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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199-2017 民航机场反恐怖防范要求(内蒙古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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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310 A 90 备案号:54141-2017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11992017 民航机场反恐怖防范要求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requirements for civil aviation 2017-04-10 发布 2017-07-10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5/T 1199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3 5 反恐怖防范重点部位 . 3 6 常态反恐怖防范 . 4 6.1 人防 . 4 6.

2、1.1 人防组织 . 4 6.1.2 人防配置 . 4 6.1.3 人防管理 . 4 6.2 技防 . 9 6.2.1 技防组成 . 9 6.2.2 技防配置 . 9 6.2.3 技防要求 . 10 6.3 物防 . 13 6.3.1 物防组成 . 13 6.3.2 物防配置 . 13 6.3.3 物防要求 . 14 7 非常态防范要求 . 15 7.1 总体要求 . 15 7.2 人防 . 16 7.2.1 一级响应措施 . 16 7.2.2 二级响应措施 . 16 7.2.3 三级响应措施 . 16 7.2.4 四级响应措施 . 17 7.3 技防 . 17 7.3.1 一级响应措施 .

3、17 7.3.2 二级响应措施 . 17 7.3.3 三级响应措施 . 17 7.3.4 四级响应措施 . 17 7.4 物防 . 18 7.4.1 一级响应措施 . 18 7.4.2 二级响应措施 . 18 7.4.3 三级响应措施 . 18 DB15/T 11992017 II 7.4.4 四级响应措施 . 18 8 应对处置预案 . 19 9 检查整改 . 19 DB15/T 11992017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反恐怖工

4、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映泽、苗湛坤、石磊、王建国、宋国义、裴斐、陈武林、佟达、田雨丰、贾双文、朱晓春、朱隗明、籍凤英、蒋柠、籍江波、郭婷。 本标准于2017年04月首次发布。 DB15/T 11992017 1 民航机场反恐怖防范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航运输机场范围内反恐怖防范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对处置预案、检查整改。 本标准适用于民航运输机场范围内的反恐怖防范,通用机场可参照本标准的有关内容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

5、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69-2007 防爆毯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2006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15/T 1188-2017 反恐怖防范要求 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6、3.1 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safety inspec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具有对旅客安全检查信息、行李图像及安全检查现场视频、音频资料等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检索等处理功能的系统。 3.2 机场通勤管理 airport commuting management 对机场控制区实施封闭设施和有效制度相结合的严密控制手段。 3.3 航空器活动区 aircraf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 DB15/T 11992017 2 3.4 机场控制区 con

7、trolled airport area 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3.5 候机隔离区 sterile area 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室)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及登机通道、 摆渡车。 3.6 非控制区 uncontrolled area 机场内公众可以出入或其出入不受限制的区域。 3.7 机场公共区域 airport Public Area 机场辖区之内,控制区之外的范围。 3.8 防护区 protection zone 机场内需要安全保卫监控的公共区域。 3.9 安检工作区 security work area 航站楼、货运站、航空器活动区出入口

8、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场所和安检现场值班室,包括验证、检查人身及手提物品、交运行李、货物邮件、车辆等的区域。 3.10 航空安全保卫 aviation Security 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和使用的人力和物力的总和。 3.11 非法干扰行为 unlawful interference 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实际或预谋的行为。 3.12 背景调查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 对一个人的身份和以往经历的调查, 包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有无犯罪历史的调查, 作为对一个人是否适宜去实施某项保安管制措施和/或在无人陪同下进入保安限制区评估的组成部分。 3.1

9、3 行李 luggage 按照与经营人的协议,在航空器上载运的旅客或机组的个人财物。 DB15/T 11992017 3 3.14 货物 goods 除了邮件、储藏品和随行的行李或错运的行李之外,在航空器上运载的任何物品。 3.15 机组人员 crew 受指派在航空器上执行飞行任务的人员。 3.16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 airport control zone pass 发给在机场内受雇个人或需要经批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的卡或其他证件。 3.17 安全检查 security check 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利用技术或其他设备手段

10、识别和探测可用于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物品和装置。 3.18 安保管制 security control 防止可能使用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装置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手段。 3.19 安全保卫设备 safety equipment 在防止或探测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及其设施的行为中单独或作为系统部件使用的专门装置。 4 总体要求 4.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密各工作环节和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物品通过各种渠道被恐怖分子利用。 4.2 针对民航重要目标和重点部位,根据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不同要求,提出分级分类的防范标准。 4.3

