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商务经典案例第 7 页 共 7页国际商务经典案例对外经贸实务杂志社 袁永友编 D/A引起的纠纷案某年12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甲方)与香港某公司(乙方)签定一项来料装配电子钟、收音机和台灯成品3000套,总金额24.6万港元的协议。协议规定:“原辅料及仓装物料以D/A60天经银行运交甲方装配。”“甲方组装成品发运时以D/A即期向乙方办理结算。”款项支付均通过泉州中国银行与香港XX银行办理。在履行协议中,却发生了问题:由于乙方利用少发货,加大货款托收金额;收货人在担保提货后,因数量不足,拒绝承兑;对方把提单转让给托收行-香港某国际银行,债权转移了;乙方宣布破产、倒闭,托收行蒙受损失,坚
2、持收货人必须付足货款24.6万港元,从而造成甲方工作的被动局面,构成纠纷。由于厦门中国银行的积极活动,此案拖延十个月后才得以解决,使甲方免遭巨额损失。1. 甲方陷入被动的原因?2.此案得以合理解决的原因?3.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提示:1.协议条款不明确,乙方利用了仅规定每台价值而没有规定每种零配件价值条款的弊病;2.甲方提货后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没有办理检验公正,投保事宜;二、托收统一规则规定:“部分付款只有在托收委托书中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2.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中的问题,对于香港某国际银行的要求,由甲方全部负担是不公平的,因为主要因为乙方违约造成的;三、1.了解客商的资信状况;2.
3、把合同条款制定完整准确;3.把自己的 工作作到妥善、符合规定。利用品质条款行诈案1997年10月,我国内地一企业(卖方)与香港某商行(买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单价610美元/吨(折合人民币5069元),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534.5万元)。同时合同又规定,整批货物分10批每两月装运一批,每批供货500吨,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并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第一,铸件表面应光洁;第二,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还规定:买卖合同签定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相当于第一批货
4、物金额10%的保证金(折合人民币25万元);第一批货物500吨合格货物交货后,卖方可在5天内收回保证金;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证书;若卖方提纲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买方很快将25万元保证金汇交港商,然后按照对方图样生产,成品出来后,屡次要求对方派人验收,未果,只好请当地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但商检人员发现,“光洁”难以界定,应尽快通知对方前来验货,并出具合格证书,否则,不宜大规模生产,但港商称,卖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生产出合格产品,属单方面违约,
5、骗取25万保证金,后经多方努力,保证金不能追回,给我方留下惨痛教训。1. 规避合同诈骗的特征是什么?2.外贸企业应采取那些防范措施?提示:规避合同的特点:1.合同中有诱人的价格条款;2.在优惠的背后设置模糊的技术标准;3.预先收取保证金;4.被诈骗的对象通常合同管理不严格、缺乏外贸经验的中小企业。买方修改CIF术语案1996年11月,中国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经过意大利一华侨介绍,欲与意大利某公司(卖方)签定进口尿素合同.协议规定,购买尿素20万吨,单价USD169/吨CIF中国上海,合同总金额USD33,800,000;不可撤销且经过卖方同意的著名欧洲银行保兑的信用证付款.买方在谈到商检条
6、款时提出:“货到目的港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合格后付款,该检验须在货到目的港后20天内完成。”卖方以该条款违反CIF国际惯例为由拒绝买方的提议。至此,双方互不相让,经过4个多月的艰苦谈判,双方最终同意:“货到上海自由贸易区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合格后付款,该检验须在货到后7天内完成。”合同签订后,由于买方没有按照合同中的“履约程序条款”及时开出履约保证金,卖方撤消了该合同。1.国际惯例(CIF术语)与英美法的冲突何在?2.随意修改惯例的弊端是什么?如何防范?提示:1.英国上议院1980年Toepfer V. Lenersan对于CIF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交货,买方仍须承担运输风险,CIF合同性
7、质不变,仅仅推迟付款时间而已;2.CIF合同规定买方付款的条件以船舶与货物抵达卸货港为先决条件,则CIF合同的性质改变,1931年美国法院的Coundill V. A.W. Milhauser Corporation案;3.违背惯例的条款往往从严解释,如果CIF合同中规定卖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使用的文字必须清楚,1996年Song Hua Seng V. Glencore Grain判定货物中途损失由买方负担。二、1.不能合法保护买方的权利;容易使外商产生怀疑,降低履约率;3.有损自己的信誉出口公司因开证行倒闭损失案A出口公司3月10日与香港B公司签订方钢出口买卖合同。B贸易公司将该笔方钢出口
8、买卖合同转卖给香港C公司,C公司又转卖给奥地利某钢铁厂。3月18日,C公司开来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载明开证行为香港G银行,议付行为中国银行重庆分行。货物于6月3日交由深圳某航运企业有限公司(承运人)承运。A出口公司取得全套正本提单。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的代理-香港华夏公司没有收回第一套正本提单,而是向C公司签发了第二套正本提单,以便C公司与奥地利某钢铁厂之间的全套合同结汇。6月10日,中国银行重庆分行根据A公司申请,作了出口押汇,A出口公司将包括已经空白背书转让的提单在内的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句单据交给重庆分行议付,并取得货款。6月26日重庆分行电传查询开证行是否接受或者拒付单据,开证行回电确
