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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2009-04-09 10:16:00 证券时报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
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
第二章 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建设等。
第四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发展计划部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
设手续。
第四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
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六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
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类型:2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其他投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
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
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
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八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投资并购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公司
会议研究;并按照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再次提交公司研究;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会审议;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
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3
第四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
其他方式进行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
(一)发展计划部或投资并购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标的资产进行前期调研、
论证,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或
评估;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会审议;
(四)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五)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股权融资是指公司发行
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资产等。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负责人审批;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决策管理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4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八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董事会批准,不及
该范围的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六)项目投资在1000 万以上,低于2 亿的对内固定资产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公司除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六)项目投资在2 亿以上的对内固定资产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
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都应
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或第八十二条规定可以分期交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
准。
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购买、出售资产若所涉及的交易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等事项的交易额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累计计算。
第九章 其 他6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上述有关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题审
计,对违规行为或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事会认
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
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公司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下,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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