11、 民航内蒙古辖区反恐怖防范工作应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与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4.4 民航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反恐怖防范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预防劫机、炸机等恐怖袭击事件发生,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辖区空防安全。 5 反恐怖防范重点部位 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管制中心、塔台、雷达台站、航空加油设施、中心变电站、航站楼、货运站、配餐工作区、机供品工作区等。 6 常态反恐怖防范 DB15/T 11992017 4 6.1 人防 6.1.1 人防组织 应符合DB15/T 1188-2017中7.1.1要求。 6.1.2 人防配置 6.1.2.1 DB15/T 1188-2017 中 7.1.2

12、 的要求。 6.1.2.2 人防配置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6.1.2.3 配备与安保工作相适应的安保人员。 6.1.2.4 机场应配备符合机场等级的内保机构。 表 1 人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防范范围 配置标准 1 民用航空监察员 检查 监督、检查、指导、指挥各项安保工作 应设 2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员 守卫 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站楼、区域管制中心、塔台、航管雷达站、甚高频地对空天线、航空加油设施、中心变电站、航站楼、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和出租车等待区 应设 检查 出入旅客、进出车辆、人员及物品、托运行李 应设 巡逻 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站楼、区域管制中心、塔台、航管雷达站、

13、甚高频地对空天线、航空加油设施、中心变电站、航站楼、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和出租车等待区 应设 6.1.3 人防管理 6.1.3.1 安全检查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应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 6.1.3.1.1 安检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机场安检部门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定员定额的要求(劳社部发20026 号)的要求; b) 安检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检验岗位证书, 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 应配合已取得证书安检人员,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c) 安检人员应具有安检的相应专业知识,对于危险品具有甄别能力; d) 对于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安检岗位或辞

14、退。 6.1.3.1.2 安检工作勤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故的发生; b) 特殊情况下, 经民航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从严进行安全检查。 c) 国内航班旅客应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登机牌,保证旅客,身份证,登记牌为同一人; d) 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 应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e)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开

15、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 DB15/T 11992017 5 f) 空运的货物应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 24 h,或者采取民航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g)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安检部门应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清场; h) 安检部门应派安保人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应加强监控; i) 因工作需要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应佩带候机隔离区通行证件; j) 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 商店运进商品应经过安全检查, 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 6.1.3.1.3 民用航空器监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

16、短暂停留期间,由安检部门负责监护; b)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检查登机工作人员的通行证件,密切注视周围动态,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监护区。在旅客登机时,协助维持秩序,防止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c) 空勤人员登机时,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查验其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应持有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和本人工作证(或学员证)。对上述人员携带的物品,应查验是否经过安全检查;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不得带上民用航空器。 6.1.3.1.4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如下: a)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应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 b) 对持

1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c)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机场公安机关处理,具体如下: 1) 逃避安全检查的; 2) 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 3) 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 4) 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的。 d) 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机场公安机关查处,具体如下: 1) 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 2) 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 3) 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 4) 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 5) 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18、; 6) 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 e)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所列物品的,安检部门应当及时交由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f)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对超量部分可退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 DB15/T 11992017 6 6.1.3.2 公安防控 6.1.3.2.1 总体要求 6.1.3.2.1.1 机场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在辖区范围内实施治安管理、治安巡逻、武装巡逻、固定值守、视频监控、交通管理、接处警和突发事件处置,依法采取盘查、治安处罚和刑事侦查等措施,组织开展群防群治、治安区域联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19、工作。 6.1.3.2.1.2 机场公安机关治安防控工作贯彻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快速反应、多警联动的方针。 6.1.3.2.1.3 机场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场的治安防控工作负责。 6.1.3.2.1.4 机场公共区域的重要部位应得到重点防控。包括机场控制区之外的候机楼内的公共区,候机楼前的出港区、到港区,公共停车场和出租车等待区。机场公安部门应当明确治安防控重要部位的范围,除上述区域外,还可充分考虑人员密集、案件易发和案件多发等因素扩大重要部位的范围。 6.1.3.2.1.5 定期对辖区内治安防控工作进行信息汇总和总结,并向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报告。 6.1.3.2.2 治安管理 6.1.3

