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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政策与法规
第五章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
5.1 海关概述
5.1.1 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海关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体现国家的权力和意志。
《海关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1)海关的性质
①海关是国家的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权,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海关的权力授自于国家。海关对外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对内体现国家、全社会的整体利益。
②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的活动。海关进行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关境是世界各国海关通用的概念,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关境与国境
一般情况下,关境等于国境。但有些国家关境不等于国境。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全部过节主权的国家空间,包括领陆、领海、领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税同盟和自由区、自由港大量出现,国境等于关境的原则被突破,国家政治国境和关境有时不完全一致。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组成一个共同关境,实施统一的海关法规和关税制度,其成员国的货物在彼此之间的国境进出不征收关税,此时关境大于其成员国的各自国境。自由港、自由区虽在国境之内,但从征收关税看,它可以被视为在该国境之外,进出自由港(区)可以免征关税,此时关境小于国境。针对原为殖民地的国家或地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4条规定,经其宗主国的统一并用发表声明和证实等方法,可以单独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一个成员。此条对关境定义为:在对外贸易方面独立实行关税和贸易管理制度的地区,即所谓的单独关境。香港便是通过这种形式,于1986年由英国发表声明,作为单独关境地区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一个成员。中国也同时发表声明,承诺再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归还中国后,保持其自由港地位,成为一个单独关税地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继续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一个成员。此时,中国的国境大于关境。从1981年起,有关文件或教材中陆续出现“关境”的概念。中国现行关境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3个单独关境地区。
③海关是一个行政执法部门。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他法律包括《宪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海关实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地方法规、规章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2)海关的任务
四项基本任务: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1)监管
监管是四项任务的基础。
监管根据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货物监管、物品监管和运输工具监管。
海关除了审单、查验、放行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外,海关监管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
(2)征税
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
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3)查缉走私
走私是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
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查缉走私是海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组建了海关缉私警察队伍,专司打击走私犯罪,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4)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外目的地、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199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把税则与统计目录的归类编码统一起来,规范了进出口商品的命名和归类,使海关统计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5.1.2 海关的机构设置和权力
1)海关机构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在组织机构上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海关总署;第二层次是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特派员办事处,41个直属海关和2所海关学校(上海海关学院和秦皇岛海关学校);第三层次是各直属海关下辖的562个隶属海关机构。此外,在布鲁塞尔、莫斯科、华盛顿以及香港等地设有派驻机构。中国海关现有关员(含海关缉私警察)48000余人。目前,共有国家批准的海、陆、空一类口岸253个,此外还有省级人民政府原来批准的二类口岸近200个。
(1)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机关内设15个部门,并管理6个直属事业单位、4个社会团体和3个驻外机构。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海关总署派驻纪检组监察局。
(2)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目前我国共有41个直属海关,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海关就本关区内的海关事务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直属海关承担着在关区内组织开展海关各项业务和关区集中审单作业,全面有效地贯彻执行海关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的重要职责,在海关三级业务职能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3)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隶属海关:共有562个。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1998年,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察局,设在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察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2)海关机构的权力
(1)许可审批权
包括对企业报关权以及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报税货物的加工等业务的许可审批,对报关员的报关从业审批等。
(2)税费征收及减免权
(3)行政强制权
检查权、查验权、复制权、查问权、扣留权、滞纳金征收权、提取货样、提取货物变卖等
(4)行政处罚权
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5)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6)其他行政处理权
如行政命令权,如限期改正、责令退运,行政奖励权等。
5.2 报关管理制度
5.2.1 报关概述
报关管理制度是指海关依法对报关人及代表报关单位报关的报关员报关资格审定、批准及对对其报关行为进行规范和有效管理的业务制度。
1)报关的主体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活着他们的代理人是报关行为的承担者,是报关的主体,也就是报关人。
报关人包括报关单位和报关员两类。
2)报关的对象
报关的对象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报关的内容是办理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手续。
思考:报关与通关的区别?(报关是手续,通关不仅是手续,还包含监管及批准等环节)
3)报关单位和报关员
报关单位:直接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
报关单位在经海关审批并办理注册登记后,可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报关手续。
只有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才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而具有这样报关资格的单位应指定专职报关员向海关报关。
报关员是经过海关注册,代表所属企业(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实务的人员。
我国海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业务,因此,报关员只能受雇于一个从事进出口业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报关员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需要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必须受雇于一个有报关权的企业(单位),并向海关注册,才能代表企业办理报关业务。报关员实行2年一审制度。
报关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必须熟悉与货物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法律和对外贸易知识,必须精通海关法规、规章并具备办理海关手续的技能。为此,我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从事报关员工作的资格制度。
5.2.2 报关单位与报关员的注册登记程序
1)申请
2)审查
3)发证
