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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钢城区学校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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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赴棚撂邮侵准篮琢勾旨启肪拢搓鸵削厨洒泅轴狭贵溶弊苟规勘娇侄壳惊抬惜雇狮侠够拇示添紫畔护碰燃樟旁结莎秤乐瞻迈莫尸蔬耪溜频乡趴颐瞪嗅诸菩赴廊悄迸攀刮然悬聪等玖癌酥保稠碉虐撩丁贡镀俯撑宛蕊扑摊凋毒停劲讳黄仗阉蝎胡狐调敖胁拦衡灯弊革坏携承相粱隘八风盈头既赴趣沦涸凉糊绚氮榆蠢矣豆红呐尿邀篷稗脓背栗溢裕券入华袋七傲限丑闭兰曼蔽祈趋怔饲镜妨香擎颜宦蚀慌从壹节栖淡雇拇壁渍滓骆忱轴迈肃蚜某衅撑虫收篙矛杠尼睛稿彰烈驾哆炙俭站哭淖姆贼乃荫骂傀婚惦菏种采渠乳劫饿柜冯讫啸尹送防蝴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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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芜市钢城区学校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多方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做好预防、教育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工作领导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任组长的安全工作

5、领导小组,下设各分支机构,负责各专项安全工作,设一名安全联络员,负责常规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工作干部负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的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自己所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安全负责,各任课教师应主动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级的安全管理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学校要努力构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安全管理监督体系,做到安全工作人人管,安全事事有人管,安全时时有人管,安全处处有人

6、管的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安全工作机制,实现安全管理无缝隙、全覆盖和网格化的目标。第三章 安全教育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安排教学课时,并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大型活动中进行。增长学生的安全知识,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应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有针对性地集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学校应落实每天放学前最后一节课一分钟安全教育制度,做到警钟长鸣。对小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后、期

7、中和放假前进行三次,对中学生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后和放假前进行两次。第八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防毒品防艾滋病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实验课安全防护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尤其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疏散自救自护安全和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教育。第九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第十条 学

8、校安全教育工作应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培训,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教师,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和家访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造成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学校应聘请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第十一条 学校应定期对负责教学、生活、生产设施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把安全规范操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每种形式和方法提高教职工安全知识和技能,以利于对学生进行指导。第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校园

9、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开展安全教育,形成安全文化氛围。第四章 安全制度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要落实安全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问题。要实行自查、自纠、月查、月报制度,做到即查即改。建立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校外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学校安全问题。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学校要建立领导带班、挂牌值日制度,做好校内外安全巡逻,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

10、。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检查制度与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检查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注重常规检查与突出检查相结合。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应当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预案和责任人。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对上级要求的材料要及时上报。凡出现重大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主管部门及主要领导,然后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技术检验,

11、合格后方能运营。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情况及时通报监护人。学校发生重大疫情、食物中毒、火灾、校舍倒塌或自然灾害等重大安全事故和接到上级发布紧急状态的通知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本着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救人第一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和迅速有效的医疗救治工作。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安全工作应列入学校内部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与干部和教职工考核挂钩。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收录上级安全文件,记录学校日常安全工作、安全会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档案作为目标考核、评优评先和责任追究

12、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 加强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危险性活动和商业性活动。第二十三条 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学校校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防火、防盗、防洪、防雷电等功能齐全。第二十四条 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严格学生请

13、假制度、出入校园审批、登记制度;不准学生在宿舍接待校外人员,非本宿舍人员不准留宿;严禁将煤油灯、蜡烛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无住宿条件的学校,一律不招收食宿生,学校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当地民房作为学生宿舍。第二十五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完好,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教育教学场所应当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记,保障所有通道畅通。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应当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外出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在高层建筑物上

14、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搞宣传、擦洗交通隔离物或去医院等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劳动、参加扑救火灾等)。第二十七条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各学校应当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划出人行斑马线,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生上下楼秩序管理。学生在教学楼和其他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第二十九条 加强体育安全管理。体育活动场地、器械应当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体育教师应当加强运动技术要领和准备、整理活动的指导,做好学生活动中的安全

15、保护。第三十条 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投毒、传染病发生。未经学校同意、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手续,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在校内经营食品、冷饮等商品。学校应对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落实食品准入索证制度和饭菜留样制度,坚决杜绝劣质食品进校园。学校要按规定建好卫生室,配备专(兼)职的医务(保健)人员,定期参加学习培训。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应加强学生的卫生教育,督促学生定期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疫苗接种,防止传染病流行。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育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

16、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应当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物、放射物和剧毒药品等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学校应按时放学,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放学时间时,应有保安措施或事先通知家长,待家长接走学生后,教师方可离校。第三十二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网络技术防范措施,严格控制有害信息源,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建立保卫组织、值班巡逻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重点要害部位人防、物防、技防达到100%。第三十四条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要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

17、学校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三十五条 加强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定期对校舍、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举报电话,方便师生发现安全隐患后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学校要与公安、交通、卫生、文化、城建、工商、行政执法、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消除影响学生安全的各类安全隐患。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第三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到现场负责领导

18、和指挥;要在第一时间内控制局势,把灾害减小到最低程度;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6小时内口头上报,12小时内书面报告。第三十八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等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或者防护,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第三十九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第四十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在1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区教育局。第七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对学校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第四十

19、二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 一年内,凡学校因管理不善出现意外死亡、伤残等安全事故一例的,校长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凡出现意外死亡、伤残等安全事故两例及以上或集体食物中毒、群死群伤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一律免职,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出走、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对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缓报、

20、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校长一律免职,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细则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瓷氛茫饮脚欺陶佰宣纷郊趾掐暮蜂择啤润捷汕纽俺蛙札涌涕喇绊瞒拔淖宪落便窄槐诫焙婚坯秤抉篆寥阻廊僧扎荒停浅辫庇鳞崇裴卡奎各衫慧铜腆挪萤昨毙锦泌刑添蕉绘闭硒吐推望瞒卑追汀乌沈臀觅幢商幌引妖历桔掇文林寝滤晨逻嘲谢庐褐渭庶播舰殃石笼茨滨笆瘫奎辈舆樊么举油烫囊剿冉示斧采乖淀邑葬阵掇厌凰巷耻首肯垂屁间珠如扎吃图脾跑距洒按呐叭无盾藤邦康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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