20、.2.2.1 属地公安应掌握机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原户籍所在地、现实表现,并每年进行一次复查。 6.1.3.2.2.2 机场公安应掌握经常在机场公共区域活动的重点人员情况, 定期进行清理, 并登记建档。 6.1.3.2.2.3 划分治安管理责任区,对重要部位内的单位及其人员(含临时工)进行统计调查、登记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管、不失控,并每半年进行一次复查。 6.1.3.2.2.4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重要部位新开业商户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经营位置、负责人姓名、员工名单及身份情况、机场租赁合同等。 6.1.3.2.2.5 在辖区内每月进行一次治安检查。

21、 6.1.3.2.2.6 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和民航局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依法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督促辖区内的各单位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和措施,监督治安隐患的整改、处理。 6.1.3.2.3 治安联防 6.1.3.2.3.1 与驻场各单位、部门签订治安联防责任书,划分治安联防责任区域,明确治安联防职责任务,指导制定治安防范工作制度和措施。 6.1.3.2.3.2 定期召开区域治安联防会议,免费发放治安防范宣传手册,对重要部位的服务窗口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向区域联防责任单位、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及其他人

22、员进行治安宣传和教育。 6.1.3.2.3.3 组织机场相关单位在问询台、停车场(楼)管理及收费处、机场巴士站、票务柜台、值机柜台、出租车调度站、旅客主流程通道两侧商户等位置设置治安联防报警点。 6.1.3.2.4 巡逻要求 6.1.3.2.4.1 机场公安机关应执行常态化的公开着装治安巡逻,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辅以便衣巡逻。在重要敏感时期、发生重大事项、执行重要安全保卫任务、威胁等级提高时,应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武装巡逻,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实施。 6.1.3.2.4.2 机场公共区域重要部位应实施重点巡逻,同时兼顾其他要害部位、易发案、多发案区域。 6.1.3.2.4.3 安全检查工作区应当至少

23、设置一名现场巡逻民警,维护安检现场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处置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审查、处理安全检查部门移交的人员及物品。 6.1.3.2.4.4 机场公共区域内巡逻民警力量配置应不低于民用机场公共区域治安防控规定中的标准。当前警力不足的,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协警或保安人员协助民警执行巡逻任务。 DB15/T 11992017 7 6.1.3.2.4.5 治安巡逻民警应至少佩带多功能腰带、对讲机、警棍、手铐、剌激性喷剂等单警防护装备。 6.1.3.2.4.6 机场公安机关应建立与负责安保机构的联行机制。 6.1.3.3 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管理 6.1.3.3.1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要求包括: a)

24、 机场控制区应实行通行管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 b) 民用航空监察员凭航空保安主管部门颁发的通行证件进入控制区; c) 空勤人员执行飞行任务时凭空勤登机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d) 申办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确需进入机场控制区工作; 2) 通过背景调查; 3) 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e) 申办控制区通行证件人员应当通过证件使用和管理的培训: 1) 因工作需要进入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的车辆,应当申办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 2) 发证机构应当按照航空保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办证申请进行审核, 严格控制证件发放范围和数量,防止无关人员、车辆

25、进入机场控制区; 3) 发证机构应当定期更新背景调查资料, 以确保持证人员持续符合要求。 发证机构应当保存持证人员的背景调查资料备查,保存期限一般不低于 4 年。 6.1.3.3.2 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要求包括: a) 机场管理机构应制定措施和程序, 并配备符合标准的人员和设施设备, 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 b) 乘机旅客应通过安全检查通道进入指定的区域候机和登机。 工作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当佩戴机场控制区的通行证件,经过核对及安全检查,方能进入指定的控制区域; c) 车辆进入控制区应当停车接受通道口值守人员对驾驶员、 搭乘人员和车辆证件及所载

26、物品的检查。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应当置于车辆明显位置; d) 对进入控制区的工具、 物料和器材应当实施保安控制措施。 道口和安检通道值守人员应当对工作人员进出机场控制区所携带的工具、物料和器材进行检查、核对和登记。工具、物料和器材使用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该器材在机场控制区内的监管; e) 运输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的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当全程签封, 道口安检人员应当查验签封是否完整。 6.1.3.4 民航从业人员背景调查 民用航空工作人员的背景调查应按照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执行,且机场公安局负责机场控制区工作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出入证件的发放,非机场控制区的工作人员背景调查由招录单位负责调查。 6.

