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合同 中国产品进出口公司和上海产品生产厂(以下简称中方)与英国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人)和德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PL)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第一条 技术转让(1)中方为在上海生产投资人的甲型和乙型产品而引进必需的技术。这些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2)投资人应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拥有的制造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资料。(3)产品的名称规格详见附件一。(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贸易秘密、制造技术和专有技术方面的资料。第二条 设备规划(1)中方必须按照投资人的建议准备产品生产设施。(2)为了帮助在上海准备生产设施,投资人应提供援助,包括供应下列资料:生产线计划
2、。生产劳动力安排计划。设备布局计划。基础设施计划,如水电供应、空调、运输、通讯等。设备安装操作计划。生产管理计划。推销计划。上述资料应于本合同生效后60天内由投资人提供中方。(3)生产线必须按照附于本合同的生产细目,即附件三。(4)中方应自行准备生产计划,但必要时可要求投资人给予合作。第三条 许可费的支付(1)投资人向中方转让技术的许可费如下:中方向投资人购买产品生产权应交入门费 美元。每件出售的产品应向投资人交付售价3%的提成费。(2)一切付款应按照本合同及本条款的有关约定事项办理。(3)一切付款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用美元支付。(5)中方应在本合同生效
3、后一个月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投资人支付入门费。(6)投资人应在收到上述信用证后30天内提供合同规定的一切技术资料。(7)中方每次向投资人订购合同规定的材料时,应在信用证的金额中加上3%的提成费,也可在支付货款时,为提成费另开一份信用证。(8)中方负责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第四条 销售(1)投资人应帮助中方举办展销会、研讨会、广告宣传等,以推销中方生产的产品。但费用应由中方负担。(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广告标识。但投资人既不参与中方的盈亏,也不对此承担责任。第五条 质量控制(1)在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须按照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标
4、准进行鉴定。(2)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双方工程师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3)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如果第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4)如果品质检验合格,双方工程师应签署品质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第六条 设备变化(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产品所需的设备。(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双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合同。(4)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5)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CIF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
5、支付。(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资人补交。(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经受长途运输。(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合同号码;收货人姓名;目的地港;装船唛头;重量;箱号;收货人标记。(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第七条 接收设备(1)中方应准备设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2)投资
6、人应中方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中方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类的必要帮助。(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4)运交设备的验收工作,应由双方工程师和中国检验官员一起进行,详细规定见附件六。(5)如果初次检验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自费更换有关设备。但是中方应该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间长短要看所换的设备而定。(6)如果检验合格,双方应签署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7)投资人派往中方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第八条 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1)投资人在派遣工程师到中方安装
7、调试设备时,应举办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中方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翻译之类的帮助。(2)培训的时间,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两周。(3)培训主要用英语进行,也用汉语作为辅助语言。中方如有需要应自费准备汉英翻译员。(4)在中方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培训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第九条 对运交设备的保证(1)按照国际习惯标准,运交设备的保证期为8个月,从中方完成验收工作起算。(2)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运交的设备有缺点,投资人必须按中方的要求,及时适当解决。(3)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中方操作经验不足、搬运不当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则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实际运输费用。(4)
8、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与运交设备有关的最大限度的服务。(5)保证期以后的设备保养需要向中方收取费用。但投资人应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费用。第十条 物资的采购(1)中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投资人采购生产产品所需的材料。(2)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中方运交所需的材料。(3)投资人应力求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供应这些材料。(4)中方采购材料的实际详细品名,另以购买合同规定。(5)投资人应该供应最新的材料,并保证质量。(6)中方应提前8个月向投资人送交月度生产计划和月度材料采购数量,以便材料的交货能够得到保证。(7)投资人应尽力按照交货计划运交中方采购的材料;但是,中方应当理解和接受这样的事实,即由于市
9、场供求不平衡等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会使投资人无法按计划交货。(8)中方对投资人运交材料的付款,必须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美元支付。第十一条 材料的出口方法(1)材料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2)投资人运交中方的材料如有任何遗失或缺点,应由投资人自费办妥。(3)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合同号;收货人姓名;目的地港;装船唛头;重量;箱号;收货人标记。(4)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第十二条 接收材料(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交的材料。(2)投资人应在材料
10、经过品质检验之后发运。(3)中方必须对运交的材料验收,如有缺陷或遗失,应及时通知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承认通知合理,应自费换货。但是,中方应当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4)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中方的错误操作所致,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一切实际费用。(5)如果运交材料的损坏遗失是由于存放或搬运不当所致,投资人应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时换货,并提供三个月的技术培训。第十三条 培训中方的工程师(1)投资人应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师,并提供三个月的技术培训。(2)投资人对中方工程师为此在德国居留期间供给膳宿,但中德之间的来回旅费除外。(3)派出受训的中方工程师应懂得实用的英语。具有电子
11、工程学的基础知识。(4)教学主要用英语进行,但以汉语为辅助语言。投资人应按中方要求准备一名汉英译员,费用由中方负担。(5)投资人应立即编写教育计划并提前通知中方。有关技术教育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七。(6)APL应同时派遣一名工程师去照料上述培训事宜。第十四条 派遣投资人的工程师(1)投资人应两次派遣多名工程师去中方,第一次派两名去两月,以实施这项转让计划。第二次派四名去三个月,以达到产品生产指标。(2)投资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师主要用英语进行工作,但也以汉语为辅助语言。中方必要时应自费准备一名汉英翻译员。(3)中方应负担投资人的工程师为此而在中国国内居留和旅行的各种费用,但中德之间的旅费除外。(4)在
12、投资人派遣工程师的任务完成以后,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资人继续给予技术支持。但投资人应要求中方为这样增加的合作支付费用。合作条款由双方将来讨论约定。 (5)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的细节,见附件八。第十五条 将来的技术合作(1)投资人应为将来的发展与中方进行合作,包括高分辨能力显示等在内。(2)上述技术合作的条款,包括它的费用,应由中方、投资人、APL三方面商定,并另签合同。第十六条 APL的作用(1)APL负责中方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交往媒介等,并对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2)APL应为此适当向中方收取报酬。第十七条 APL的责任(1)APL应作为中方与投资人之间的桥梁。(2)APL应协助中
13、方用展销会、研讨会、技术培训等办法在中国销售产品。(3)APL应在产品品质合格时考虑把这些产品销往欧洲和非洲(南非除外)。(4)APL应在中方派遣工程师到欧洲进行产品开发时,向他们提供免费使用的设施和工具。但中方应负担他们在欧洲的一切费用。第十八条 仲裁(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解决。(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3)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5)本合同如有某些问题仍在仲裁之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 税款本合同有效期间,中国的税款由中方负责;欧洲的税款由投资人和APL负责。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1)不可
14、预见的问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执行。(2)中方、投资人、APL三方应向各自的政府申请允许有关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最后一方获得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三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80天内取得批准。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撤销(1)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未见到效果,三方保留撤销合同的权利。(2)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期满后可以延长两年。第二十二条 使用的文字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1)如要修改合同,有关三方应同意签订正式修改文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2)所有附件均属有效,并应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于 年 月 日中方: (签字)投资人: (签字)APL: (签
15、字)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
16、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
17、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
18、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