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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资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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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资管理手册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职工违纪处罚暂行规定 ……………(1) 第二章 人事管理制度………… (13) 第一节 员工调配……………… (13) 第二节 员工带薪学习制度………… (15) 第三节 员工离岗休养制度…… (16) 第四节 员工退休管理…………… (18) 第三章 劳动纪律管理与休假办法…………… (20) 第一节 考勤制度 …………………(20) 第二节 劳动纪律管理…………… ………(20) 第三节 假期管理……………………………(22) 第四章 薪酬管理制度…………………………(26)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30) 附则…………(34) 第一章 公司职工违纪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企业职工违纪处罚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司在册职工(含息工、外借、支援新办企业、公司内待(下)岗和离岗休养、内部退养等脱离岗位期间,仍保留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职工),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均按本《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应于处罚本公司违纪职工(不含劳务派遣工、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工),并作为处理因处罚违纪职工时所发生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公司职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经教育不改者,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考核。 对公司职工违纪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职工违纪的经济考核分为:赔偿损失、扣款。 在给予公司职工违纪行为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予以经济考核。 第五条 对旷工行为的处理: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旷工或视同旷工: ① 未履行合法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② 消极怠工或拒不执行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造成停工停产的; ③ 私自涂改、伪造病伤假条,或借休病伤假之名,进行经商及其他有偿劳务活动的; ④ 串休、借休、让休、买休、卖休人员的休假天数或雇工上班的天数; ⑤ 签订借调合同、息工合同等专项合同的人员,合同期满未办理正常手续的缺勤时间; ⑥ 不服从工作调动,超过调令规定报到期限的天数。 2、 对旷工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旷工1天,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旷工2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至5天,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连续旷工3至9天或全年累计旷工6至19天,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连续旷工10至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20至30天,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对考勤“两本账”或考勤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1、 为了小集团的利益,对职工考勤搞“两本账”,冒领脱岗职工的工资奖金进行私分或脱岗期间仍发给脱岗人工资奖金的,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当事人的休假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2、 不坚持原则,打不开情面,对职工考勤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当事人的休假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3、 接受当事人的好处,对职工考勤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当事人的休假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七条 对迟到、早退、离岗、睡岗行为的处理: 迟到、早退、离岗、睡岗当月3次或全年5次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迟到、早退、离岗、睡岗当月超过5次或全年8次得,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对上班时间干私活或从事其他非生产、工作性活动的处理: 1、 上班时间禁止看小说、玩牌、下棋、带小孩。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全年累计3次以上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全年累计5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上班时间禁止干私活(含到股市炒股)。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查证1次或影响工作1天,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全年累计3次或影响工作2天以上,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3、 上班在计算机上玩游戏、上网聊天等,查证1次给予通报批评;全年累计3次以上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记大过处分;超过5次的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挥、分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 上班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工作分配而影响工作的,第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留用察看;3次以上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2、 违反上下班交通秩序,不听从执勤人员指挥,造成一定影响者,每发生一次给予当事人考核扣款50元。 第十条 禁止班中喝酒或酒后上班,凡因酒后上班造成各类事故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处理。 