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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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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发生变化 ; 3) 工作场所和设施发生变化; 4) 组织产品、服务和活动发生变化。 4.2.5由于县局(分公司)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不断发生变化,以及外部社会对组织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各部门在持续辨识危险源的同时,每年底由县局(分公司)安保科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活动进行一次危险源辩识,从而确定下一年需要控制的危险源,并及时上报市局安全评价组评价,修订县局(分公司)《危险源辩识一览表》GYYC-SP-03-R-01及《危险源风险评价一览表》GYYC-SP-03-R-02。 4.3县局(分公司)安保科和各部门应收集适用于县局(分公司)及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程序》GYYC-ESP-02,编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一览表》GYYC-ESP-02-R-01,这些法规包括: 1)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性环境公约、协议; 2) 国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标准要求; 3) 贵州省、贵阳市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法规、环境标准要求; 4) 行业和省公司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及规定; 5) 顾客和供方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6) 公司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对公众的承诺。 4.3.1县局(分公司)安保科和各部门应及时将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做好传达记录。 4.4 县局(分公司)安保科每年初,根据市局下达的安全目标,执行《目标、指标和方案控制程序》GYYC-ZHP-04、并结合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对各项目标进行分解,完成《安全、环境目标、指标责任分解表》GYYC-ZHP-04-R-01,编制各部门《安全目标责任书》,组织发布、签订等工作。 4.4.1 各部门根据县局(分公司)安保科分解的安全目标,结合本部门各岗位职能层次,将本部门目标、指标分解到各岗位,完成本部门《安全、环境目标、指标责任分解表》GYYC-ZHP-04-R-01,编制各岗位《安全目标责任书》,组织签订等工作。 4.4.2 各岗位要根据分解到本岗位的安全目标,熟练掌握目标内容,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确保本年度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 4.5 县局(分公司)各工作部门要根据分解到的本年度的安全目标,执行《目标、指标和方案控制程序》GYYC-ZHP-04,制定能够完成本年度各项安全目标的《安全、环境目标指标措施方案》GYYC-ZHP-04-R-02,报县局(分公司)安保科评审汇总。 4.5.1 县局(分公司)安保科根据各部门《安全、环境目标指标措施方案》GYYC-ZHP-04-R-02,组织汇总,编制公司本年度《安全、环境目标指标措施方案》GYYC-ZHP-04-R-02,报市局安全评价组审核。 4.5.2 县局(分公司)安保科根据市局(公司)审核发布后的《安全、环境目标指标措施方案》GYYC-ZHP-04-R-02,在OA上发布,各部门根据OA发布通知,确定本部门本年度《安全、环境目标指标措施方案》GYYC-ZHP-04-R-02。 4.5.3 县局(分公司)各工作部门,按照《安全、环境目标指标措施方案》GYYC-ZHP-04-R-02计划时间,每月对《安全、环境目标指标措施方案》中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完成《安全、环境目标指标措施方案检查表》,县局(分公司)安保科定期组织检查,并对《安全、环境目标指标措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完成县局(分公司)《安全、环境目标指标措施方案检查表》。 4.6 县局(分公司)安保科负责组织各部门完成县局(分公司)、各部门(4.4.1)安全岗位组织结构图,并将各岗位安全职责编制到《岗位说明书》中,报县局(分公司)人事劳资科。 4.6.1 县局(分公司)人事劳资科对各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发布实施,各岗位人员要熟悉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要求。 4.7每年初,县局(分公司)安保科根据需求编制县局(分公司)年度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完成记录《部门培训需求表》GYYC-GP-04-R-01,报人事劳资科审核。各部门根据需求编制当年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完成记录《部门培训需求表》GYYC-GP-04-R-01,报县局(分公司)安保科审核后,人事劳资科汇总。 4.7.1县局(分公司)安保科根据市局(公司)审核后的《部门培训需求表》GYYC-GP-04-R-01,定期开展培训,执行《人力资源控制程序》GYYC-ZHP-13、《能力、意识和培训控制程序》GYYC-GP-04、《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制度》GYYC-GP-04-W-04、《教育培训管理办法》GYYC-GP-04-W-01、《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GYYC-GP-04-W-02、《员工学历及送外培训教育管理办法》GYYC-GP-04-W-03,完成培训项目实施请示、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GYYC-GP-04-R-03、《培训记录表》GYYC-GP-04-R-04、《培训有效性评价表》GYYC-GP-04-R-09、《外出培训申请表》GYYC-GP-04-R-01、《培训效果跟踪反馈表》GYYC-GP-04-R-07、《临时培训申请表》GYYC-GP-04-R-08、《教学评估表》GYYC-GP-04-R-10等记录,并将培训完成记录上报县局(分公司)人劳科备案。 