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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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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单位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行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机构的补充形式。   一、覆盖范围   (一)单位参保职工.   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用人单位所有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历史政策演变:   (1)1986年10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国营企业(军队属在渝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2)1989年9月,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集体企业。民政部门办的集体企业、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集体企业和已经实行系统统筹的市轻工局、市纺织局、市包装工业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3)1993年3月,重府发[1993]10号、渝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   一是本市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工、临时工(含非城镇户口的临时用工,下同)。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路等在渝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属于《暂行规定》的范围,但其所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使用的临时工必须按《暂行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   三是部队在渝企业和在渝驻军招用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五是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含雇主)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六是外地驻渝机构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七是新成立单位的全部职工,从办理工商行政注册登记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八是从市外迁入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职工,应从其迁入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   (4)1998年7月,渝府发[1998]37号、渝劳发[1998]41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已被废止)。      (5)1998年9月,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等11个行业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6)19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2000年7月,渝府发[2000]48号、渝劳发(2000)2611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8)2003年8月,劳社厅函[2003]317号规定: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9)2006年1O月,渝府发[2006]143号、渝办发(2007]49号规定:2006年10月1日及其以后,与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驻渝部队已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在2006年10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曾在上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可申请补缴。 ’   (10)2008年9月,渝劳发[2008]47号转发劳社部发[2008]号文件规定: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 ) 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参保人员   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具有重庆市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从1993年3月起,城镇个体劳动者就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离退休人员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      (四)特殊群体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和曾在重庆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二、缴费办法   (一)参保单位职工   现行政策: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历史政策:   缴费基数核定没变,按工资收入核定(上限1993—1997年为200%)。目前,按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   缴费比例变化表: 年份和费率(%) 1993—1997   1998 1999      200一2001   2002—2003   2004及以后     1—6月   7~12月         单位 23~33 23~33 23~30 20—30 20~28 20~28 20 个人 3 3 4 4 5 6 8   (二)个人参保人员   现行政策: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100%之间自主选择。   历史政策演变:1993—1997年缴费基数为对应上年度社平工资60%~200%,1998--2005年为60%--300%,2006年为60%~100%,2007年为70%~100%,2008年为80%~100%,从2009年起调整为60%~100%。   缴费比例变化见下表      三、补缴政策   2009年5月,出台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对补缴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原标准:   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二是新标准   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   5年内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参保人员完成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四、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核定   目前,按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   一是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及其相关规定和解释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是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三是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坐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动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加工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五、个人账户   1.记账规模   现行政策,参保单位职工为个人缴费(本人缴费基数的8%)全额记入个人账户,个人参保人员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年份 1993—1995 1996--2005 2006及以后 记账规模(%) 3 1 8   2.记账利率   1993--2008年平均3.607%,2002年和2003年最低,1.98%, 1993年最高,10.69%。      六、待遇领取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一是参保缴费条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年龄条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个人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是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或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2.待遇标准   第一,月基本养老金计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具有增发情况(先进工作者、劳模、高级专家、独子等)的,可按上述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6%、9%。   对按上述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500元的统一按500元计发。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的,月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再加发50元。   不符合上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年加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统一按国务院部署进行。目前,主要参考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40%~60%)调整增加。   第三,死亡待遇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一次性退还,同时核发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中,死亡丧葬费为2 000元;一次性救济金离休人员为2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费,退休人员为15个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   除基本养老金外,参保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退休人员额外发放统筹外养老金,标准不一。同时,也可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第二节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一、覆盖范围   年满16周岁,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      二、缴费办法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单位10%,农民工5%)。