第十一条 玩忽职守,不执行上级政策、法令、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官僚主义,瞎指挥,工作不负责任,滥用职权,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领导、生产、工作、工程项目、设备、安全、质量、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委托加工或医疗等事故,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视情节作以下处理: 1、 当年内实际造成本人或他人一次轻伤以上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给予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2、 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500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2万元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 对公司信誉、形象造成影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 对定岗司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 ① 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全责者,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两年处分;15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② 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主要责任者,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两年处分;15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理。 ③ 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同等责任者,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8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两年处分;15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理。 ④ 对违反交通法规明令禁止的交通肇事逃逸、酒后驾车、驾驶无牌无证车行为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处理。 2、 对无机动车(含各类汽车、小四轮、摩托车、叉车等)驾驶执照或有机动车驾驶执照而未批准入驾驶员岗位的职工,发现擅自驾驶公车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事故者,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处理。 (注:以上经济损失数额均为保险理赔前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有意破坏生产、设备及公共设施的,给予留用察看;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对偷窃行为及职务(岗位)侵占行为的处罚: 偷窃或利用职务(岗位)之便,将本职务(岗位)所辖公有财物据为己有,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所得财物必须没收上缴,并予以经济考核;全年出现两次以上偷窃或职务(岗位)侵占行为,不论金额价值多少一律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有贪污、挪用公款、索贿行贿行为者,区别情况,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 贪污、索贿行贿数额不满1000元得,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或撤职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 挪用公款数额3000以下的,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用于营私活动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用于营私活动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调离岗位或撤职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但在发现之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给予调离岗位或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挪用公款未超过三个月,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及调离岗位或撤职处分;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凡属监守自盗或虽不以据为己有为目的,但内外勾结,进行偷窃或侵占行为的加重处罚,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调离岗位;超过500元的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行为者,不论金额价值多少一律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在企业保密、保卫、保管岗位或类似岗位,利用本职务(岗位)之便,将企业机密、财物据为己有或配合他人侵占,根据上述价值金额从重加倍处罚。 第十七条 对赌博行为,区别情况,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 凡以打牌(麻将、骨牌、扑克、纸牌)或摇骰子、猜单双、摆残局等方式,并约定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不论金额、数量大小),均属赌博行为;赌博行为和为赌博提供场所、财物、工具或其他条件的行为,均属违法违纪行为。 2、 严禁本公司职工在任何场所,用任何方式进行赌博。违者一经查获,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部门依法惩处以外,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① 凡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赌博者,经查实或被抓获,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查证或被抓获两次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② 凡第一次被抓获、查实有赌博行为而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职工,视情节分别给予2000元的经济考核或行政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③ 凡第二次被抓获、查实有赌博行为而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职工,视情节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④ 为赌博行为提供场所、财物、工具或其他条件的,比照上述条款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行为者,区别情况,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 在生产工作岗位上打架斗殴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造成当事人误工8小时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生产停工事故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打架斗殴的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 2、 在社会上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考核或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3、 无理取闹、纠错领导、聚众起哄、殴打他人,或对领导按政策已答复的问题,仍无理纠缠,或采取恐吓、谩骂、威胁、骚扰等报复行为,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或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考核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公司住房管理规定,强占住房经劝阻仍不搬出者,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法规,超生子女的,按国家规定给予男女双方处分;未婚先孕的,给予男女双方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破坏精神文明建设,传播黄色淫秽书刊、歌曲、图片、音像等物品或有卖淫嫖娼、吸食毒品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为小集体、小集团利益多报冒领工资、奖金、加班费和其他费用及物资,违者除如数退赔外,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列行政处分:金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私自转卖公司财物(设备、工具、材料、废旧物资或有价灰渣等),以牟取私利或小团体的利益。