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居民身边的法律知识讲授人:赵博文时间:2018年6月法律热线:152796279031-目目录一、无偿搭乘致伤车主如何担责;二、劝酒出事担责情形;三、车辆已卖未过户,事故责任如何担;四、免费酒水致损,谁来埋单;五、病历可否由患者自己保管;六、婚前投资,婚后收益,离婚如何分配;七、常见财货凭证的法律效力;八、民间借贷写借条的注意事项;九、借条、欠条、收条含义、区别及注意事项;十、网上购物受到损害如何维权;十一、顾客试衣间丢失财物,店主有无责任。2-以案以案说法法-无无偿搭乘致搭乘致伤车主如何担主如何担责【案情】2012年10月某日早上,王某准备驾车到山东省青岛市办事时偶遇邻居,得知王某行程后
2、,邻居请求王某将自己一位家住青岛的朋友来某带上,王某虽不情愿,但碍于面子勉强同意。后王某驾车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车辆自翻,致同乘者来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王某仅支付了来某全部医疗费用。来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支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8万余元。3-以案以案说法法-无无偿搭乘致搭乘致伤车主如何担主如何担责【审理】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与原告来某对伤害的发生均有过错,综合案情,应按照8:2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为宜,并据此作出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上诉。4-以案以案说法法-无无偿搭乘致搭乘致伤车主如何担主如
3、何担责【评析】无偿搭乘,也称为“善意搭乘”、“好意同乘”、“搭便车”等。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相对于有偿运输合同而言,无偿搭乘人不存在支付乘坐他人车辆费用的义务,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行为的实质,在于车辆保有人与搭乘人间成立了无偿运输合同,即:当搭乘人提出免费搭乘的要约后,机动车保有人有权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其一旦同意免费搭乘并在搭乘人上车后,双方即缔结了无偿运输合同。我国合同法对无偿运输合同中搭乘致伤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在此情形下车辆保有人无须承担责任,此种情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4条“
4、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的精神,类推探寻其请求权基础。而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5-以案以案说法法-无无偿搭乘致搭乘致伤车主如何担主如何担责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该条第2款即是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的请求权基础。综上可知,无偿运输合同成立后,无偿搭乘人虽然无需支付运输费用,但机动车保有人仍须负有安全运输乘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反之,须承担相应赔
5、偿责任。合同法对有偿合同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对无偿合同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在处理无偿搭乘行为中的损害赔偿时,应当根据机动车保有人和无偿搭乘人的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赔偿比例。本案中王某同意来某无偿搭车,却没能保障来某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且来某受伤系由王某驾驶不当造成,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责,对来某受伤负主责,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来某虽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但其作为成年人明知所搭乘的车辆系非营运客车,具有一定安全风险,仍同意无偿搭乘,自身也有过错,亦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6-以案以案说法法-劝酒出事担酒出事担责情形情形一遇到节假日频繁的聚会,喝酒助兴自然少不了。法官提醒市民,4种
6、情形的劝酒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4月28日,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各法院均办理过多起因劝酒引发的赔偿案件。7-以案以案说法法-劝酒出事担酒出事担责情形情形【案情1】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林刚和吴辉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刚在吴辉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辉打电话约朋友方强来接他和林刚。随后,林刚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刚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事发后,林刚家人要求吴辉和方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审理】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在法官调解下,方强和吴辉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8-以案以案说法法劝酒出事担酒出事担责情
7、形情形【案情2】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 4月28日,米东区人民法院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发的赔偿案。据调查,首府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审理】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9-以案以案说法法-劝酒出事担酒出事担责情形情
8、形【温馨提示】4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理相关案件的办案法官介绍说,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10-以案以案说法法-车辆已已卖未未过户,事故,事故责任如何担任如何担
9、这是一个很老的问题,每年都在被人问及。但是法律的精神总是在不断的进步,恰逢侵权责任法已经生效。所以,特此为大家提供一下法律规定,免得大家担心和疑惑。经常遇到朋友打电话或上门问到的是:自己把车卖给别人了,买家迟迟不肯过户。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会不会承担民事责任?11-以案以案说法法-车辆已已卖未未过户,事故,事故责任如何担任如何担【法条】2010年7月1日已经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编的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
10、偿责任。【解读】也就是说:车辆买卖并已经交付了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方也无需承担责任。所以,有车的朋友,遇到本文描述的情形时,已经可以免于恐惧了。从法理来看,新的法律规定是从车辆的控制和受益角度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的。利之所生即损之所归,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叫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前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导致了全国各地法院对待此类问题上各种判例都有,严重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12-以案以案说法法-免免费酒水致酒水致损 谁来埋来埋单【案情】河南法制报。南阳韩先生来电咨询:我朋友李某与女友2011年7月28日在南阳某花园大酒店举行婚礼,宴请各方宾朋。我乘兴与同
