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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代理推广协议201306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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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特定地铁线路票款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代理推广协议二一三年 月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目 录第一条定义3第二条代理推广份额3第三条代理推广工作内容3第四条代理推广安排3第五条资料管理与交流6第六条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工作7第七条代理推广费用8第八条陈述与保证9第九条权利与义务11第十条不可抗力14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5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7第十三条其他事项18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本北京特定地铁线路票款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代理推广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3年_月_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计划管理人/主推广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2、)法定代表人:雷杰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代理推广机构:_ _ _ _ (“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1、甲方拟设立北京特定地铁线路票款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2、乙方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_,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专项计划推广机构的资格和能力。3、甲方有意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专项计划推广等相关业务,乙方同意并接受该项委托。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专项计划的代理推广业务(以下简称“代理推广”)及其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1.1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本

3、协议中的词语或简称与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相应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第二条 代理推广份额2.1 乙方负责代理推广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京地铁1、京地铁2、京地铁3、京地铁4和京地铁5)总份额为:【】。第三条 代理推广工作内容3.1 专项计划代理推广工作的主要内容3.1.1 乙方代理甲方向投资者推广销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及提供客户服务等。3.1.2 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认购人在专项计划项下认购、收益分配、资产清算等事项。3.1.3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业务。第四条 代理推广安排4.1 代理推广时间和场所4.1.1 专项计划的推广期、兑付日等日期和时间均由甲方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确定。

4、4.1.2 乙方在推广期受理认购人认购申请的时间,由甲方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乙方遵照执行。专项计划推广期间的营业时间双方可另行协商制定。4.2 账户管理4.2.1 账户开立、变更、冻结、注销(1) 乙方应在专项计划推广期间及其存续期间协助符合要求的尚未开设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的认购人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等相关开户业务。(2) 在专项计划推广期间及其存续期间,乙方应协助认购人办理资料变更申请;按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协助执行账户冻结、解冻;及协助办理账户注销业务。4.2.2 账户信息核对在专项计划推广期间,甲、乙双方应对认购人的认购资金、优先级资产支持

5、证券认购份数平行记账,每日核对。4.3 交易管理业务4.3.1 业务申请的受理(1) 乙方应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文件及本协议的约定受理认购人的如下业务:(a) 认购人认购、交易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取专项计划项下的收益及清算资产等业务申请。(b)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情况下的资产支持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c) 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资产支持证券冻结。(2) 乙方受理本协议第4.3.1款第(1)项(a)约定的业务的,应严格审查认购人的申请材料、批准文书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完备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乙方应保证传输给甲方的数据与认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保持一致。(3) 认购人在参与认购时,

6、以甲方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为准;在交易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清算资产分配等业务发生时,以中证登上海公司的确认为准。4.3.2 数据及信息传输(1) 专项计划推广期间,乙方应将其参与代理推广的网点的全部专项计划认购参与数据及文件资料即时传送给甲方。甲方应在审核后对乙方提供的认购人认购参与专项计划数据及时进行确认。认购人认购参与专项计划经甲方确认后,乙方从相应的认购人的认购账户里扣款,并将相应的资料、数据按日传输给甲方,甲方应在审核后及时进行确认。(2) 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及时、准确、完整。(3) 数据传输中的衔接时间以有关数据到达数据接收方系统的时间为

7、准。(4) 任何一方因过错、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给对方传输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延误等所引发的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对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对方有权向过错方追偿。(5) 数据及信息的传输非甲、乙双方原因而出现差错、遗漏或延误的,由双方协商解决。4.3.3 资金交收(1) 专项计划推广期间,甲方每日对当日认购人的认购金额进行确认;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令,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额将甲方确认后的认购金额划付到计划推广专户中。(2) 乙方负责在甲方注册登记系统确认日起1个工作日内协助认购人将认购资金划入甲方的计划推广专户。4.3.4 差错处理甲、乙双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防范各业务环节差错的发生,特别对重

8、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双方应相互配合对方执行差错处理。第五条 资料管理与交流5.1 交易资讯5.1.1 甲方应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最新版本的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它与代理推广协议有关的文件,乙方应在确定相关材料不会对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或自身权益有可能产生损失、损害的前提下,将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风险揭示书向认购人提供或摆放在其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网点,供认购人参阅。5.1.2 甲方对本协议第5.1.1款约定的材料拥有完整和排他的版权,乙方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对其进行任何修改。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制作为代理推广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但应在正式使用前告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对其自

9、行制作的代理推广所需资料向认购人及甲方承担全部责任。5.2 资料管理5.2.1 专项计划代理推广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认购人办理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业务内容的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和证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人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涉及专项计划及认购人的协议、合同等。5.2.2 甲、乙双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各方所涉及的专项计划代理推广资料。认购人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及其原始凭证、与认购人签署的各类协议等,乙方应交由甲方保管。根据业务需要,甲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5.2.3 甲、乙双方在代理推广过程中产生的各