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审批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经济考核;价值在500元以上至2000元的,给予审批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经济考核;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经济考核。 未经公司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与外单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对外进行技术咨询或技术外传者,所得收入全部收缴,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签订购销贸易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谎报火警、乱拨火警电话、报假案一次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全年累计2次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泄密的处理: 1、 泄露公司生产、工艺、科研或其他管理工作中属于保密范围的项目、数据、图表、资料等,对公司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公司经济或工作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 泄露机密文件、重要会议保密内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3、 泄露公司各类机密为个人谋求私利者,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所得财物必须没收上缴,并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对无事生非、造谣惑众、挑拨离间、影响企业安定团结或造成生产工作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 年内受治安警告处罚或治安罚款一次的,视同行政警告处罚一次;受行政拘留处罚的,视同行政记过处罚一次;同时受行政拘留和治安罚款处罚的,从一重计算。 2、 公司职工已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罚、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强制执行和缓期执行的,或者公安机关决定送劳动教养所外或收所执行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3、 公司职工在司法拘留、治安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监视居住期间,按株洲市公布的本市本区当年最低工资线的标准发给生活费,停发一切生产性津贴及薪酬。 4、 公司职工在取保候审期间如回厂上班,按出勤日数发给基本薪酬和生产性、政策性津补贴。 5、 公司职工被逮捕,从宣布逮捕之日起,停发一切薪酬和福利待遇。如逮捕后经审查无罪释放的,逮捕期间的薪酬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按本《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收容或监视居住的公司职工,公司纪委应在当日内将被收审或监视居住者的姓名告知所在单位,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九条 违纪职工受行政警告处分,同时一个月只发给基本薪酬;受行政记过处分,同时三个月只发给基本薪酬;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六个月只发给基本薪酬;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只发生活费,标准按株洲市政府公布本市本区当年最低工资线标准。 留用察看期间,除本《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已有特别规定外,一般1至2年。受留用察看者,在察看期间,必须留岗察看,察看时间不包括病事假等非法定节假、休假日。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基层组织鉴定,表现好的,解除留用察看并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特别好的,经基层组织推荐鉴定,可以提前解除留用察看。但察看期为1年以上的,最多提前3个月;察看期为2年以上的,最多提前6个月;察看期为3年以上的,最多提前1年。 违纪职工受党内处分的,根据其处理等级参照行政处理等级进行经济考核。 第三十条 对公司职工违纪给予行政处分,所在单位必须取得确凿证据,综合违纪事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征求同级工会或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并由行政主管领导签字,报人力资源部,然后由公司讨论处理决定,并行文公布。其中由公安部门或纪委主办的治安、刑事、经济案件,由主办单位取证,综合事实材料,会同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计划生育办会同职工所在单位取证、综合事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 对公司职工违纪的处理材料,基层组织必须在证实该职工违纪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有关部门;对旷工、迟到、早退、离岗、睡岗行为的处理,当月发生的必须在次月进行处理,当年累计计算在次年元月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给予公司职工违纪行政处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本《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慎重呈报和审批。在处理过程中,允许受处理者本人申辩,如确实与事实不符的,应坚决纠正。呈报、审批职工处分时间,从证实职工违纪之日起,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日止不得超过5个月,至作出其他处分日止不得超过3个月。 凡有意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隐瞒真相、推卸违纪行为人的责任,拖延不报,压着不批,或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给予公司职工违纪的处分被批准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决定之日起10天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公司职工,如果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服,可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之日起60天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对仲裁仍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按本《暂行规定》处罚公司职工违纪的同时,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已经明确的扣款规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违纪公司职工受到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满半年后,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满一年后,受留用察看解除留用察看处分一年后,在评先、评奖、晋级等方面可按照规定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称累计数,是指未经处理的同一性质的违纪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数额总和。