27、1.3.4.1 下列人员应当通过背景调查,具体如下: a) 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人员; b) 从事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 c) 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空勤人员; d) 飞行教员、飞行学生和通用航空飞行人员; e) 在境内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工作的境外人员; DB15/T 11992017 8 f) 从事民用航空配餐、航空器机务维修、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卫生保障和进入采取安全措施后的货物待装监管区域的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或各调查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背景调查的人员。 6.1.3.4.2 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人员的背景,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a)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b) 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c)

28、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d) 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e) 无精神病史; f) 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它情况。 6.1.3.4.3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背景,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a)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b) 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c) 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d) 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e) 近三年的现实表现良好,品行端正; g) 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它犯罪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情况; h) 无精神病史; i) 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它情况。 6.1

29、.3.4.4 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空勤人员的背景,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a)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b) 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c) 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d) 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e) 近三年的现实表现良好,品行端正; f) 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它犯罪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情况; g) 配偶、 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 没有曾是非法组织骨干分子, 或正在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 h) 无精神病史; j) 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它情况。 6.1.3.4.5 从事民用航空配餐、航空器机务

30、维修、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卫生保障和进入采取安全措施后的货物待装监管区域人员的背景要求,参照本规定 4.2.1.5.1 条执行。 6.1.3.5 重点要害部位安保管制 6.1.3.5.1 以下区域应当划定为要害部位,实施相应的保安控制: a) 区域管制中心; b) 航管雷达站; c) 导航站(台); d) 甚高频地对空天线; e) 机场加油设施; f) 机场主备用电源; g) 其他适当区域; h) 机场网络机房。 DB15/T 11992017 9 6.1.3.5.2 进出要害部位,应采用通行证制度加以控制,通行证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6.1.3.5.3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31、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6.1.3.5.4 根据各单位实际应当明确重点要害部位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定、细化安全保卫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各项安全保卫方案,采取相应的保安控制措施。 6.1.3.5.5 对塔台、区域管制中心等对空指挥要害部位应实行严密的保安管制措施,非工作需要或未经授权者严禁入内。 6.1.3.5.6 各要害部位人员、车辆、物资等主要进出口,应设置固定的警卫或安保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守,每班次不少于 2 人当值。外来人员进入重要部位,应经过登记、审核和安全检查。 6.1.3.5.7 要害部位应建立巡查巡逻制度,定期巡逻检查,及时消

32、除隐患。 6.2 技防 6.2.1 技防组成 包括视频监安防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照明设备系统等。 6.2.2 技防配置 技防配置要求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 2 技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标准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摄像机 机场航站楼出入口、机场售票处、旅客迎送区域、机场值机柜台、机场安检工作区、行李传送装卸区、旅客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加油车、机场各楼层出入口、机场各楼层电梯厅、中心变电站、甚高频地对空天线控制室、安防中心控制室、水厂出入口、油库出入口、机场区域管制中心出入口、塔台出入口、航管雷达站出入口、变电站出入口、公共停车场、机场出租车等候区

33、、货运站 应设 12 处理、控制、记录、显示设备 值班室 宜设 13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设 14 入侵探测器 甚高频地对空天线控制室、安防中心控制室、水厂、油库、机场区域管制中心、塔台、航管雷达站、变电站 应设 15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告警器 机场值机柜台、机场安检工作区、行李传送装卸区、旅客候机隔离区、甚高频地对空天线控制室、安防中心控制室、水厂、油库、机场区域管制、塔台、航管雷达站、变电站 应设 17 机场航站楼出入口、机场售票处、旅客迎送区域 宜设 18 断线报警 重要的有线通信线路、无线电设备 应设 19 紧急报警装置 门卫室、值班室 宜设 20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设 21

34、处理、控制、管理设备 入侵报警探测器安装现场 宜设 22 显示、记录设备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设 DB15/T 11992017 10 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机场航站楼出入口、甚高频地对空天线控制室出入口、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水厂出入口、油库出入口、机场区域管制中心出入口、塔台出入口、航管雷达站出入口、变电站出入口 应设 24 电子巡查系统 机场航站楼出入口、机场售票处、旅客迎送区域、机场值柜台、机场安检工作区、行李传送装卸区、旅客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加油车、机场各楼层电梯厅、中心变电站、甚高频地对空天线控制室、安防中心控制室、水厂出入口、油库出入口、机场区域管制中心出入口、塔台出入