11、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频频输 酒,我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当饮完其中的一杯酒后,我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有阵阵的刺痛。我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仔细观察,诊 断证明我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于是,我被马上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2800元。原本尽兴 而去却是心痛而回,我认为都是酒 中铁丝惹的祸,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但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请问,酒店对提供的免费酒水致人损害的,应该承担责任吗?13-以案以案说法法-免免费酒水致酒水致损,谁来埋来埋单。【解答】本案是关于免费服务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
12、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 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你在某花园 大酒店参加李某的婚礼,并享受该大酒店酒水免费的服务,从而在你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服务合同。你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时,因酒店提供的酒中有铁丝而遭到人身损害,尽管该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使用,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 偿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赔偿。14-以案以案说法法-病病历可否由患者自己保管可否由患者自己保管【咨
13、询】我因得了一种怪病,今年10月到某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但效果不好反而病情加重,我怀疑医生可能误诊误治,听说医院有时为推脱责任,会擅自篡改病历,我要求自己保管病历,但医院不同意,说我的病历已建立了档案由医院负责保管,请问,患者能否自己保管病历?15-以案以案说法法-病病历可否由患者自己保管可否由患者自己保管【解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 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 管。”由此可见,国家规定对病历的管理是严格的,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的患者有权保
14、管其门(急)诊病历。除这一种情形之外,患者不能自己保管病历。从你所 述情况,如果你就诊的医院已建有规范的门(急)诊病历档案管理的,你的门诊病历按规定应由医院负责保管,患者要求自己保管不符合规定医院有权拒绝。当然根 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患者有权查询、复印或者复制其本人门诊病历、住 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表、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当患者要求查询、复印或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16-以案以案说法法-婚前投婚前投资,婚后收益,离婚如何分配。,婚后收益,离婚如何分配。【咨询】我与丈夫结婚四年,他婚前投资
15、40万元购买股票,婚后一直利用业余时间炒股,偶尔也会用工资收入炒股,但是盈利后又把用的工资给补上了。目前他的股票已经增值至80万元。现在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合想提起离婚诉讼,请问这些股票应该如何分割?【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财产,那么你丈夫婚前用于购买股票的40万股金应当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6、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7-以案以案说法法-婚前投婚前投资,婚后收益,离婚如何分配。,婚后收益,离婚如何分配。【解答】股票的增值利益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当被视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就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在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产生的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在买入股票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你丈夫对婚前所
17、购买的股票进行了积极的操作管理,并以家庭收入参与股票投资中,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法院将此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18-以案以案说法法-常常见财货凭凭证法律效力法律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财货的运转经常会以借据、收据或者取款条等作为凭据,比如当事人之间借钱时通常会打个借据,从他人处领取现金时会出具收据或者取款条。但是借据和收据相互混淆而产生分歧的也不在少数,下面笔者就借据、收据和取款条之间的区别予以分析。19-以案以案说法法-常常见财货凭凭证法律效力法律效力【解答】借据,顾名思义,乃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当事人处借取现金后出具的书面凭证,通常载明:
18、“今借到某人现金元整,利息,期限,到期按时归还。借款人:,年月日。”借据在民事诉讼中是证明力很强的证据,具有双重证明意义。借据不仅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且能够证明借款人从出借人处拿到了借款,即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出借人持收据起诉借款人还款,如果借款人没有有力的抗辩,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20-以案以案说法法-常常见财货凭凭证法律效力法律效力【解答】收据,乃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当事人处收到现金后出具的书面凭证,通常载明:“今收到某人现金元整。收款人:,年月日。”收据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很单一,其只能证明收款人从付款人处收到现金,但并不能证明收款人收取
19、现金的缘由。如果付款人持收据请求收款人返还现金,那么法院通常会让付款人提供其他证据辅助证明收款人收取现金为借款或者不当得利。如果付款人不能证明,那么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取款条同收据类似,差别仅在于表达的不同。取款条通常载明:“今取到某人现金元整。”取款条同样也不足以证明取款人欠付款人的钱,也需其他证据辅助证明。21-以案以案说法法-常常见财货凭凭证法律效力法律效力【解答】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其他不同形式的凭据来证明财货的变动,比如欠条、承诺书、保证书等等。欠条通常能够证明欠款人对被欠款人有欠款,承诺书、保证书通常能够证明承诺人、保证人的还款意愿和计划,以上都能证明欠款人、承诺人、保证人有还款
20、义务。【案情1】2001年10月15日,王某向某烟站负责人刘某出具取款条一张,载明:今取到某烟站现金叁万元整,10月15日,王某。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借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借款三万元,并打了取款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归还原告款30000元。该案后经再审改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2-以案以案说法法-常常见财货凭凭证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案情2】2008年12月19日,张某之子张某某(系某公司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张某在某公司取现金3万元,并书写证明条一份,载明:证明今收到现金叁万元整。张某。后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借款。一审法院认为事实
