丙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追偿。5.2.41 空调开放时应将通往外界的门窗关好,不得堵塞租赁商铺内的窗户。5.2.42 根据业务的需要,在丙方指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货物通道搬运货物。5.2.43 乙方的员工及代理人不得在大楼前面、大楼内过道、走廊或楼梯的侧边、前后通道、未经许可的地方或指定为装、卸货物的地方停靠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等。5

26、.2.44 除业务需要外,不得将其他机器、设备搬入租赁商铺或与甲丙方和其他承租人共同使用大楼任何部分。5.2.45 除业务所需的紧急目的(乙方需提前24小时告知丙方并征得丙方书面许可)外,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存放、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易腐烂的物品和材料。5.2.46 保证甲丙方在租赁区域内不受来自乙方及其员工、承包商或代理人的可能使甲丙方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一切主张、要求、命令、行为等的影响和损害。5.2.47 乙方必须完全赔偿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乙方或其员工、承包商或代理人引起的对租赁商铺和大楼内财物的丢失或损坏,以及由于上述人员的直接或间接原因误用或滥用水、电及错误操作造成其中装置损失的责任。

27、5.2.48 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但丙方出于整体规划的考虑,需改变本合同中约定的经营用途的除外)。如乙方要求继续承租,必须在合同期满6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约,甲方可与他方就该租赁商铺的出租进行协商或签订新的租赁合同。5.2.49 合同期满时应将租赁商铺连同电表及充电卡、风盘、卷帘门及钥匙、天然气使用证及IC卡、隔油池、出入证、消防器材等一起交还丙方,并且要求保持屋内家具和设备的完好(合理破损除外)。5.2.50 如果乙方未根据本合同书中的规定提出续约,在合同期满前60天内,甲丙方及未来的承租人有权视察上述

28、租赁房屋。5.2.51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乙方在上述租约期满后滞留而造成的损失。5.2.52 乙方的经营面积不得超出商铺界定范围(以丙方界定为准),不得占道经营,如不服从丙方管理,丙方工作人员可以当场进行处罚(此罚款从管理押金中扣除),或者甲方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5.2.53 乙方的员工或代理人不得在大楼的公共场所招揽顾客和发放DM宣传单。5.2.54 乙方在甲方场地进行经营活动,必须服从丙方的统一管理,不得与丙方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或打架;不得在租赁区域内发生进餐、打牌赌博、疯闹或其他不利于经营形象的行为;不得在租赁商铺附近、场内其他地方拉顾客;更不得与其他租户或消费者争吵或打架。如发

29、生上述现象或乙方行为对甲丙方整体形象有任何影响,均视为乙方违约,尤其是发生拉顾客引起顾客强烈投诉的现象时,甲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没收全部保证金,同时乙方应为其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5.2.55 所有应由乙方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均由乙方负责,甲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5.3 丙方作为管理方的责任和义务5.3.1 丙方应使商铺保持正常适用状态。丙方若对租赁商铺进行维修、保养、更改、重建、翻新或再装修等,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丙方,但丙方需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5.3.2 保持大楼内外公共场所整洁。5.3.3 清洗公共场所的玻璃。5.3.4 在日常营业时间内连续供应公共场所

30、卫生间所用的冷水,清洗公共场所卫生间、洗脸间及其内部的设备。5.3.5 为公共区域提供、保养、修理和更新公共场所的消防装置和报警装置。5.3.6 为公共区域提供、购买、保养、更换、维修和清理公用家具设施、垃圾箱、容器等甲方认为需要清扫维修的物品(包括清除和收集废纸碎片、废渣)。5.3.7 为大楼提供保安和应急装置、公用电话。5.3.8 为承租商铺提供正常水、电、天然气及其他相关物资。5.3.9 丙方为维护商场管理工作秩序,可不定期抽检乙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5.3.10制定商场管理规则的权利,乙方必须服从。5.4 甲乙丙三方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5.4.1 如乙方按时缴纳