10、类交易记录、认购人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如业务需要,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将相关资料交甲方保存。5.2.4 甲、乙双方对办理代理推广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凭证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各自行业标准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年限。【中伦Note:保存期一般约定为“不少于专项计划终止后二十年”,建议对保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5.2.5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及时整理并移交有关业务资料,保证专项计划代理推广的正常进行。乙方不需移交的资料,仍应妥善保存,甲方若有查阅的需要,乙方应给予配合。第六条 市场推广

11、和客户服务工作6.1 乙方为代理推广专项计划需要配备足够的、合格的推广人员,并对推广人员做好培训。在乙方的合理要求下,甲方应对乙方推广人员进行业务培训。6.2 专项计划客户服务工作以甲方为主,甲方应负责客户服务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支持等各项工作,负责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妥善处理投资者查询、咨询、投诉等客户服务工作,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客户服务工作。6.3 乙方负责向客户提供代理推广相关业务咨询。如乙方对前述问题不能提供解答,应向甲方寻求业务支持或建议客户向甲方咨询,甲方不得拒绝乙方的合理请求。第七条 代理推广费用7.1 代理推广服务费7.1.1 在本专项计划按照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成功设立的前

12、提下,甲方应于专项计划成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推广服务费。7.1.2 代理推广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是计划推广专户内由乙方代理销售的认购人的认购资金总额专项计划代理推广服务费率。7.1.3 专项计划代理推广服务费率为_。7.2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交易费7.2.1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在乙方柜台办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相关业务时,证券交易费由乙方享有。7.3 宣传费用甲方负责提供专项计划所需的宣传材料,并承担宣传材料的印刷、运输和邮寄等在内的宣传费用。7.4 系统费用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方计算机系统设备配置与程序开发等费用。7.5 其他费用乙方由于代理推广专项计划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

13、乙方自己承担。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8.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作为计划管理人向代理推广机构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专项计划成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8.1.1 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和经营。8.1.2 甲方依法取得了办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就甲方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甲方丧失该项资格。8.1.3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甲方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在其公司经营权利范围内得到了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不违反、冲突或

14、有悖于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不违反或导致甲方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的规定,或与之冲突;()不违反或导致甲方违反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8.1.4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甲方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已经取得中国法律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了政府备案。8.1.5 本协议构成对甲方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向甲方主张权利。8.1.6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专项计划成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

15、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8.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专项计划成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8.2.1 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_公司,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和经营。8.2.2 乙方依法取得了办理代理推广业务所需的资格,就乙方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丧失该项资格。8.2.3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乙方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在其公司经营权利范围内得到了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

16、则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不违反或导致乙方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的规定,或与之冲突;()不违反或导致乙方违反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8.2.4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乙方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已经取得中国法律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了政府备案。8.2.5 本协议构成对乙方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向乙方主张权利。8.2.6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专项计划成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第九条 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

17、的约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尽职、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的本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的特殊状况及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责任的事项,甲、乙双方应本着为专项计划和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尽快协商解决。9.1 甲方权利与义务9.1.1 甲方权利(1) 管理专项计划资产;(2) 制定专项计划的代理推广方案,并指导及监督乙方进行代理推广;(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办理专项计划代理推广,随时有权调整委托范围,及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4) 要求乙方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本协议的约定,办理专项计划代理推广有关事宜,并

18、对乙方的代理推广开展情况进行监督;(5) 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专项计划的约定,通知乙方暂停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代理推广;(6)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被追索或处罚或造成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损失的,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7) 因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8) 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代理推广机构代理推广专项计划;(9)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9.1.2 甲方义务(1) 向乙方提供专项计划的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2) 按照本协议

19、项下的有关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推广费用;(3) 向乙方提供与专项计划有关的推广宣传材料、投资资讯等,并保证其内容与专项计划及公告等内容相符,并协助乙方做好专项计划的宣传工作及对认购人的各项服务工作;(4) 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5) 在乙方的合理要求下,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6)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9.2 乙方权利与义务9.2.1 乙方权利(1) 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客户服务的业务支持;(2) 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代理推广费用;(3) 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

20、协议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甲方赔偿;(4) 乙方仅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代理推广工作,专项计划的投资运作及其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5) 有权因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6) 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7)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9.2.2 乙方义务(1) 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专项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办理专项计划代理推广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推广机构的职责;(2) 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专项计划代理推广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为参与认购的认购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通过广播、

21、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支持证券;(3) 根据主管部门和甲方的合理要求按时完成与专项计划相关的上报材料,协助甲方制定推广方案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支持;(4) 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在办理本协议项下代理推广业务时,应当根据专项计划确定的推广对象,对认购人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其完备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引导认购人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正确填写相关单证;(5) 确保认购人认购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要求投资者就此在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乙方明知投资者身份不真实、认购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应当对其认购要求予以拒绝;乙方发现认购