4.7.2各部门根据县局(分公司)安保科审核后的《部门培训需求表》GYYC-GP-04-R-01,定期开展培训,执行《人力资源控制程序》GYYC-ZHP-13、《能力、意识和培训控制程序》GYYC-GP-04、《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制度》GYYC-GP-04-W-04、《教育培训管理办法》GYYC-GP-04-W-01、《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GYYC-GP-04-W-02、《员工学历及送外培训教育管理办法》GYYC-GP-04-W-03,完成培训项目实施请示、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GYYC-GP-04-R-03、《培训记录表》GYYC-GP-04-R-04、《培训有效性评价表》GYYC-GP-04-R-09、《外出培训申请表》GYYC-GP-04-R-01、《培训效果跟踪反馈表》GYYC-GP-04-R-07、《临时培训申请表》GYYC-GP-04-R-08、《教学评估表》GYYC-GP-04-R-10等记录,并将培训完成记录上报县局(分公司)人劳科备案。 4.7.3 县局(分公司)安保科每月,对各部门进行年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检查,完成记录《公司环境和职业安全监测检查记录》GYYC-ESP-03-R-01,各部门未及时完成计划的,要提前写出原因,修订计划,完成书面修订说明。 4.8 县局(分公司)各部门对安全信息的交流和沟通,执行《信息沟通与协商控制程序》GYYC-GP-05,流程主要包括: 4.8.1县局(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安保科、人劳科可利用日常会议等对整合管理体系有效性信息进行沟通,也可以通过布告栏、简报、OA办公系统等形式进行内部沟通。 4.8.2 县局(分公司)员工对管理体系的意见和建议等信息,由所在部门接受后填写《信息反馈表》GYYC-GP-05-R-01并向县局(分公司)综合办、安保科、人劳科传递。经县局(分公司)综合办、安保科、人劳科研究后通过其所在部门予以答复。重要事项应由县局(分公司)管理者代表批准同意后,县局(分公司)综合办、安保科予以答复。 4.8.3 县局(分公司)综合办、安保科、人劳科应对《信息反馈表》GYYC-GP-05-R-01进行登录,填写《信息反馈登记表》GYYC-GP-05-R-02,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回复,并作为监视信息沟通有效性的重要内容之一。 4.8.4 县局(分公司)安保科每月要组织一次全局安全工作例会,传达有关文件和通报当月安全管理情况,同时每季度要协助县局(分公司)主要领导开好每季度安全委员会议,完成相关记录。县局(分公司)车队每月也要组织一次驾驶员安全例会,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行车安全。 4.8.4 有关外部交流的安全信息,由县局(分公司)安保科负责接受、处置和回应。 4.8.5与顾客的沟通按《卷烟营销信息管理控制办法》GYYC-GP-05-W-02、《满意度测评管理规定》GYYC-QP-17-W-01、《客户意见处理办法》GYYC-GP-05-W-03规定执行。 4.8.6 县局(分公司)综合办公室通过局长(经理)办公会、党委员等形式,不定期对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有效信息进行沟通,按《会议管理规定》GYYC-GP-05-W-01执行。 4.8.7县局(分公司)职工食堂管理与信息沟通按《职工食堂管理制度》GYYC-GP-05-W-05执行。 4.9 县局(分公司)文件管理与控制,执行《文件控制程序》GYYC-GP-01、《文件编写导则》GYYC-GP-01-W-01、《电子文件控制程序》GYYC-ZHP-02、《规章制度控制程序》GYYC-ZHP-03、《公文处理控制程序》GYYC-ZHP-01。 4.9.1 县局(分公司)需要增加的安全体系文件,由县局(分公司)安保科负责起草、编制,报县局(分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编号受控,纳入体系管理。 4.9.2 县局(分公司)各部门对需要的受控文件,需向县局(分公司)综合办提出申请索取,并填写《受控文件清单》GYYC-GP-01-R-02。 4.10 县局(分公司)各工作部门要做好办公场所、车辆、仓库、食堂、在建工程、闲置资产、档案室、值班室、特种设备、防雷设备、消防设施、安防设施、危险化学品等所辖区域的管理,具体要求包括: 4.10.1 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县局(分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防止火灾管理规定》GYYC-EP-01-W-03、《安全用电管理规定》GYYC-SP-01-W-01,各部门要做好每天、每周办公场所安全检查,填写《办公场所每天安全检查记录表》和《办公场所每周安全检查记录表》GYYC-ESP-03-R-04表 2,县局(分公司)综合办公室每月要开展一次对各部门办公场所环境安全检查,完成《办公环境安全检查表》GYYC-ESP-03-R-03表4。 4.10.2 车辆的安全管理:县局(分公司)各用车部门和车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管理控制程序》GYYC-SP-02、《息烽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车辆管理细则》XFYC-BG-28、《车辆维修保养制度》GYYC-SP-02-W-02、《车辆用油管理办法》GYYC-SP-02-W-04、《机动车驾驶员行业<上岗证>发放和年审管理办法》GYYC-SP-02-W-03、《机动车辆调派制度》GYYC-SP-02-W-01、《配送车辆安全管理制度》GYYC-SP-02-W-05,并完善《车辆行驶派车单》GYYC-SP-02-R-01、《驾驶员停车、运行记录表》GYYC-SP-02-R-02、《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GYYC-SP-02-R-03、《车辆安全检查表》GYYC-SP-02-R-04、《车辆运行费用统计表》GYYC-SP-02-R-05以及车辆两档两本等相关记录。 