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中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与公司其他规定相矛盾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经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通过,并授予人力资源部解释权。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员工调配 第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公司员工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二条 根据员工实际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扬长避短、合理使用、各尽所能、发挥特长的原则进行员工调配。 第三条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人力资源部有权调配员工。被调动的员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员工调动通知下达后,无特许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四条 各单位对员工的专业、能力、特长应尽可能合理使用与安排。 第五条 员工调配中强调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调令开出前,人力资源部应主动征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意见,调令一经开出,必须无条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工作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 第六条 新招聘的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必须按规定的日期报到,服从组织分配。对无故拖延报到或不服从组织分配,时间超过半个月者,将关系退回本人或上级人事部门,公司不再安排工作。 第七条 因某项任务或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借调职工的,借用单位必须在一周前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交人力资源部与被借人员单位商谈同意后,开出借调通知单方可借调员工。不准任何单位不办手续私自借用人。对于按规定手续办理借调时,被借人员单位必须以大局为重,发扬协作精神。借调人员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如需延长必须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调动: 1、 见习生; 2、 凡由公司送培(含学历培训、专业证书培训、进修等)的人员在五年内不得调离公司。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离公司的必须在办理调离手续前按《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偿还培训期间公司方支付的所有培训费并交纳违约金; 3、 犯有错误或其他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4、 精神病、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 第九条 公司内员工调动基本程序: 1、 员工必须以生产、工作需要为前提,服从组织调动; 2、 凡要求调动工作的员工,本人应填写员工调动审批表交所在单位; 3、 单位接到员工调动审批表后,单位领导应及时商量研究,7日内给与答复,如同意调出,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 员工将调动审批表交调入单位,调入单位领导应及时商量研究,7日内给与答复,如同意调进,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 员工将经调出、调进单位签署同意后的调动审批表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收到员工调动审批表后,于本季末给予答复,由部领导签署是否调动的意见,对符合调动条件的,及时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十条 员工的调进调出 1、 公司内调出:经本人填写员工调动审批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2、 公司外调入:原则上不调入员工,特殊人才的招聘引进,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3、 申请调出公司的员工,必须有接收单位的正式商调函件,公司研究同意调出的。凭商调函件办理相关商调手续,接收单位同意调入后,发出正式调动函,我公司凭正式调函办理相关正式调动手续; 4、 凡报名参加社会用人单位招聘的职工,在报名前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交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方能报名,未经批准而报名应聘一律无效,人力资源部将不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节 员工带薪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 带薪学习专业必须符合公司发展要求。 第十二条 员工提出申请,经本单位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员工参加普通高考或研究生考试,被高等院校正式录用的全日制学员。 第十三条 被录用的全日制学员凭申请书和入学通知书当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脱产学习相关手续,与公司签订《员工带薪学习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毕业后必须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 第十四条 带薪学习期间的待遇: 1、 学习期间按株洲市的最低工资待遇发放生活费; 2、 保留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 3、 代缴代扣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费; 4、 政策性补贴照发,不享受奖金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三节 员工离岗休养管理 第十五条 离岗休养对象与范围: 1、 患有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弱智)不能正常生产工作的员工; 2、 因公负伤医疗期已终结,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从事正常生产工作的员工。 