9、认接受单据。7月6日开证行通知重庆分行准备付款。7月7日星期天,7月8日开证行遭香港政府强令停业。8月1日重庆分行对A出口公司行使押汇追索权,之后重庆分行收到开证行退回的全套单据。另外,C公司已经向开证行支付了足额的信用证押金;而且实际收货人奥地利某钢铁厂也接受了货物,并支付了货款。A公司货款两空。1. 开证行承担什么样的付款责任?2.议付行付款的性质为什么不是终局的?3.本案中承运人承担什么责任?4.向承运人的诉讼时效有何规定?提示:根据UCP500第一条规定,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第九条又规定,保兑行在“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有责任付款,并且这种付款是终局的,议付行是不具
10、有终局性的,可以行使追索权;二、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TO THE ORDER OF SHIPPER)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交付即可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三、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承运人及其代理应当承担签发第二套正本提单的侵权责任,A公司应在诉讼时效内,即货物交付之日或者应交付之日一年内提出索赔。提单性质不清案1993年,山西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MERICAN PLAYTIME CORP公司签订了XI MAS LIGHTS 的货物出口合同。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交单议付后,顺利收汇。10月,又陆续出口六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货物出口收汇情况良好,
11、选择了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合计26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理,国外客商也不付款赎单,于是要求退回单据。4月,该公司凭已经退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照当地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至此,公司钱货两空。1. 信用证结算与托收结算的利弊;2.提单的抬头为记名提单有何问题?提示:信用证结算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出口收款的风险小;海运提单分为记名、不记名和指示提单三种。其中,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单据,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而只需要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就可以了,因此它不是物权凭证,在国
12、际贸易中很少使用。利用运输单据设立陷阱案(一)A外贸公司通过X运输公司将1X40FCL的货物经上海-长滩LONG BEACH,运抵美国的内陆城市LIVONIA。双方口头商定,通过美国的小陆桥(MINI-LAND BRIDGE)运输,全程包干杂费USD4000。可是货到不久,美国客户向A发来传真称:提单上明明写着“运费已付“,为什么船公司又向他收取了港口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和集装箱托运费共USD600?A公司拿着客户的传真及提单副本找X公司被告知:1.提单上没有注明运输包括港口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所以要收取附加费;2.提单注明的是CYCY,而不是DD,但你的客户又要求运输公司把货物运到他指定的地点
13、去。因此,这段从集装箱货运站到收货人仓库的运输属于额外服务,其费用当然要另外加收。此时,A公司明知对方占了空子,也只好自认倒霉。1. 托运人往往注重运费低廉,但提单上加入了一些限制文字,其危害在议付时和索赔时有什么表现?提示:承运人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提单上夹注一些限制性文字,但隐患有两点:1.议付行可以此作为不清洁提单拒收单据;2.集装箱内的货物即使短少或受损,即使是承运人的责任,卖方也应该赔偿买方的索赔。除非承运人或其代理在受到货物时出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上清楚地标明了件数,并且无其他不良批注。(二)国外客户M向B外贸公司购买1X40HQ某种商品卖到巴拿马,FOB上海市,目的港科隆COLO
14、N。客户M委托B外贸公司向某一指定的船公司租船定舱,运杂费由客户M自己支付。B公司按销售合同在1999年4月7日发运货物。数日之后,客户M打电话给B公司称:该船公司1X40HQ到科隆的运费较三月份上涨了USD1000,幅度为26.32%。我方承担不起,请贵公司与船公司商量。B公司询问客户M是否曾与该船公司签订过协议或合同,回答是没有。因为彼此是老客户,M也知道老运价,只是没料到4月1日会涨价。B公司找船公司商量,未果。1. 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从FOB价买卖双方的责任、运杂费规定、运费波动和沿袭惯例方面来讨论。提示:此案给我们四点启示:1.运费不是常量,是经常变动的;2.合同在经济纠纷中的作用具
15、有法律效力,而默许或惯例是没有保障的。3.FOB条件下卖方只是在形式上替买方租船,受买方之托,至于运杂费等完全不适合卖方去谈;4.运杂费是运输契约的要件,必须在货物已经装运开航之前谈妥。(三)C外贸公司下岗人员P打着Y运输公司的招牌回C公司揽货。因为关系都很熟,C公司常常将相当数量的出口货物交给P去运,都用Y公司的提单和发票。其间,大家都没有提到要签个协议,合同什么的。突然有一天,国外客户来急电称:C公司发来的货物在目的港被船公司扣下了,理由是C公司欠下公司大量的运杂费。C公司闻讯大吃一惊:“这些运费不是早就逐笔按P的要求付给Y运输公司了吗?正当双方准备把P找来作证时,才发现P早在半月以前就销
16、声匿迹了。此案在选择承运人方面有何启示?提示:1.与代理打交道时,须公事公办,必须有他们所代表的公司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2.类似船公司扣货的案例很多,在选择承运人时,要在运费,信誉,资信,服务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牟其中远期信用证欺诈案1999年1月7日,牟其中在北京被抓并被移交给武汉警方,11月初,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牟其中案,公诉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严重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取信用证,非法获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起诉书指控:1995年7月,牟其中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以南德经济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某进出口公司(简称
