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方卫被控故意伤害案辩护词.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621495 上传时间:2024-05-0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方卫被控故意伤害案辩护词.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方卫被控故意伤害案辩护词.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方卫被控故意伤害案辩护词.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方卫被控故意伤害案辩护词.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方卫被控故意伤害案辩护词.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范文最新推荐- 方卫被控故意伤害案辩护词(郑先林)                  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  郑先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这是一起在黄山市公安系统乃至全省公安系统引起震荡的案件,也是近期网络舆论颇为关注的案件,客观地说这也是一起在事实和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为此我们认真研究了本案的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也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请教了相关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

2、我们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卫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方卫作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方卫对熊军不构成刑讯逼供,更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据我国的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客观方面必须要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则必须是刑讯逼供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残疾、死亡的结果即必须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构成要件。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一)指控被告人方卫对熊军实施刑讯逼供证据不足  2、审讯椅的来源合法、使用方法合理。到办公室之后

3、,方卫等人搬来局里统一定制的审讯椅让被害人熊军坐下并做思想工作,由于熊军情绪激动,为防止其自杀、自残,方卫等遂用审讯椅上的电缆线将其固定在椅背上,但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审讯椅由县公安局十几年前统一制作,不是方卫、王辉私自制作,局里所有审讯椅上均绑有电缆线,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用头撞挡板自残,并非被告人方卫等人专门安装。而且电缆线并非绑在人体上,而是固定在审讯椅上,与人体有10厘米左右的距离,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使用的审讯椅差异不大。因此,本案所用的审讯椅来源合法、使用合理,不是一种专门制作的刑具。被告人方卫使用该椅讯问熊军,完全合法。  3、被告人方卫没有饿

4、熊军。当晚六点左右,被告人方卫等欲盛饭给熊军,但熊军称不愿意吃,问他要不要喝水,其称要喝水,于是方卫端水给他。被告人方卫没有故意饿熊军,是熊军自己不愿意吃,侦查人员既没有强迫嫌疑人吃饭的权利,也没有强迫嫌疑人吃饭的义务,这里请注意,没有进食与故意不给食完全是两个性质的行为,因此方卫对熊军没吃晚饭不存在过错。  5、被告人方卫没有冻熊军。现有证据证实,当晚空调一直开着,室内并不寒冷,熊军除上厕所之外,一直在室内。方卫亦同在该办公室内阅卷办公,如果熊军上厕所时受寒或者因为冬季相对其他季节客观存在的气温低下诱发心脏病,被告人方卫对此亦不存在过错。  6、被告人方卫积极采取措施对熊

5、军施救。观察到熊军发病之后,被告人方卫积极施救,并及时拨打120救护,其行为也无过错。  (二)被告人方卫对熊军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2、被告人方卫在笔录做完之后让熊军在审讯椅上睡觉。但是该行为既非逼取口供的刑讯逼供行为,亦非故意伤害熊军的行为。而且按常理分析,一个正常人没吃晚餐,接受7个多小时问话并坐在审讯椅上过夜根本不会造成伤残、死亡后果。因此被告人方卫对熊军的死亡结果,既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更不存在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三)被害人熊军的死亡与被告人方卫的讯问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为检验意见书,并

6、不是鉴定结论,仅为鉴定人员的一种主观分析意见,鉴定结论才是证据的一种,即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亦必须符合证据的三限,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3、我们对高检技鉴字(2018)89号检验意见书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持有异议,这个检验意见完全是鉴定人员主观上的认识,不客观的案情介绍将影响意见的形成,不同的鉴定人员可能得出不能的结论。本案作为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却使用本系统鉴定部门的检验意见,实有失公允。  4、高检技鉴字(2018)89号检验意见书仅凭死者肺部及肾上腺呈现较明显的应激改变,就断定死者机体处于由寒冷而引起的高度应

7、激状态,但是后面紧跟一句依据目前的送检材料确定冻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据(如死亡现场情况、衣着、尸斑等)。  请注意,本次鉴定所缺乏的材料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第一,死亡现场空调开放,温度适宜;第二,死者衣着冬装;第三,尸斑呈淡紫色,而冻死尸体尸斑应呈鲜红色或者樱红色等鲜艳颜色;第四,死者临死时抢救被抬到室外,室内外温差大,凌晨室外气温极低,足以引起立毛肌收缩和造成苦笑表情。此外,冻死尸体呈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特征就是胃粘膜出现弥漫性红斑,而死者尸体却未呈现。第五,死者死后其尸体在室外存放四个小时,可能造成尸体呈现寒冷迹象。第六,被害人死前,进行过人工呼吸与按摩等抢救,照片上的面部表情亦不能反映