《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5.2.3 异地报关备案制度
异地报关备案制度是指已经在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为取得在其他海关所辖关区报关的资格,而在有关海关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管理制度。
5.2.4报关的分类管理
1)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
向海关直接交验随附的,符合国际商业运输惯例、能反映运输工具进出合法性及其所承运货物、物品情况的合法证件,清单和其他运输单证。
2)进出境货物的管理
①货物收发人接到运输公司或邮递公司寄交的“提货通知单”
②准备好报关单证,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报关时限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申报。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经海关对报关电子数据或者书面报关单进行审核后,在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报关人员要配合海关进行货物的查验。
④属于应纳税、应缴费范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位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进出口税费。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1)自理报关
(2)代理报关
3)进出境物品的报关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的数量为限。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海关法律都规定,旅客携带物品适用“红绿通道”制度。我国海关也采用该制度。
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境旅客在向海关申报时,可以在两种分别以红色和绿色作为标记的通道中进行选择。“红色通道”为申报通道,“绿色通道”为无申报通道。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出境旅客应该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填写申报单,并将申报单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①携带需复带入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
②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入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③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 但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或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数额超出原进境申报数额的;
④携带现钞进出境有限制。进、出境可携带人民币均为不超过2万元。可携带的外币额度则分三种情况:当天进出境一次及以上,携带外币折合不超过500美元;15天内进出境一次及以上,携带外币折合不超过1000美元;非以上情况携带外币折合不超过5000美元。超出额度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同时,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⑤携带文物、货物、货样以及其他需办理出境验放手续的物品的;
⑥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其他限制规定的;
⑦携带中国检疫法规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特殊验收手续的物品者
⑧对海关规定不明确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
应选择“绿色通道”的出境者
①未选择“红色通道”的出境者
②持外交、礼遇签证的旅客和免验旅客
如果进出境的物品是邮递的,其申报方式不同于普通物品。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的签约国,根据《万国邮政公约》的规定,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列明所寄物品的名称、价值、数量,向邮包寄达国家的海关申报。
5.2.5 与海关相关的其他海关监管制度
1)查验制度
所谓查验就是以已经审核的法定申报单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场所,对货物进行实际的检查,即检查“单”与“证件”是否相符,“单”与“货”是否相符。
具体查验可以抽查,也可以抽查。
2)海关年审制度
海关年审制度是指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单位每年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递交规定的文件资料,由海关对其进行报关资格进行年度审核,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继续开展报关业务条件的海关管理制度。 报关单位申报年审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
3)经设关地点进出境制度
《海关法》第8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
4)后续管理制度
海关先放货,事后进行监督管理。如核销制度、海关驻厂监管制度等
5)征税制度
进口税、出口税及其他税费都在进出口环节征收。
6)放行制度
放行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查验后,在有关单据上盖章、以示放行。
7)结关制度
结关就是办结海关手续的意思。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就是结关。但是对特定减免税、临时减免税和保税货物来说,只有在其补税、复运出口、超过规定的海关监管年限并向海关销案时,经海关核准解除监管时才被视为结关。
8)保税进出口通关制度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货物在进口时暂缓办纳税手续,进口后按规定储存或加工,在直接复出口或重新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后,经核销解除海关监管。
5.3 关税法律制度
5.3.1 关税概述
1)关税的概念
关税(tariff)是指由设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国家指定的其他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的海关,依法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关税的特点
现代关税具有按金额征税、实行比例税率等流转税的一般特点,另有自身特点
①关税是国境或关境上的统一的、一次性征税
②以进出口的货物或物品为征税范围
③关税由海关机关统一征收管理
④采用复式税则,即关税税率有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类
⑤关税具有涉外性,是执行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
5.3.2 关税的种类
1)按征收对象分,有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
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
(2)出口税
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
(3)过境税
对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
早期是欧洲各国为增加收入而设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19世纪后半期其,各国相继废止。
2)按征收目的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
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现逐渐被保护关税所代替。
(2)保护关税
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主要是进口税。
3)按税率制定分,有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1)自主关税
国家基于主权,独立自主制定的、并有权修订的关税
(2)协定关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而制定的关税税率。(双边、多边关税税率)
4)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有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
(1)进口附加税
一般进口税之外,还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额外的关税,如反贴补税和反倾销税
(2)差价税
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这就是差价税。
(3)特惠税
又称优惠税。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4)普遍优惠制
简称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经过长期斗争取得的。普惠制的原则是,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和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
5.3.3 我国关税法律法规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章《关税》
1987年9月1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海关总署1994年10月24日颁布、同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2001年9月13日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国务院2001年10月31日颁布、200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国务院2003年12月2日颁布、2004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海关总署2007年1月4日颁布、同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5.3.4 关税征收管理
1)关税缴纳
①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卸的24小时以前。
②纳税期限: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③不能按期缴纳扣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两方面: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关税强制执行