17、H公司)签定了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外贸进口货物协议,并通过H公司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牟其中还指使其职员联系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意见书作为开证的担保文件,从1995年8月至1996年7月,南德经济集团通过H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开出180天远期信用证33份,开证金额8013.153万美元,实际承兑信用证31份,承兑金额7507.4万美元。南德经济集团从中支取2197.809万美元、4158121.19元人民币,用于返还债务及集团业务,余额用于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给中国银行湖北分行造成实际损失3549.9478万美元。1. 远期信用证诈骗的
18、原因?2.诈骗的危害体现在哪?3.如何防范远期信用证诈骗?提示:1.远期信用证对开证行的风险比较大,银行通常未全额收取保证金,其手法是进出口公司与外商相互勾结,在无实际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骗汇,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伪造单据骗取开证行货款,再将外汇调回国内。南德集团与香港东泽科技公司勾结,由南德与H公司签定代理进口协议,再由H公司与东泽签定进口合同,待H公司通过中行湖北分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东泽通过伪造单据骗取信用证下的款项。H公司在1995年8月至1996年7月间共开出180天远期信用证33份,总金额8013.153万美元。2.南德给中行湖北分行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造成损失3500万美元,信用证是银
19、行信用,损害银行形象和国家形象。对于开证行、外贸企业和开证担保企业,以及我国的司法机关形象都带来巨大危害。3.远期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有四个方面:1.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收取100%保证金;2.控制远期信用证的开证规模,不超过30%;3.代理进口企业要审查委托人和外伤的资信;4.各级商业银行和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办事。CFR条件下责任风险纠纷案1990年3月,香港某公司(买方)与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对口合同,由买方提供布料6吨,金额CIF广州USD45000;由卖方提供全棉针织男裤80000条,金额CFR荷兰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成品)广州-香港-荷兰交
20、货期:1990年5月底前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发运前45天开出以卖方为收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1990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河中,致使货物落如水中损失100箱为次品。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当地公安出具了证明了上述事实。1991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广东保险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中丰保险公司于1990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从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1991年4月起,中丰保险公司数十次向纺织品公司索赔未果,于1995年6月向法院起诉。本案货物损失究竟应该由谁负责?提示:1.本案中选用CFR条件是
21、不合适的,它只使用于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交货地点是本案的关键,湖南为内陆,若要交货必须把货物运到沿海港口,货物从工厂到装船前的风险就只能由卖方承担;2.买方已经向中丰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根据一切险和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但是买方所投保的风险是指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而此案的情况是此前的风险归卖方,但是卖方并没有投保,所以无权索赔。另外,CFR下,只有买方只有在卖方发出已经装船通知后才能办理保险,既然卖方没装船,买方就不可能投保。错误理解LINE
22、R OUT 引起争议案我AB进出口公司向DS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以CIF成交。在装运前,AB公司收到A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150 M/Tons Groundnut Kernels, USD. XXXX per M/T net CIF XXX, Liner out.” 在运输条款中另有规定:“Liner out”。对此,我方应如何理解?提示: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条件,这里的OUT是指卸货。本案中指卖方或船方负责卸货费用。FOB合同下的W/W clause争议案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