35、口、航管雷达站出入口、变电站出入口、货运站 应设 机场各楼层出入口、公共停车场、机场出租车等候区 25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各部门电话总机或对外公开的服务、咨询电话 应设 6.2.3 技防要求 6.2.3.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2.3.1.1 视频监控范围应覆盖旅客迎送区域、售票处、值机柜台、安检工作区、行李传送装卸区、旅客候机隔离区、控制区出入口、车道边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部位。图像监视应与消防报警子系统、防盗报警子系统联动。 视频监控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a) 对机场的货运库、停车场、进场交通要道、塔台均应设置安防监控。根据安防监控要求设置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消防与防盗报警,并应使

36、其相互之间联动; b) 机场控制区道口、管制中心、油库、变电站、水厂、雷达站的出入口应装置彩色摄像头,且出入口的摄像头朝向应一致朝里或一致朝外。 显示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六十分之一。每幅画面监控记录应保存 90 d 以上; c) 同一单位所有监控摄像装置时钟记录的时间与北京时偏差不得超过 2 s; d) 停车场所出入口监控车辆摄像头的设置,必须能在屏幕上看清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6.2.3.1.2 摄像机安装应牢固,且应固定焦距和方向,并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 6.2.3.1.3 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 200 Lx。 6.2.3.1.4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

37、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应有盲区; b) 通过显示屏 24 s 内均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c) 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 1/60。 6.2.3.1.5 机场售票处、收银柜台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顾客的面部特征及收费操作的全过程。 6.2.3.1.6 声音复核应与图像记录同步,回放应清晰。 6.2.3.1.7 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 2 min0.5 min 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6.2.3.1.8 航站楼内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

38、安装在电梯箱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 6.2.3.1.9 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 DB15/T 11992017 11 6.2.3.1.10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 GB 50198 规定的评分等级 4 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 3 级的要求。 6.2.3.1.11 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 s 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6.2.3.1.12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并与营业(工作)时间同步。图像记录

39、帧速应不少于 25 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7 d。硬盘录像机应符合 GB 20815 的要求。 6.2.3.1.1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95、GA/T 367 的有关规定。 6.2.3.1.14 为确保机场安全, 要求能最大限度地对旅客登机和离机过程进行监视, 旅客行李和货物在装机和卸机时也应处于监视之下。为达到以上监控要求,应在飞行区的一些关键部位设置电视监控点。所选设备应具备全方位全现场监视功能,无监视死角。 6.2.3.1.15 货运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视频记录设备, 保证连续记录十天。 6.2.3.1.16

40、 安检监控系统应配备紧急报警、电视监控;对每位旅客、手提行李、证件及检查过程进行记录,在必要时应能迅速检索单人的全部资料。 6.2.3.1.17 在机场各重点部位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紧急情况下应向安防监控中心发送报警信号。 在要害区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防盗报警器、摄像机监视,防止非法入侵、破坏与偷盗。 6.2.3.2 入侵报警系统 6.2.3.2.1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6.2.3.2.2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6.2.3.2.3 紧急报警装置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

41、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3 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 s。 6.2.3.2.4 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6.2.3.2.5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器的防护范围内。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 6.2.3.2.6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报警时应启动报警区域的灯光联动,并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告警器报警声压不小于 80 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 5 min。 6.2.3.2.7 系统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

42、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系统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6.2.3.2.8 当监控中心配置专职值守人员时,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 6.2.3.2.9 紧急报警、入侵报警信号应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中心联网。 6.2.3.2.10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 30 d。 6.2.3.2.11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 8 h 正常工作。 6.2.3.2.12 系统的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94、

43、GA/T 368 的规定。 6.2.3.3 通讯显示记录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6.2.3.4 电子巡查系统 6.2.3.4.1 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 7 d。 DB15/T 11992017 12 6.2.3.4.2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 1.4 m0.1m。 6.2.3.4.3 电子巡查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A/T 644 的规定。 6.2.3.5 监控中心 6.2.3.5.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系统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监控中心,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44、。 6.2.3.5.2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符合 6.2.3.2 的相关规定。 6.2.3.5.3 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6.2.3.5.4 有人值守的监控中心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6.2.3.6 停车场管理系统 6.2.3.6.1 对机场内部使用停车场进行控制和管理。 6.2.3.6.2 可调用外部停车场管理系统的信息。 6.2.3.6.3 视频监控和车辆出入管理均与机场安全防范系统联网。 6.2.3.6.4 视频监控能覆盖停车场全部区域并能识别车型,能对出入车辆的车牌号码进行识别

