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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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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某国有公司欲招聘一名销售部经理,要求应聘者需具有本科学历、三年以上销售经验。招聘信息发出去后,一周内收到数百份应聘简历,公司在数百份简历中挑选出十位应聘者参加面试,其中应聘者张武的条件非常符合公司的要求,张武的简历上注明的是国内某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并有在某外资企业中担任过3年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经过面试,公司最终决定聘用张武为本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并为期2年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须赔付对方五万元的违约金。张武上任后,销售部的业绩一月不如一月,许多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反映,张武对销售一窍不通。经过公司的调查,原来张武只具有专科学历,并且毕业之后一直待业在家,其研究生学历证明以及工作经历证明均是其父母花钱买来的。于是公司决定解雇张武,张武接到解雇通知书后,要求公司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公司拒绝了其要求。张武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武在应聘时存在欺诈行为,裁决张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不需要支付张武违约金。【义贤专家律师评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是

3、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显示公平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须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果通过胁迫、欺诈或违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如果劳动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就该部分条款协商的时候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4、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网:)张武采用欺诈手段去应聘,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因此,因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内容。新法新规: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用人单位的限制更加严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

5、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更加有利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正确处理,并且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一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这更加有利于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更加有利于规范用工市场。【义贤专家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诈或胁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

6、和劳动者约定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也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否则,该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不履行该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也不可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R法务沙龙q的群173265467)或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履行该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友好提示: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8、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

9、、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0月18日)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

10、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第6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据此精神,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中所说的“职工被迫签

11、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7、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2.1)第二十二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

12、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电话:400-008-5151.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8、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第十条 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13、确认。你打开这个页面 9、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公告第87号)第十五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三)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违背当事人意愿订立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经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10、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2002/1/4)第十七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劳动合同;(二) 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三) 违反

14、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四) 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www.51HR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51HRlaw网站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热情邀您加入咨询交流QQ群:173265467。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HR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

15、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

16、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外企HR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无忧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劳动合同百案图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中国工伤保险研究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文章来源: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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