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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合同
甲方:广西南宁冠丰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本合同甲方于2010年11月19日通过合作开发方式取得留村一、二、三、四、六组位于那洪大道中段北侧的自有三产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至2034年4月31日止。该宗土地面积为33159.94㎡(约49.74亩)。土地祥情见南宁国用(2007)第448583号土地使用证。为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现将上述49.74亩之中的43.34亩三产用地与乙方进行合作开发项目,另外的6.40亩(地块的西南角,临街60米,进深72.50米,初步如总平图所示)由甲方自己开发加油站项目用。本着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合作开发的方式及项目
1、甲方提供给乙方43.34亩的土地是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第三产业用地,甲方不参与投资及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乙方负责项目的开发、投资及运营,自负盈亏。
2、合作开发期间,乙方有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建设适合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已建的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甲方不得干涉。
3、甲方允许乙方与第三方再进行合作开发经营,同意乙方采取自营、合作等方式经营,需书面告知甲方。
二、合作开发使用权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34年4月31日止。
三、合作开发费的支付及期限
1、本着合作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鉴于甲方前期在合作开发的土地上做了一定的工作,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合作开发补偿费捌佰万元人民币(¥8000000.00)。
2、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肆佰捌拾万元人民币合作开发补偿费(其中壹佰万元作为本合同定金)。其余叁佰贰拾万元须在叁个月内付清。
6、农民生活费补偿金(即土地租金)甲方之前已支付至2011年4月31日,自2011年5月1日至2034年4月31日止的农民生活费补偿金由乙方按时交付给留村一、二、三、四、六组。每年的5月1日前交付下一年度的土地使用农民生活费补偿金。以下为土地合作期乙方须向留村一、二、三、四、六组支付农民生活费补偿金列表如下:
日 期
每年每亩价
合计亩数
每年总金额
2011.5.1---2014.4.31
20000元
43.34亩
86.68万元
2014.5.1---2019.4.31
24000元
43.34亩
104.016万元
2019.5.1---2024.4.31
28800元
43.34亩
124.8192万元
2024.5.1---2029.4.31
36000元
43.34亩
156.024万元
2029.5.1---2034.4.31
45000元
43.34亩
195.03万元
四、土地的交付
自甲方收到乙方的合同定金之日起叁天内交付土地及所有土地相关材料给乙方进行下一步工作。
五、 合同双方的责任
1、 甲方的责任
(1)合作期间,如合作开发的土地出现权属纠纷或争议的,因此而造成乙方不得正常经营的,甲方负责及时协调解决,由甲方向留村各组提出减免相应的农民生活费补偿金。
(2)合同期间甲方负责协调好留村一、二、三、四、六组村民与乙方的关系,协助乙方及时开具办理报建、营业等手续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协助为乙方提供给排水方便,场地内的水、电设备、设施安装申报由乙方自负。
(3)甲方与前任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合同》所陈述的责任在本合同未生效之前发生的甲方仍须承担。
(4)加油站项目由甲方自己投资开发,自负盈亏,与乙方无关。
2、乙方的责任
(1)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付甲方的合作开发补偿费。
(2)合作期内,乙方须按时交纳留村一、二、三、四、六组农民生活费补偿金。
(3)乙方须延续承担甲方与留村一、二、三、四、六组所规定的各项责任。但不承担本合同生效之前因甲方过错所产生的责任及后果。
(4)乙方的项目总平图设计须兼容甲方的加油站项目总平图设计,使该合作开发地块的各个项目的总平图审查等各项报建手续得以顺利通过,满足消防设计的要求。
六、乙方享有甲方与之前任签订的《土地使用合作合同》所陈述归属甲方的所有权益。
七、合作期间,如政府征收合作开发的部分土地的,之后调整三产土地给留村一、二、三、四、六组的,调整后的土地应补偿给乙方继续合作使用,此项工作甲方负责协调。如国家需征用合作开发的土地,地上建筑物等拆迁补偿甲乙双方按比例和时间甲乙双方各占比例如下:
日 期
甲 方 占
乙 方 占
2011.5.1---2014.4.31
10%
90%
2014.5.1---2019.4.31
40%
60%
2019.5.1---2024.4.31
50%
50%
2024.5.1---2029.4.31
60%
40%
2029.5.1---2034.4.31
90%
10%
八、违约责任
自双方签订合同并甲方收到乙方的合同定金之日起,本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甲乙双方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按定金的两倍赔偿损失。
九、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土地使用合作权。乙方如果不再继续合作,需在合同期满前30天通知甲方,办理移交证照手续。
十、乙方中途不按《土地使用合作合同》条款支付给农民生活费补偿金的,乙方构成违约,乙方在此宗地已建成建筑物及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
十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不能因双方决策人或法人代表的变更或双方的名称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甲方与之前任于2010年11月19日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合同》及本合同甲方前任与留村一、二、三、四、六组于2008年4月30日所签订的《土地使用合作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甲方:广西南宁冠丰投资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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