22、人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查、报告义务。(6) 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履行专项计划代理推广的资金交收义务,将有关专项计划的交易款项及时拨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7) 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或由甲方提供的认购人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非公开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8) 合法合规、谨慎严密地保管、备份专项计划认购人的信息资料;(9) 接受甲方对代理推广业务的监督;(10) 应当了解认购人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11) 应当合规推介专项计划,指定专人向认购人讲解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关业务规则和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向认购人充

23、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性,明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12) 在协助认购人认购前应当确保认购人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13)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10.1.1 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10.1.2 乙

24、方部分营业机构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不会导致乙方完全丧失经营能力或履行本协议义务能力的,不视为乙方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10.2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10.2.1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和条件,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且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其他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该方所受影响,并尽快提供有关政府机构或其他权威机构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10.3 不视为违约10.3.1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任何本协议的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均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

25、应因此导致就任何损害、损失或罚金的索赔。在此情况下,双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而其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1.1 合同终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1.1.1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终止协商一致;11.1.2 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协议终止;11.1.3 本协议履行完毕;11.1.4 甲方或乙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机构接管等;11.1.5 其他依法导致本协议终止之事项。11.2 合同解除11.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 乙方违反

26、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宜再担任代理推广机构;(2)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损害了专项计划投资者或甲方的利益,经甲方提示在提示规定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3) 由于监管部门变更乙方的资质标准,致使乙方不再具备代理推广机构资格;(4) 乙方实质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11.2.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 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专项计划和本协议的约定,损害了专项计划投资者或乙方的利益,经乙方提示在提示规定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2) 由于监管部门变更甲方的资质标准,致使甲方不再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3) 甲方实质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继

27、续履行的。11.3 解除和终止本协议的程序11.3.1 本协议终止的,自本协议第11.1款约定的事项出现之日终止;本协议解除的,解除方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发出30日后解除。11.3.2 双方应及时整理和移交代理推广业务相关资料,共同保证专项计划推广业务的正常进行。11.3.3 按照规定在指定场所、指定媒体上公告。11.3.4 按照规定报送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11.4 交接事项11.4.1 在解除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为专项计划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11.4.2 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对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事项负责结清。本协议的终

28、止不影响甲、乙双方就专项计划达成的其他有关合同的继续履行,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对双方仍继续有效。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2.1 当事人违约责任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限内,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项计划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12.1.1 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提供的计划说明书等法定公告文件和宣传材料等制作代理推广业务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因乙方原因造成此类资料内容错误、误导或不当等原因而给专项计划投资者或甲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得知上述内容后,有权要求乙方撤销上述文件和资料并及时做出更正。12.

29、1.2 如因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向其追索相应款项和延期支付的相关利息。12.1.3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各类相关业务资料,如因任何一方故意或过失导致业务资料的灭失、错误或泄露等,给专项计划投资者或另一方带来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12.1.4 甲、乙双方在资金交收过程中,乙方应按照甲方确认的核对结果按时足额将认购资金划入甲方计划推广专户,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因甲方清算错误而给专项计划投资者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12.2 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尽力解决争议或纠纷。协商解决的具体程序是:1

30、2.2.1 由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有关协商争议或纠纷的通知。该通知应阐述争议或纠纷的性质、缘由、权利主张,及支持发出通知一方所主张权利的事实依据,并提出通知发出方解决争议或纠纷的建议和意见。12.2.2 另一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力尽快与通知发出方协商,并在通知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取得解决结果。12.2.3 若在本协议第12.2.2款约定的期限内,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或仍未取得解决结果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仲裁涉及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

31、履行各自的义务。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13.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专人递送、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本协议第13.2款中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约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在以下时间有效送达:(1)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2) 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在相关传真发送时;(3)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邮后第5个工作日1

32、7:00时;(4) 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邮后第3个工作日9:00时。13.2 双方用于本协议第13.1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计划管理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话:传真:地址:邮编:代理推广机构: 电话:传真:地址:邮编:13.3 本协议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以书面形式予以放弃。在任何公司或单位内部未能或延迟向指定收信人递送任何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并不影响相关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送达时间和效力。13.4 本协议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任何约定的含义和解释。13.5 对本协议的

33、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和加盖公章始得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3.6 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作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13.7 本协议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约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

34、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13.8 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于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专项计划之日生效。13.9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方持有【 】份,乙方持有【 】份,其余各份由甲方保存,用于办理相关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特定地铁线路票款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代理推广协议签章使用)计划管理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特定地铁线路票款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代理推广协议签章使用)代理推广机构【】(盖章):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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