第十六条 离岗休养员工生活费待遇: 1、离岗休养员工生活费待遇按公司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因公负伤医疗期终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本单位可适当从优考虑; 3、上述员工在离岗休养期间工薪标准的调整和改革按公司当年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离岗休养员工的管理: 1、 离岗休养员工在离岗休养期间,仍为公司在册员工,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部分及其他需交纳的费用,每月3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2、 离岗休养员工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 员工离岗休养后(含已办理离岗休养者)在外务工或从事其它职业,公司一经发现,其离岗休养期间所发放的工资全额扣回,并补交社会保险等项目的单位部分,同时书面通知本人,责成其复工。若通知下发后满30天不回公司办理复工手续者,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4、 员工因病办理离岗休养时限规定为两年。满两年确因病情严重需要继续医治的,经医院诊断仍符合离岗休养条件者,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离岗休养手续。符合公司员工内部退养条件的,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若本人申请公司也可按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病退; 5、 离岗休养员工必须遵纪守法,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6、 离岗休养员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离岗休养办理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级及以上医院或专业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原始病历资料; 2、单位填写《员工离岗休养申报表》,行政、工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3、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单位执行。 第十九条 离岗休养人员复工条件及办理程序: 1、 离岗休养员工病愈要求复工者,需填写《离岗休养员工复工申报表》,并提供市级及以上医院或专业医院的病情诊断书; 2、 所在单位同意安排入岗,并由行政、工会领导签字或盖章; 3、 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复工手续。 第四节 员工退休管理 第二十条 出生年月以本人人事档案中记载时间最早的年月为准(阴历一概视同于公历),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以社保部门确认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退休年龄确定: 女员工:干部年满55周岁,一般工人年满50周岁;男员工:干部和一般工人年满60周岁。 第二十二条 员工退休管理审批程序: 1、每年11月30日前人力资源部将下年度拟退休人员名单整理; 2、每月25日前人力资源部向各部门下发次月拟退休人员的《企业职工拟申请退休通知单》,人力资源部通知拟退休人员5个工作日内,将签名后的《企业职工拟申请退休通知单》、自愿退休报告、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和填写完整的信息表、卡交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于每月10日前将认真填写、复核后的《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经部门主管与工会领导签字后,带拟退休人员档案报省劳动社会保障厅进行初次审核审批; 4、将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审核审批结果公示7天; 5、向省劳动社会保障厅报《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第二次公示证明》,省劳动社会保障厅进行第二次复核审批; 6、带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存折申请报告,到农业银行办理当月退休人员工资存折; 7、向各部门发已办好审批手续退休人员的《离厂告别书》,并限期交回; 8、人力资源部收回已办完手续的《离厂告别书》、工作证等; 9、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已办好全部手续的退休人员发给填写内容齐全的《退休证》、银行退休工资存折、致退休人员的《感谢信》; 10、相关手续:住房公积金退还手续、企业年金退还手续、退休人员资料入档案并移交社区保险站。 第三章 劳动纪律管理与休假办法 第一节 考勤管理 第一条 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坚持在生产工作岗位上按规定的时间上班和下班。凡留人交班或离岗者,视为早退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按公司《公司员工违纪处罚暂行规定》和经济责任制追究其责任和考核。 第二条 严禁雇请他人替班,从事其它活动和有报酬的职业。对那些在生产时间从事其它活动和有报酬的职业,其替班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严禁公司员工买班卖班,其买卖双方上班时间按旷工处理。 员工请(休)假必须由职工本人填写正式的请假条,履行审批手续,任何人无权口头许假,违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节 劳动纪律管理 第四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要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所有员工一律在规定时间以前进入厂区大门,以大门标杆落下为准。特殊情况、紧急加班或经人力资源部等主管领导批准备案外,违者按迟到处理; 2、所有员工一律在规定时间以后离开厂区。特殊情况、紧急加班或经人力资源部等主管领导批准备案外,违者视当是情况按早退或离岗处理; 3、生产(工作)时间在岗位上睡觉、离岗、串岗; 4、生产(工作)时间外出吃早餐; 5、生产(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看电影、看小说、炒股以及非工作性质的网上聊天等与工作无关事情; 6、出勤不出力、消极怠工、生产(工作)中遇到问题有条件解决而自己不主动解决,造成窝工停产。生产中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者; 7、在生产(工作)时间内吵嘴、打架斗殴、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 8、在生产(工作)时间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或干私活者; 9、在生产(工作)时间内酒后驾车、酒后作业; 10、在生产(工作)时间、场地打牌(麻将、骨牌、扑克、纸牌)、摇骰子、猜单双、摆残局等方式,并约定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不论金额、数量大小)。 第三节 假期管理 第六条 探亲假 1、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亲的时间,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合同制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员工与父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3、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含路程时间,下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第七条 带薪年休假 1、公司合同制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得,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超过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4、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①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部门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忙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⑤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有计划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跨年度作废。 