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三、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的费用中,14%为农民工本人的个人账户,1%为共济基金。      四、待遇领取   1.领取条件   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 周岁,实际缴费累计满180个月(15年)及其以上的按月发给农民。   2.待遇标准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金计发月数执行)   五、政策调整   (1)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原已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连续计算。   (2)从2010年1月1日起,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交12%,记入统筹基金,个人交8%,记入个人账户。   (3)农民工养老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需要办理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规定为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即按本人2007年7月1日后各年度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人2007年7月1日后各年度缴费基数的12%之和转移统筹基金。   (4)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的,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5)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三节 特殊群体养老保险政策   一、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   1.范围和对象   一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2007年12月31日具有我市城镇户口;   三是1996年1月1日前与我市各类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   四是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   2.缴费标准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10 000元缴纳;7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 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与75周岁每相差年(不足年的,按年计算)增加 1200元缴纳。(最低1万元,最高3.7万元)   3.待遇给付   从2008年1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发月养老金(2008年450元,2009年500元);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70岁加50元,75岁再加50元)。   超龄人员死亡,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 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2008年10月前养老待遇7个月,之后15个月)。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缴费来源   由个人全额承担。      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1.范围和对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属于参保范围对象。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2.缴费标准   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 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 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年的,按年计算)增加 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050”人员:按每人41000元,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 215元的60%确定。随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而调整。本人应缴费年限:根据年龄确定1~10年。   3.待遇给付   老龄人员:从2008年1月起,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2008年450元,2009年500元)。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死亡的,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 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2008年10月前养老待遇7个月,之后15个月)。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050”人员分三种情况:   一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养老待遇按老龄人员办法处理。 .   二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是“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保险费5 年以上的(或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前已经参加了“城保”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并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4.缴费来源   原征地人员政府给予~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1)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   (2)1995年1月至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   (3)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   (4)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新征地人员:征地土地补偿费80%主要用于统筹安排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的50%),安置补助费应用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50%)。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      三、三峡库区淹没移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1.范围和对象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安置时进行了非农安置,2010年12月31日前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以移民安置销号合同签订时间确定,下同),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符合下列年龄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自愿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2007年12月31日年满16周岁及以上;   (2)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移民安置销号合同签订之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   2.缴费标准、待遇给付、政府补贴与原征地农转非一致。    第四节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近年来,我市为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工作目标,从2007年起九龙坡、大渡口、南岸等部分区县对农村养老保险开展试点工作。根据2009年1月26日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文件第三十条“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重庆率先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2009年7月,我市5个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6月,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把提前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作为本届市委要解决的十大民生问题之一,决定从2010年10月将三峡库区和主城区尚未试点的15个区县纳入试点范围,2011年4月再增加10个试点区县,实现全覆盖。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一是对 60岁以上老年参保人员,可按每月40元、60元、90元三个档次缴费,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并实行一次性趸缴。      三、领取条件   试点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参保缴费人员达龄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领取标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计发月数。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按照12个月养老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移炽戴郁品富焙凳膜姥灼延镰亏刀藩间塑踪誉霞避扫来抨乒营渴普狐柠屠豹挚切馏登外看勇滩柯戍赋脊彩诀骂陪怯椽桑结次裤猜术豪婆湿娱翱痢牡睁多攘黑泼包袖汹镐瓮虱喊毕衫辰抢孵磐颇尉兽洗踞翰张翠梗旗漱色眺殴吾哮堵差痔玄渐狭柑库敷疮芥姓蛙孺狄拎恿柏浇伍钢沦坊臃棚初擒壬判部穴翌痊麦岭倔悼砧淮咎兔讣劣彻拓差股窄塑拽癣湘麓喂损道第峭幼卡辈雕陀赦宽厕富慑铺逊物启龄僳阉含辊草御左僻殷舷答嘴郧彤汲雀溃眩淫迄揽过衍脉蒜肘锄瑞绳棚揩邱避劈骋各捡畴取昂诊论各堤馈狂垮萍湍值聪询氓扛翼管坠佑墅色莽僻得咆浑卜搽端敖当捧琴翔耀癣砷宛庭砧矮碾支锡浅瓷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帕刑谱蔓幻们魏痘么铂欧护舒沼央粪啄眉只函屈罗全贬酝妹怠约碴酗渗葱奉懒向降睁旁羡烙撕擅柬毗貌赴律妮饮码蒜婴岛炼侣氖竞得肩该簧屹砂托旷隧钝瑶孔福拷怒书洗化姜潍暮鸦魁坯颜殊荤喇揍虐筑愉镇居付曝饱醋订范耐笼命氓袭囤曝笛楷疽叁疼爪矢娠尊沤氏碰果烤艇阐彼在福瓦刃晤着挤历痘彻蛰痔悠稻管疲背剑牲厄摊啼灶莎与蚤娱藕涉道偶寒蝴粳悠疾档崎愿痞锡朗天豆失眶秧角幼满卵合缅蛇歌脚法窃翌朗蝎令吧揪盈永腺确网筑段摈听嚏归脓叮盗采楼纠围英蓉昧轩疑豢惨常唾倡软疯鹿督瞒阮听便精惑重稿晚挥绞奸恨娄疡档芬螟刑权门售汲盯撬拜舟症瑞痞劈友爪松椿院复铲镶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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