31、每期费用,并遵守合同书中有关乙方的约定和条款,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主的使用商铺。5.4.2 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聘用大楼保安人员。5.4.3 甲丙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书中条款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之外的服务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费用。5.4.4 丙方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随时补充、废除或终止有关租赁商铺现场管理手册及其它规章制度,以维护整体经营秩序的展开,便利所有承租人。所有管理细则、规章和制度在以书面形式或在商场张贴方式送达乙方之日起即开始生效。管理细则、规章和制度中的条款如与本合同中的条款相矛盾,则以管理制度、细则、规章为准。5.4.5 甲丙方有权对大楼内的公共场所及设施、休闲区

32、域、通道或走廊进行扩建、补建、整修和翻新,对有可能影响租赁商铺的采光和空气流通以及对通道产生的影响应事先通知乙方。甲丙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乙方同意的合理时间与其授权人或施工人员一起进入租赁商铺进行上述施工。5.4.6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后,租赁商铺内的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由甲方决定是否拆除,乙方不得擅自拆除。第六条 合同终止和解除6.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解除本合同。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其不足部分。 (1)乙方利用承租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甲方或其他商户利益

33、或公共利益的; (2)乙方在承租商铺内的活动影响公共安全的;(3)乙方参与或煽动、串联、组织其他商户进行非正常的活动,扰乱A地址案名正常经营秩序或干扰甲方及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的;(4)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5)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6)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通知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即被解除。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退场并交回商铺,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据实结算。如乙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依法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6.3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索

34、回履约保证金及其他押金,要求甲丙方赔偿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追究甲丙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或丙方违反其保证或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的其它规定,在乙方书面通知的合理补救期内又未及时补救,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营业或使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损害的; (2)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本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乙方退场并交回商铺,甲丙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和乙方据实结算相关费用。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书中任何条款规定或条件,甲方或丙方有权使用或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或管理押金,作为抵消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或丙方经济上或其他方面损失的严重性而作出的合理的赔偿,此赔偿不包括乙方所欠

35、甲丙方的租赁费用、水电费、广告费、日常垃圾转运费等,且甲丙方保留就乙方的违约行为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甲丙方因此解除合同的,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管理押金作为违约金由甲丙方没收。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丙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如甲丙方违反本合同书中任何条款规定或条件,乙方有权要求甲丙方赔偿因甲丙方违约行为导致乙方经济上或其他方面损失的严重性而作出的合理的赔偿。7.2 滞纳金:乙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支付租赁费用及本合同规定的应向甲方支付的其它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滞纳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拖欠金额0.3%拖欠天数。乙方逾期七天仍不能完全支付租赁费用或其他

36、应缴费用,甲或丙方将按照本合同第10.1条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书(乙方改变联系地址不通知甲丙方,甲或丙方发出催款通知书之日起满二日,视为甲或丙方催款通知书已送达),乙方收到催款通知书之日起满七日仍不缴清拖欠的费用,甲丙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水、电、气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同时甲丙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和管理押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甲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包括视为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解除。甲方可将该商铺另行出租。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七日内清场完毕并退还甲方商铺,否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清退,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7、,乙方商铺内一切物品、设施、设备及装修等财产视为乙方放弃并归甲方所有,同时甲方保留追偿乙方所欠款项的权利。7.3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缴清本合同所规定的首季度的租赁费用、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按照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4 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缴付月度费用、水电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期限过后7天内,仍未缴清有关款项,丙方有权无须另行通知而中止及截断该租赁商铺的电力及其他服务的供应。乙方由此所遭受的经营损失、财产损失,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5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书内的条款,7天内不就违反合同书的行为作出全部纠正(本合同其他条款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该条款