第八条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九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2~3天丧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假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条 病假及非工伤休假。 1、员工因病或住院,凭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病假条、入院证明、病历以及用药清单等复印件方可请病假; 2、员工请病假一天以内由部门主管签字批准(一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三天);一天以上三个月以内,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并签字,报所在部门的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三个月以上的,由部门主管和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交公司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员工请病假在三个月以上的,需所在部门进行落实,如有虚假情况,按旷工处理; 4、非工伤休假和疾病休假的规定: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享受医疗假期 不满10年者 不满5年者 三个月 不满10年者 满5年者 六个月 满10年者 不满5年者 六个月 满10年者 满5年不满10年者 九个月 满10~20年者 满10年不满15年者 十二个月 满10~20年者 满15年不满20年者 十八个月 满10~20年者 满20年者 二十四个月 第十一条 陪护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因病重或病危需要陪护的,凭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开出的证明或陪护单,经所在部门主管签字同意方可请陪护假,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法定假日休假及部分公民节日假。 1、法定假日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3、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4、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双休日或轮休则不补假。 第十三条 女员工生育息工假及男员工护理假 1、女员工从怀孕第七个月起开始息工,到小孩一岁止;如有特殊情况,在有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确认的证明,并经部门或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可提前办理息工手续; 2、息工期间不提前复工,如身体有特殊情况,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可在息工期满后续签半年息工合同。续息工期满后不再继续签订息工合同; 3、男员工享受护理假条件:配偶必须是晚育且在产假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第一胎多胞的; 4、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在女方产假期间一次性休完,过期不再享受。 第十四条 请假和休假管理 1、因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口头或电话请假时,由所在部门人员填写请假条; 2、员工遇有特殊困难,在不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可以请事假,处于见习期的员工不得请事假; 3、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经部门领导批准给予同等时间的加班月休。存休假原则上当年休完。如因特殊情况存休的,全年最多不得超过7天; 4、严禁各单位员工制定或办理“两不找”或各种可以不上班的政策,其所有外借、长学、长休和派出手续均归口人力资源部办理; 5、以上条款如有违反,均按旷工处理,并参照公司《公司员工违纪处罚暂行规定》和公司经济责任制进行处理。 第四章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现行工资制度是岗位工薪制。岗位工薪制职工的工资有岗位工薪、奖金、辅助工薪组成。基本工薪、效益工薪是由岗位工薪标准(基础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演变而来的,基本工薪的制定不得低于株洲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 日工薪标准=(岗位工薪标准-100元)/21.75(天) 小时工薪标准=日工薪/8 第二条 薪酬计算依据和起薪时间 1、全公司员工的薪酬实行“月计月薪”制。当月岗位工薪的计算以上月的考勤为依据,当月奖金的计算是以上月的考核为依据; 2、新参加工作的员工或其他原因回公司上班员工的起薪日趋:当月15日前报到上班的发全月岗位工薪,当月16日(含16日)后报到上班的发半月岗位工薪; 3、外单位调入职工和部队转业退伍军人分配来公司的,按报到上班日期执行起薪。 4、公司内员工调动,当月15日前办好跳动手续的,原则上由调入单位发放当月薪酬;16日后办好调动手续的,原则上由调入单位发放当月标准工薪,调出单位发放效益工薪。 5、本公司各单位之间借用人员,借用期间薪酬待遇:标准工薪在原单位发放,效益工薪由借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执行。 6、各单位每月22日为薪酬发放日期(如遇星期六则提前1天,星期天则推后1天)。各单位薪酬的具体审批时间必须按公司人力资源部规定的日期进行,不得延误。 第三条 凡岗位异动者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对应入岗。 1、因息工、长学、长病或其他原因脱离工作岗位在一年以上的员工,回岗位工作时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按所在岗位的工薪标准退一档执行。试用期满经考试、考核每项成绩均达到75分以上方可入岗,如有一项成绩小于75分的,退一档入岗,一项成绩不合格的,退两档入档。 2、由低档次调入高档次工作的员工,亦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按变动后所在岗位的工薪标准退一档执行,试用期满后的考试、考核办法及对应入岗条件按第三条第一款执行。 3、由高档次调入低档次工作的员工,在三个月试用期内按低档次的工薪标准执行,试用期满后的考试、考核办法及对应入岗条件按第三条第一款执行。 4、由工人岗位调入技职岗位或在技职岗位之间异动工作的员工,实行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按调入或异动岗位的工薪标准退一档执行,试用期满后的考试、考核办法及对应入岗条件按第三条第一款执行。 第四条 各种假期薪酬支付规定 1、工伤假:重伤治疗期间岗位工薪按原在岗时的标准发放;轻伤治疗期间待遇由各单位自定、治疗期满后休假的,在不低于基本工薪的基础上其待遇由各单位自定。 2、非工伤休假和疾病休假: 休假未满6个月(含6个月)待遇,在不低于当时株洲市最低工资新标准80%的基础上其待遇由各单位自定;从第7个月起执行株洲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在休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不在此列。 3、年休假、部分公民节日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政策规定的休假、其休假期间待遇由各单位自定。 4、女员工生育息工假;女员工怀孕生育休假分为优惠息工假(以整月计算)和非政策性息工假,息工期间薪酬按双方签订的生育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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