8、被害人死前的真实状况。因此,我们申请补充送检材料并重新鉴定。  5、退一步讲,即使认可该检验意见书,熊军的死因系由寒冷、饥饿等外部因素引起心源性猝死,如前所述,这些外部因素也不是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秋冬季节本身就是心脏病的发病高峰期,冬季气温较低是客观的自然现象,非被告人方卫所能改变。当晚熊军本人不愿吃饭,被告人方卫亦无强迫嫌疑人吃饭的义务。由此,导致熊军死亡的外部因素及内部因素均与被告人方卫的行为无关。  二、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李政、潘世讨进行刑讯逼供证据不足  (一)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潘世讨实施冰冻行为证据不足  1、潘世讨在黄山市检察院两次讯问笔录中的冰

9、冻指证自相矛盾  潘世讨亲自否定在讯问笔录中的冰冻指证,称在押期间多次受检察机关对他加刑或减刑的威逼、利诱,才作出了对方卫、王晖不利的虚假供述。祁门县提供的民警李德清与潘世讨的四份谈话记录、潘世讨写的潘世讨黄山区提审经过,潘世讨2018年11月10日询问笔录及同步影音资料等,均承认自己对被告人方卫系错误指证。  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方卫未对潘世讨实施刑讯逼供。  (二)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李政实施冰冻行为证据不足  1、李政在黄山市检察院两次讯问笔录中的冰冻指证存在不实  李政在2月24日的讯问笔录中指证将冰搞碎绑在缠在他胸口、肩膀、大腿

10、还有肚子上,在4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中指证只有两袋冰,前后两次指证存在矛盾。  2、李政在看守所的就医用药情况也能证明遭受冰冻为不实指证  4、由于潘世讨指证被冰冻系检察机关加刑或减刑的威逼、利诱下所作的伪证,因此李政的指控亦不能排除伪证的嫌疑。  (三)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李政喷射催泪瓦斯证据不足  1、检察机关对李政有多次讯问笔录,其中黄山市检察院对李政的两次讯问,李政并没有指证被告人方卫对其喷射过催泪瓦斯。李政的指证亦不能排除有虚假陈述的嫌疑。  2、证人陈红伟在询问笔录中并称我们同监室的人看见李政胸前和生殖器附近皮肤有发红、脱皮现象&

11、hellip;… 他讲是祁门县公安局抓他的人用瓦斯喷的,该份证据只是一份间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方卫向李政喷射了催泪瓦斯。第一,陈红伟是听别人说的,他本人并没有看到;第二,其证词没有指证是被告人方卫向李政喷射催泪瓦斯。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结合的情况下,该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3、三名同监人的证言中没有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又未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核实。  4、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方卫未对李政实施刑讯逼供。  (四)起诉书所称被告人方卫对潘世讨喷射催泪瓦斯无证据  1、潘世讨从来没有指证是被告人方卫对其喷射催

12、泪瓦斯。  2、李政、潘世讨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健康检查笔录、狱医方纪新、祁门县看守所副所长李德清、祁门县公安局干警吴丽国的谈话记录均证实二被害人在9月26日凌晨入所时体表正常,除李政因骑摩托车摔伤之外,均无体表异常情况。  3、潘世讨称在押期间多次受检察机关对他加刑或减刑的威逼、利诱,才作出了对方卫、王晖不利的虚假供述。祁门县提供的民警李德清与潘世讨的四份谈话记录、潘世讨写的潘世讨黄山区提审经过,潘世讨2018年11月10日询问笔录及同步影音资料等,均承认对被告人方卫系错误指证。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卫在客观上没有对被害人熊军、李政、潘世讨实施过肉刑或者变相

13、肉刑等刑讯逼供行为,对于被害人熊军的死亡,被告人方卫不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亦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转化条件,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格式局商标局:  我公司(厂)使用的第_类_商品上的_商标,已经你局核准注册,证号_.依据商法第十九条规定,对_ 公司(厂)经你局初步审定,列入编号第_号,刊于_年_月_日第_期商标公告的_商标提出异议

14、,请裁定。  理由如下:_  商标注册人(章):_地址:_ _年_月_日  附送:  副本一份  证据_件  其他_                              申请人: (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am

15、p;Chi;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是自然人,格式同上,但需写名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联系方式等 .如果有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也需写明其基本情况。             7 / 8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理/案例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