4.10.3 仓库的安全管理: 4.10.3.1 县局安保科负责监督仓库管理部门对仓库的管理,仓库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仓库保管员对仓库的管理,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0.3.2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4.10.3.3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4.10.3.4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10.3.5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4.10.3.6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4.10.3.7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10.3.8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4.10.3.9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10.3.10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4.10.3.11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4.10.3.12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4.10.3.13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4.14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4.10.3.14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4.10.3.15储存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4.10.3.16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10.3.17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保管员要作好记录。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10.3.18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10.3.19县局(分公司)各仓库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防止火灾管理规定》GYYC-EP-01-W-03、《安全用电管理规定》GYYC-SP-01-W-01、《息烽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仓库、档案室安全管理规定》物资仓库保管员每天要认真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完成《仓库安全记录表》GYYC-ESP-03-R-04表1 、《外来人员进出仓库登记表》、《温湿度计检查表》、《火种缴纳登记表》(未编号);仓库管理部门安全员每周要开展一次对仓库的检查,完成《仓库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表》GYYC-ESP-03-R-03表1。 4.10.4 食堂的安全管理:县局(分公司)各食堂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防止火灾管理规定》GYYC-EP-01-W-03、《安全用电管理规定》GYYC-SP-01-W-01、《机关职工食堂管理办法》GYYC-GP-05-W-06、《职工食堂管理制度》GYYC-GP-05-W-05、《食堂的环境和安全管理规定》GYYC-EP-01-W-01、《息烽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职工食堂管理细则》。安全管理人员要按时完成《食堂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表》GYYC-ESP-03-R-03表5、《食堂卫生检查表 》GYYC-GP-05-R-06、《职工食堂满意调查表》GYYC-GP-05-R-07、《食品留样表》、《消毒柜检查表》、《动火/电器使用管理证》GYYC-EP-01-R-04等记录。 4.10.5 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县局(分公司)基础设施办、安保科、各烟草站要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环境/安全控制程序》GYYC-ESP-05、《基建项目工程管理制度》GYYC-ZHP-05-W-02,《息烽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在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按规定完善《项目施工检查记录》GYYC-ESP-05-R-0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GYYC-ESP-05-R-04等记录。 4.10.6 闲置资产管理:各闲置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息烽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闲置房屋资产安全管理规定》,各闲置资产管理部门每月要定期开展所辖区域闲置房屋资产的安全检查,做好《闲置资产安全检查表》,县局(分公司)安保科每月要对每个所辖区域的1-2个闲置资产进行抽查,做好对闲置资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4.10.7 档案室的管理: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防止火灾管理规定》GYYC-EP-01-W-03、《安全用电管理规定》GYYC-SP-01-W-01、《档案管理规定》GYYC-ZHP-01-W-0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和借阅制度。完成《办公场所每周安全检查记录表》,档案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私人物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工作。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室。做好《进出人员登记表》、《温湿度计检查表》,确保无事故的发生。 4.10.8 值班室的管理: 4.10.8.1局机关大院值班室、局机关办公大楼值班室由县局综合办公室负责考核;蚕桑坡值班室由稽查大队负责考核;各烟草站值班室由各烟草站负责考核。 4.10.8.2县局安保科负责收集各辖区部门对值班保安的考核登记汇总,各辖区管理部门负责每月对值班人员进行打分考核。 