21、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请求还款理由正当,因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既然认可其在某公司处取现金三万元,并认为该款系补偿款,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款系补偿款,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后经再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23-以案以案说法法-常常见财货凭凭证法律效力法律效力【解答】在这两个案件中,法院审判人员都存在对取款条或收条的误解。第一个案件中,首先取款条中是说在烟站取的钱,没说是在刘某处取的钱,因此刘某不是适格当事人。其次取款条仅能够证明王某在烟站取到了三万元,这三万元可能是借烟站的,也可能是烟站原来欠王某的然后还的,也可能是其他,总之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第二个
22、案件中,张某在某公司取到了三万元,这三万元也不一定是张某借该公司的或者欠该公司的,张某主张是补偿款也可以,而法院不但没有让某公司提供其他证据辅助证明反而让被告来证明该款是补偿款,这是对举证责任的错误适用。通过以上两个案件,可以反映出借据、收据、证明条等凭据的差异,也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要在不同情形下要出具相应的凭证,不可张冠李戴。24-以案以案说法法-民民间借借贷写借条的注意事写借条的注意事项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
23、“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本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现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债主提个醒。【温馨提示】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25-以案
24、以案说法法-民民间借借贷写借条的注意事写借条的注意事项【温馨提示】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
25、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26-以案以案说法法-民民间借借贷写借条的注意事写借条的注意事项【温馨提示】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26、。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27-以案以案说法法-民民间借借贷写借条的注意事写借条的注意事项【温馨提示】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
27、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28-以案以案说法法-借条、欠条、收条含借条、欠条、收条含义区区别及注意事及注意事项一、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
28、的事实。29-以案以案说法法-借条、欠条、收条含借条、欠条、收条含义区区别及注意事及注意事项二、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
29、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30-以案以案说法法-借条、欠条、收条含借条、欠条、收条含义区区别及注意事及注意事项【案例】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
30、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31-以案以案说法法-借条、欠条、收条含借条、欠条、收条含义区区别及注意事及注意事项三、出具欠
31、条、借条、收条的注意事项。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2、用语要准确。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笔者碰到很
32、多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32-以案以案说法法-借条、欠条、收条含借条、欠条、收条含义区区别及注意事及注意事项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
33、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4、主体身份要确认。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诚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33-以案以案说法法-网上网上购物受到物受到损害如何害如何维权【案情】沈某在某网站购物时,按照网站提供的程序,购买了一件服装。10
34、天后,沈某接到了货物,但发现该货物的质量与其在购买时说明的质量存在很大的差异。沈某想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因无销售商的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这时,他犯难了,不知如何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沈某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解答】消费者在选择通过网上进行购物时,应当注意识别网站的合法备案标志。经营性网站应当持有证书,消费者可通过查看网站主页最下方商家的数字证书来验证其身份。同时,消费者在网络消费受到损失时取证十分困难,因为经营者很容易篡改网上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者举证难度很大,所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消费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
35、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34-以案以案说法法-网上网上购物受到物受到损害如何害如何维权【解答】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到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上购物与传统购物只是购物的形式不同,实质并无不同,该条规定也可适用于网络购物。因此,沈某可向商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当无法确认销售者或找不到销售者的时候,可向网站服务商要求赔偿。35-以案以案说法法-顾客客试衣衣间丢失失财物,店主有无物,店主有无责任。任。【案情】河南法制在线。郑州王女士来电咨询:上个月,我在逛服装店时,看中
36、了一款新上市的衣服,便走进试衣间试穿。其后,我走出试衣间,在试衣镜前欣赏了几分钟,回试衣间时,发现自己的衣服不见了,衣服兜里装的800余元现金和一部诺基亚手机自然也不翼而飞。我马上向店老板反映,店老板表示衣服被盗,是我自己疏忽大意,他不应当赔偿我的损失。请问,顾客在试衣间丢失衣服、钱和手机,能要求店主赔偿吗?【解答】你走进商铺,不管最终是否购买衣服,都与商铺之间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店主作为经营者,在你走进商铺之时起,即负有保证你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36-以案以案说法法-顾客
37、客试衣衣间丢失失财物,店主有无物,店主有无责任。任。【解答】商铺的试衣间通常是不加锁的,当你从试衣间出来时,如果有脱下来的衣服财物放在里面,你应当要求商铺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财物进行保管,若衣服财物丢失,过错在商铺,应当赔偿。根据你所述,你没对商铺工作人员提出保管财物的要求,存在过错。即你衣服、钱和手机丢失,是出于商铺和你本人的混合过错。不过,你没有明确提出保管要求,并不意味着商铺就没有保障安全的义务,而是说,这种保障义务的程度相对减轻。但是,如果打官司索赔,你可能面临举证的问题。丢失的衣服因为你进店时穿在身上,店主一般不会否认,但衣服兜里装有800余元钱和一部手机就很难举证证明了。如果举证不能,那钱和手机很可能就得不到赔偿。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