23、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请问:1.FOB合同下的风险转移和保险责任有何规定?2.在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事故时,索赔应具备那些条件?提示:1.FOB合同下买方办理保险,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按时交到指定的船上,风险发生转移,保险公司所承保的W/W,实际上是“船至仓”,即从装运港船上起至货物运达买方仓库时止的风险。2. 在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事故时,索赔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合法而有效的合同关系,即保险单;二、索赔人不仅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而且享有保险利益,这里的保险利益不仅指被保险货物本身,而且
24、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三、索赔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所保险别的承保范围所属。所以本案实际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拥有保险利益,但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远期汇票被外商转让造成银行损失案90年代初期,深圳A公司与新加坡B商人签定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允许分批装运。第一批货物准时到货,我方感到满意,经检验后质量良好,当第二批胶合板交货期要到时,B商人向A公司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我方可接受采用远期付款,你方开立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请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承兑。承兑后,一年内我
25、方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交付贵方。明年的今日,贵公司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元的货款”。A公司老总欣然接受,认为我现在不付款,只开张远期汇票,就得到货物,还可以用先销售货物的钱炒楼房,何乐而不为!但是,B商人很快将这张承兑的汇票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600万美元的现金,美国银行成立这张汇票的受让人。B商人拿到600万美元现金后,就一张胶合板也没有交给A公司。骗到巨款后消失无影无踪了。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到建行深圳分行请求付款。深圳分行业务员认为:“卖方没有交货,我凭什么付款?”案情惊动国务院,最终,由建行深圳分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分析:1.国际贸易中的支
26、付方式各自的特点和风险?2.国际贸易主要支付工具(主要是汇票)的当事人是谁?3.票据的特点是什么?提示:1.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托收又分为D/P和D/A。2. 国际贸易主要支付工具有货币和票据,票据分汇票、支票和本票。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是A公司,付款人是建行深圳分行、受款人是B商人;3.票据的最大特点是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在未流通前,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未分离;票据一旦投入流通,转让给了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人,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了。代理进出口受骗案(一) 某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物资公司的委托,与其指定的香港公司签定了
27、进口钢材的合同。在收到物资公司开来的保证金(L/C金额的15%)后,外贸公司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对外开出远期信用证。很快外商寄来全套单据,经右物资公司审核无误后,银行承兑并取得提单,并将提单交给物资公司,当外贸公司要求物资公司付清余额款项时,却发现物资公司已经人去楼空,经了解该公司早已欠巨额外债,而外商是其多年的朋友。结合信用证的特点,谈谈外贸公司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的事项?提示: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合同,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必须无条件付款。所以,外贸公司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1.严格审查外商和委托人的资信;2.调研进口货物的市场行情和合理价位;3.将物权掌握在自己手中;4.尽可能地在信用证中
28、设置一些主动权条款;5.发现有问题时,无论质量还是欺诈,应立即采取司法保全措施。(二) 某外贸公司与一工厂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由外贸公司向其指定的外商出口电缆线。在出口合同签定后,外商如期开来了信用证。当外贸公司通知工厂备货履约时,工厂称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外贸公司协助解决购买原材料的流动资金。经协商,外贸公司同意以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可工厂收到款项后并未及时安排生产,虽再三催促,直到交货期,工厂也未能将货物备齐。结果外贸公司因无法履行合同而遭到外商索赔,而工厂此时已关门歇业,银行的打包贷款也由外贸公司偿还。请问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外贸公司如何处理打包贷款和软条款问题?提示:打包贷款实质上用信用证进行质押的接待,外贸公司必须向银行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此责任与出口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无关;另外,外商通常凭借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致使外贸公司违约,从而获得索赔。所以,外贸公司接受出口代理业务时,应考虑:1.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2.不要轻易接受打包贷款3.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内容,确认不存在难以执行的软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