4.10.8.3各辖区保安职责: 1)维护公司所辖区域周围的治安和秩序,认真做好外来人员进出辖区大门的询问和登记工作,严格控制进出; 2)做好进出车辆的登记工作,严禁外来车辆不经允许进出辖区大院。凡是放进辖区大院的车辆,要跟随停放到指定位置后方可离开; 3)要经常巡视整个辖区,特别是夜里,更要加强对整个辖区的巡逻和检查,以确保和维护整个辖区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4)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在巡逻过程中发现的偶发和突发事件,并作好记录工作。一时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报辖区部门或当天值班领导处理; 5)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不得出现脱岗现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必须报保安公司和辖区部门,并做好调班工作。 4.10.8.4工作要求: 1)保安在值班期间,要尽量穿保安服,着装要整洁,严禁上班穿拖鞋,严禁脱岗; 2)凡是安排有两人的值班点,值班人员必须排出当月值班表,原则上按照一天一轮班制度; 3)保安在值班期间,不得下象棋、玩纸牌和做其它与保安无关的事情; 4)早晨和下午车辆进出,要求值班保安要站立在门口,并检查有无派车手续,无派车手续的,要立即上报辖区车管人员及部门负责人; 5)正确引导进入小区车辆并进行登记,合理安排车位,要经常巡视整个辖区,原则上要求夜间20:00点、22:00点、0:00点必须各巡查一次,并作好巡查记录。认真搞好值班室的卫生工作; 6)保安值班期间,不得喝酒,不得带外面人在值班室长时间玩耍或留宿,文明值勤,认真完成当天值班记录,如实上报值班情况。 7)当班的门卫值班人员对非辖区内的人员拿出辖区的大件物品要进行盘问核实清楚,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门卫值班人员对辖区内向外出租的房屋要进行清查登记,对租房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发现行迹可疑情况要向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时汇报。当班时检查警报器是否正常,填写《防盗报警器运行检查记录》XFYC-AB- ,若发现异常应立即上报。当班时对警报器发出的警报及时处理。对站点突发事件应及时配合采取应急措施制止、避免,并及时汇报; 8)各辖区值班保安每周向安保科电话上报本周值班情况,安保科完成《安全工作“周查周报”电话记录》。 4.10.8.5考核办法:各辖区保安考核由各辖区部门负责,每月15日前将保安当月的工作情况以书面上报安保股。全月无下列情况的,发全勤工资,发现一项不符合的,在全局保安工资总额中扣除罚款总金额,并上报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值班期间着装不整洁,穿拖鞋上班的,扣10元/次。 2)安排有两人的值班点未编制值班表的,每人扣5元/次。 3)值班期间下象棋、玩纸牌的,或做其它与保安无关的事情,扣20元/次。 4)早、晚车辆进出频繁期间不站在门口执勤的,扣5元/次。 5)值班期间饮酒的,扣100元/次;发现醉酒的,立即退回保安公司。 6)外来人员不询问和登记的,扣5元/次,车辆进出不询问、不登记的,扣10元/次。 7)车辆进入,不作引导,发现乱停乱放的,发现一次扣20元/次。 8)夜间值班不到位,串门玩耍的,发现一次扣10元/次。 9)脱岗10分钟的,扣50元/次,一次脱岗超过15分钟的,立即退回保安公司。 10)报警器检查记录不完善或不真实的,发现一次扣20元。 11)对辖区内发生的紧急情况不及时上报的,发现一次扣50元;造成后果的,按照协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2)对保安工作的落实和到位情况,由各辖区部门负责检查,并进行教育谈话,对多次谈话不改和工作责任心较差的保安,各辖区部门可向提出辞退意见。 4.10.8.6县局(分公司)配备值班室的部门要执行《息烽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值班管理规定》,安全管理人员要负责值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保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完善《车辆进出登记表》、《防盗报警器运行检查记录》、《监控设备运行记录表》、《来客登记表》、《息烽县单位消防安全巡查记录》等记录,县局(分公司)安保科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完成《值班检查纪录》。 4.10.9特种设备的管理:县局(分公司)配备有特种设备的部门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工作。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4.10.10防雷设备管理:县局(分公司)防雷设备管理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由县局(分公司)安保科负责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防雷装置检测每年一次,由具备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检测。  4.10.11危险化学品管理:县局(分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执行《危险化学品农药管理规定》GYYC-EP-01-W-04。 4.10.12安全设施管理: 4.10.12.1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执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规定》GYYC-ZHP-05-W-05, 县局(分公司)按照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采购管理程序》GYYC-ZHP-06执行,对应当维修的消防器材报市局(公司)审核后,由县局安保科组织并按规定选择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维修,各部门的消防设备要设专人管理,建立《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档案》、《消防设备、设施台帐》GYYC-ZHP-05-R-12,编制《消防设备(器材)摆放图》,并报安保科备案。安保科汇总各部门的《消防设施设备维护档案》GYYC-ZHP-05-R-13,形成县局(分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维护档案》GYYC-ZHP-05-R-13,报市局(公司)安保科备案。当设备需要报废处理时,使用部门须填写《消防设备维修/报废申请单》GYYC-ZHP-05-R-14。