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制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须知一、企业合同可由股东参照本参考格式制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合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三)合营企业的投
2、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八)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九)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十)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十一)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二)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三)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十四)合同文本采用的
3、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三、合营各方应当在公司合同上签字。四、公司合同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五、本参考格式若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均以后者为准。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参考格式 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 (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情况: 甲方:中国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4、,职务: ,国籍: 。乙方: 国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宗旨: 。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
5、总额为 万美元。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也可为 人民币或其它可自由兑换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 货币 万美元 实物 万美元 土地使用权 万美元 知识产权 万美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 货币 万美元 实物 万美元 知识产权 万美元(注:投资方为两个以上的应顺序填写,其中外方应以可自由兑换币种现汇出资;若注册资本币种为外币的,中方投资可表述为等值于若干外币的人民币。)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 期缴付。第一期在三个月内缴付,
6、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 。其余注册资本应在 月内缴付。(注:其余注册资本最迟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付)(注:投资者可自行约定出资的期限,但应符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投资者应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第十三条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
7、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_方委派,副董事长_名,分别由_方委派。董事任期为 年,经委派可以连任。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注:董事任期三年以下,由投资者自行确定。)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修改合营公司合同; 2、解散合营公司; 3、调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
8、;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 5、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注: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公司。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存。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第二十一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
9、其出席会议。第五章 监事会(监事)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由 产生。(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共同选举或各投资方委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 。(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投资者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合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营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营公司合同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
10、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其他职权。(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注: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投资者自行确定)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注:可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
11、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必要时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三十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第七章 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
12、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税务、外汇事宜,制定财务与会计制度,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注:合营各方也可结合实际,依法对上述事项在合同中作细化表述。)第八章 利润分配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确定。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按照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九章 职工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
13、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在距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各方签署的书面申请和合营公司董事会决议,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并由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
14、出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任一合营方有权依法申请终止合营。(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合营公司董事会应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第四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
15、对外公告。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解散后,其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公司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合营各方同意在 仲裁委员会仲裁,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第四十九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第十三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合同的修改需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第五十二条
16、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规定若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的,均以后者为准。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营各方(或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署。合营各方签字(中方需加盖公章): 年 月 日注意:所有签名应同时在签字处打印出签名人姓名。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
17、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
18、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
19、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