两种形式:一是征收关税滞纳金;二是强制征收
4)关税退还
因海关误征、多征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人或代理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一年内,书面声明,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
5)关税补征和追征
6)关税纳税争议
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同时也应在规定期限缴纳关税。纳税人对上一级海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4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5.4.1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对进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贸易国别、进出口商品品种及数量等实行管制的制度。
我国有权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国家商务部属下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海关法》规定,凡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和其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如进口机电产品、化工产品、进出口金银产品等,在向海关申报时必须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批准档。
1)进出口经营权及经营范围的审批
2)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的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
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对于某种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要申领许可证。
进口货物许可证由商务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审核和签发在我国实现分级管理,由各地方商务厅局办理。
3)进出口贸易经营管制
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前身)发布了《货物进口制定经营管理办法》。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等,由商务部制定的专业外贸公司公司专营。
4)对外贸易国别政策
(1)优惠措施——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
(2)歧视性政策
5.4.2 外汇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或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
1)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指本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易而经常发生的项目,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最主要的项目,包括对外贸易收支、非贸易往来和无偿转让三个项目。
对外贸易收支是指通过本国海关进出口货物而发生的外汇收支。
非贸易往来,又称劳务收支或无形贸易收支,包括货运、港口供应与劳务、旅游收支、投资收支和其他非贸易往来收支。
无偿转让,包括本国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之间相互的无偿援助和捐赠,以及私人的侨汇和居民的其他收入。
2)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指资本的输出输入,所反映的是本国和外国之间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变动,换言之,就是一国为了某种经济目的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发生的资本跨国界的收支项目。在国际收支统计,资本项目亦称资本账户。包括各国间股票、债券、证券等的交易,以及一国政府、居民或企业在国外的存款。分为长期资本(合同规定偿还期超过1年的资本或像公司股本一样未定偿还期资本)和短期资本(即期付款的资本和合同规定借款期为1年和1年以下的资本)。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资本项目按期限划分为长期资本往来和短期资本往来。
长期资本往来,指合同偿还期在一年或一年以上或未定偿还期的资本往来。主要有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银行借款、地方部门借款、延期付款、延期收款、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中应付客商作价设备款、租赁和对外贷款等。
短期资本往来,指即期付款或合同规定的偿还期为1年以下的资本往来。主要有银行借款、地方部门借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等项。
3)外债管理
4)对外担保管理
5)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
5.4.3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是主管我国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海关总署领导。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实行的是官方机构与民间机构相结合,我国政府承认的民间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是中国商品检验公司,全称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
1)包装检验
2)品质检验
3)卫生检验
4)安全性能检验
5)法定检验
5.5 我国展品进出境的海关监管规定
5.5.1 我国展品进出境海关监管概述
1997年2月,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当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监管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进口展览品(以上简称展览品)包括下列货物、物品:
(一)在展览会中展示或范用的货物、物品
(二)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三)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四)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展览品运出或者复运进口时,不准在装展览品的容器内装入个人物品或者其他非展览物品。
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礼品和其他资料,应当另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5.5.2 展品进出境的手续
1)进境展览品的通关流程
(1)备案
来华办展,应将有关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关,向展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担保
(3)进口展览品申报
向海关提交展品清单,内容要清晰完整,翻译成中文
(4)查验
展览品开箱前应通知海关,海关对展品查验时其所有人应当在场,并负责搬移、开拆、重新封货包装等工作。
展览会期间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等,要经海关审查同意后,方能展出或使用。
(5)驻场监管
(6)核销
展览会闭幕后,展览会主办方应及时向展出地主管海关交验展览品核销清单一份。
对于未及时退运出境的展览品,应存放在海关制定的监管场所或监管仓库。
对于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海关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7)复出境
提供核销清单。
一般情况下,展览品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应向海关报批,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2)出境展览品的通关流程
(1)出口
交验展览品清单和批准文号文件
(2)复进口
提供展品清单,包括销售、损毁等情况
(3)核销
5.5.3 展品进出境的税费
进境展品留在国内销售的,应向主办单位或有关购买单位向展出地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作为礼品或样品赠送的展品,主办单位应向展出地海关提供列明品名、数量、价值、受赠对象等内容的展品赠送确认书,由受赠对象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废弃的展品,有接受单位的,由接受单位向海关办理手续;无接受单位的,由主办单位将废弃展品交由海关处理。
因损坏、丢失不能复运出境的,主办方应向海关申报。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征税,丢失的按进口同类产品征税,因不可抗力损坏或灭失的,海关根据受损情况减征或免征进口环节税。
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在数量和总值合理的范围内,对下列进口后不复运出境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①在展出活动中能够代表国外货物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参展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由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使用或消费的。
b、显系单价很小广告样品用的。
c、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
d、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②在展览会中专为展出的机器或器件进行操作示范所进口的并在示范过程中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
③展出者为修建、布置或装饰展出台的而进口的一次性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及壁纸。
④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门用于向观众免费散发的于活动有关的宣传性印刷品、商业目录、说明书、价目单、广告招贴、广告日历及未装框照片等。
⑤进口供各种国际会议使用或与其有关的档案、记录、表格及其它文件。本条不适用于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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