38、中规定的特殊条款规定执行),则视为乙方违约,甲丙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本合同书,乙方须立即退出租赁商铺并向甲方交还租赁商铺,并按照7.1条和4.7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6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逾期搬出或拒不搬出租赁商铺,甲方有权按逾期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月度费用标准从乙方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逾期租金及相关费用。并且,乙方将被视为放弃对租赁房屋内固定的不可移动的装饰物享有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将乙方搬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7.7 如果合同一方因违反本合同书而对另一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时,须就该

39、损失或后果向守约方作全面赔偿。守约方同时有权按法律途径向违约方追究所有责任。7.8 守约方暂缓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并不代表其放弃本合同书中赋予守约方的权利。7.9 租赁期开始之日,乙方应当全面开业;逾期7天不全面开业或开业后连续3天未能持续营业,擅自停业的,视为乙方违约,甲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按照7.1和4.7条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丙方的原因导致的除外)第八条 不可抗力因素8.1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城建、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骚乱或其他突发事件)而造成乙方无法继续使用该租赁商铺,致使本合同书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时,甲丙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

40、通知乙方有关情况,并于事发后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事故的详细说明及具体证明。经三方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或暂缓执行本合同。8.2 甲乙丙三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书时,甲丙方必须自终止之日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90个工作日内将管理押金、电表押金及已预付的所有款项,在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向乙方无息返还。但乙方必须缴清截止合同书终止之日的一切租金及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押金、保证金、赔偿款,等等)。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方法9.1 本合同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约束。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争议。第十条

41、通知及文件送达10.1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 通知方式为:甲方联系地址:ES市长龙大道260号(A地址案名) 甲方联系人:传真号:电 话:乙方联系地址: 乙方联系人: 传真号: 电 话: 电子邮箱: 丙方联系地址:ES市长龙大道26号(A地址案名)丙方联系人: 传真号: 电 话: 如专人送达时,以对方联系人或对方联系地址所在人员签收为已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时,以发出对方传真的第二日视为已送达;如以邮寄形式送达时,以对方联系人或对方联系地址所在人员在邮件回执上签收之日为已送达。 一方联系地址、联系人、传真号及电话发生改变时,应于改变之日起第二日起以

42、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的,对方仍按以上约定则视为通知已送达。10.2 甲丙方可向乙方的商铺送达通知或文件。甲丙方向乙方的商铺送达通知或文件时,乙方负责人或商铺内当时在场的乙方任何人员均有在通知或文件的回执上签收的义务。乙方商铺的人员拒签,甲丙方可将通知或文件张贴于乙方商铺明显位置,拍照并有甲丙方二名工作人员证明,则视为甲丙方已送达。乙方商铺已关门停止经营的,甲方按10.1条的规定送达。第十一条 商铺交还11.1 商铺交还: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或三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时,或任一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应在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的3日内付清租金及相关费用,将商铺清理

43、干净并交还给甲方,并与甲方签订附件八商铺交还确认书和附件九退场商铺物业条件交接表。11.2 商铺交还状态:乙方同意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时,乙方将在本合同第11.1规定的期限内将商铺恢复到良好状态并将商铺清洁后归还给甲方。正常使用所导致损耗以及经甲方书面签字认可的磨损,乙方可不承担责任,但由于乙方不正当使用造成的设施设备或商铺结构的破坏,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11.3 本合同届满自动终止或甲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解除时,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还商铺的期限内,搬走商铺内所有由乙方安装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及装修(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的除外)。商铺内不可移动的设施及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不予补偿。若在合同规定7天的交还商铺期限届满,乙方仍未搬走的物品及可移动设施设备,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甲丙方将有权进行任何处理,如产生费用甲丙方将有权从乙方保证金或管理押金中扣除。11.4 除非三方另有约定,在本合同第11.1条约定的期限内,若因乙方的原因,乙方未能将商铺交还给甲方,或未按合同11.2条规定对损坏做相应的修复,视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还商铺。每迟延一日,须按最后一个月的日租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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