45、。 6.2.3.6.5 车辆出入管理系统能记录出入车辆的信息并保存 15 d 以上。 6.2.3.7 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6.2.3.7.1 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应采集旅客航班、有效身份证件、旅客特征等旅客基本信息,旅客肖像的有效分辨率应高于 352 pxl288pxl,图像亮度色度编码应为 4:2:2,旅客肖像占全图像的比例不应小于 1/4。 6.2.3.7.2 信息管理系统应能采集 x 射线机输出的被检物品图像,并记录行李图像创建时间(精确到秒)、行李尺寸。 6.2.3.7.3 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时监控安全检查现场的动态情况,并能按规定的标识采集旅客通过安全检查及在安全检查过程中主要活动

46、的视频、音频信息,包括经过安全门、开包、人身检查的现场全景视频、音频,并支持网络视频、音频重放。 6.2.3.7.4 安全检查通道应采用分辨率高于 450 TVL 的彩色摄像机,覆盖旅客人身检查、行李开包检查、行李外观区域,应能根据旅客的衣着、形态对目标进行同一性识别。 6.2.3.7.5 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5 d。 6.3 物防 6.3.1 物防组成 包括防爆毯、防毒面罩和毛巾等应急用品及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防盗保险柜、钢栅栏窗等实体防护装置。 6.3.2 物防配置 6.3.2.1 民用航空的物防要求应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的规定执行。 6.3.2

47、.2 物防配置要求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DB15/T 11992017 13 表 3 物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标准 1 应急用品 防爆毯(含防爆围栏) 安全监控中心 应设 2 防护设施(防毒面罩、头盔) 安全监控中心 宜设 3 毛巾、口罩 各工作区域 宜设 4 照明设备 安全监控中心 应设 5 安防救生设备 安全监控中心 宜设 6 医疗急救装备 安全监控中心 宜设 7 探测检测设备 安全监控中心、机场安检工作区 应设 8 实体防护 防盗安全门 安全监控中心、控制室出入口、航站楼仓库、油库、机场航站楼、甚高频地对空天线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水厂、 油库、机场区域管

48、制中心、塔台、航管雷达站、变电站、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应设 9 防盗保险柜 财务室、现金存放处 应设 10 钢栅栏窗 安全监控中心、控制室出入口、航站楼仓库、油库、机场航站楼、甚高频地对空天线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水厂、 油库、机场区域管制中心、塔台、航管雷达站、变电站、 现金暂存处、 现金交接处、 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后勤仓库 应设 6.3.3 物防要求 6.3.3.1 航空器活动区安全保卫设施 6.3.3.1.1 基本要求 机场应在航空器活动区及其周界、道口等建立安全保卫设施,实施封闭管理。 6.3.3.1.2 围栏及周界控制系统 围栏及周界控制系统

49、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a) 航空器活动区周界应修建围栏(墙)及配套设施, 使之与公共活动区隔离。 围栏(墙)应坚固耐久,防止人员、车辆、及对航空器有危害的动物随意进入; b) 围栏(墙)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均应不低于 2.5m; c) 围栏(墙)对外面应设有醒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标识牌; DB15/T 11992017 14 d) 围栏(墙)应是钢板网、钢筋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砖墙等结构形式。围栏、围墙应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附录 A 中的技术要求; e) 除航站楼、维修机库及其他必要的建筑外,其他作为围栏一部分的建筑物,其面向航空器活动区的一侧不应开设门及通道;窗户应安装密集型防护钢网

50、; f) 通入航空器活动区的下水道口、水管以及其他管道口应设有钢栅栏防护。 6.3.3.1.3 巡逻道 巡逻道的设置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a) 在航空器活动区围栏(墙)内侧,应修筑供巡逻车(含中型卡车)使用的巡逻通道; b) 巡逻道的设计应保证巡逻人员对航空器活动区和周界具有良好的视野。 6.3.3.1.4 道口安全控制设施 道口安全控制设施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a) 在航空器活动区应尽量减少道口的设置; b) 每个进出航空器活动区的道口均应设门;航站楼两侧的道口应设电动门和供人员通行的便门;电动门的高度应不低于 1.2 m,下框距地面的高度应不大于 100 mm,门及门垛应坚固; c) 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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