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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规避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指由境外银行充当中介机构,供求双方基于对汇率目的(或预期)的不同,签订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合约,该合约确定远期汇率,合约到期时只需将该汇率与实际汇率差额进行交割清算,无需对本金进行交割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进1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或进口付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以每个自然年度作为一个期间,公司全年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期间内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实际需要金额。公司资金管理部 应在每年年初拟定远期外汇交易的总额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资金管理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并按月对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监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资金管理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建议。
2、公司资金管理部以稳健为原则,在董事会批准的期间和金额内,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
3、公司资金管理部根据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4、公司资金管理部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5、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资金管理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报董事长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6、公司资金管理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7、公司资金管理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8、公司资金管理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9、公司资金管理部应在每月 5日前将上月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董事长和审计部。
10、公司审计部应每月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资金管理部应根据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或亏损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管理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4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目的、外汇业务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保荐机构应就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合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元月二十一日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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