并在《消防设备维护管理档案》上作好登记。各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的消防设备(器材)随机抽查,定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设备(器材)常规普查,填写《消防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表》,发现隐患,执行《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GYYC-GP-03。 4.10.12.2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县局(分公司)执行《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GYYC-EP-01-W-07,安保科建立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档案,完成《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台账表》GYYC-EP-01-R-06,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和故障要作好登记,及时问题、排除故障,保障安防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系统管理员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监控室须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守,负责实时监控,并按《监控设备运行记录表》GYYC-EP-01-R-07上内容如实、认真记录,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视频文件有效存储,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20天。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允许带电进行硬件的热插拔操作(支持热插拔的硬件设施除外);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职能部门每月至少对所辖监控系统主机及相关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台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公司)安保科。 4.11 县局(分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GYYC-ESP-04,县局(分公司)安保科负责局机关大楼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写、上报、修订、发布、演练等,各烟草站、专卖稽查大队负责所辖区域各类预案的编制、上报、修订、演练,并报县局(分公司)安保科审核发布。 4.12 县局(分公司)安保科负责开展安全绩效监测,人劳科负责定期开展职工身体健康体检,严格按照《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测控制程序》GYYC-ESP-03执行,按时完成《公司环境和职业安全监测检查表》GYYC-ESP-03-R-01、《公司职业健康检查表》GYYC-ESP-03-R-02。 4.13 县局(分公司)安保科严格执行《不符合、事故、事件处理控制程序》GYYC-ESP-01,负责对每次安全监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督促相关部门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必须开具《纠正预防措施表》GYYC-GP-03-R-01,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要责令责任部门采取临时措加强控制,确保无事故发生,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县局(分公司)安保科可采取绩效考核方式进行处罚。 4.13.1 县局(分公司)各工作部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都要及时上报,不能不报、延报、谎报或瞒报。县局(分公司)安保科负责每月填写《安全事故统计记录》。 4.14 县局(分公司)各工作部门,对开展的各项安全工作,要保存好记录,要严格执行《记录控制程序》GYYC-GP-02。 4.15 县局(分公司)安保科要根据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严格执行《内部审核控制程序》GYYC-GP-08,每季度开展一次县局(分公司)安全体系内部评审,对发现的问题执行《不符合、事故、事件处理控制程序》GYYC-ESP-01,完成《内部审核检查表》GYYC-GP-08-R-02、《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报告》GYYC-GP-08-R-03、《纠正预防措施表》GYYC-GP-03-R-01等记录。 4.16每年年末,由县局(分公司)安保科负责组织安全管理评审,执行《管理评审控制程序》GYYC-GP-06,主要针对危险源管理与控制、管理方案的有效性、运行控制的实效性、应急预案的充分性等因素提出评审意见和下年修订计划,完成管理评审报告或年度安全管理分析报告。 5 .相关文件 5.1《企业管理手册》GYYC-SC 5.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GYYC-SP-03 5.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程序》GYYC-ESP-02 5.4《目标、指标和方案控制程序》GYYC-ZHP-04 5.5《人力资源控制程序》GYYC-ZHP-13 5.6《能力、意识和培训控制程序》GYYC-GP-04 5.7《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制度》GYYC-GP-04-W-04 5.8《教育培训管理办法》GYYC-GP-04-W-01 5.9《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GYYC-GP-04-W-02 5.10《员工学历及送外培训教育管理办法》GYYC-GP-04-W-03 5.11《信息沟通与协商控制程序》GYYC-GP-05 5.12《卷烟营销信息管理控制办法》GYYC-GP-05-W-02 5.13《满意度测评管理规定》GYYC-Q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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