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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为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新风,倡导文明出行,铁路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措施,并对铁路职工文明服务提出要求,铁路职工和广大旅客一起,共同维护良好的铁路旅客运输秩序,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的铁路旅行环境,进一步提升铁路旅客旅途中的获得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图解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日前,铁路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措施,7种失信行为将被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该管理办法从即日起实施。
依据该办法,今后有7种行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还将被铁路部门记录,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这7种行为主要包括: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倒卖车票、制贩假票;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被列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旅客,如有异议,可通过12306客服电话或由所在地车站通过12306客服电话向实施信息采集的铁路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铁路部门将严格按规定向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
新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对民航的人、车、物安全检查做了明确规定,新规已于今年8月31日经过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一起来看小编分享的专家解读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吧。
作为民航空防安全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民航安全检查的工作质量影响到民航空防安全的安全系数,事关国家安全,直接关系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民航安全检查工作,近日,最新修订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则》共九章92条,分别就民航安全检查目的和适用范围、一般要求、民航安全检查机构运行、民航安全检查员、民航安全检查设备、民航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特殊情况处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日前,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学者,就《规则》出台的背景、意义和特点以及社会和旅客关心的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记者:《规则》的修订基于怎样的背景?
答:现行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是1999年5月14日颁布、6月1日实施的,至今已有17年。近年来,一方面民航运输发展迅猛,特别是以2001年美国911事件为典型的国际暴力恐怖袭击事件时有发生,民航空防安全日益重要,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成为民航空防安全地面防范关键和核心关口,对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2003年民航体制改革完成后,民航安全检查工作随之下放企业,民航行政机关与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1999年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在航空安保管理任务、目标、方式等方面已经出现了滞后和脱节,需要重新对民航安全检查相关主体的职责进行定位确权。再者,近年来民航系统在保障重大安保活动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好的做法和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并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规则》的修订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国家有关法律,保障民航运输空防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基于以上原因,民航局于2018年启动了的修订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行业内外意见并反复修改。《规则》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职责定位和主体责任,加强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行政监管,以有效保证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有法可依、权责明确、监督有力、处罚有据。可以说,最新修订的《规则》总结归纳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经验,固化并形成长效机制,更适应形势发展和变化要求,将有效推动民航安全检查专业化、职业化、科技化建设,更好的发挥民航安全检查这一核心关口的查控职能,保证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有效开展。
记者:近年来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经验在《规则》中有何体现?
答:经过20多年的实践,我国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总结提炼了大量新的有效措施和做法,这些措施和做法在《规则》均有所体现,比如对民航安全检查的执行主体即民航安全检查机构的运行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明确规定,提出了民航安全检查设备系统化管理的工作要求,针对近年来航空货邮安保风险固化了新的航空货邮安检的工作要求,梳理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中的特殊情形及处置原则等。
同时也请广大旅客注意,《规则》中有很多规定已经实行多年,并且一直在执行。严格来说,这些并非新规,只是第一次在修订中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呈现出来。比如,《规则》中的第35条对残疾人非公开检查的规定,这实际上是2008年奥运会期间民航局联合北京奥组委和中残联共同发布的《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残疾人航空运输政策》的延续。
明确主体权责 构建安检安全信用制度
记者:安检工作具有法律授权的公权力属性,也与社会公众直接接触。《规则》在规范安检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上有哪些亮点?
答:《规则》梳理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涉及的主体,并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权责相适应的原则对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进行重新规范。
一是明确了民航安全检查机构负责民航安检工作,设立民航安全检查机构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民航安全检查机构的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二是明确了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局对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行业监管职能,目的就是着力解决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监督落实不力的问题。三是明确了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民航安全检查机构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的要求。
记者:对民航安检主体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规则》在法律层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规则》根据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职责定位,针对民航安全检查机构及其设立单位,《规则》依据相关主体的职责和任务,特别是结合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科学设置了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罚章节,加大了处罚力度,突出主体责任、突出违法后果,保证规则要求能够切实落到实处,加强规章的实用性,保障措施落地,实现依法监管、依法执勤。
同时,《规则》还对旅客和其他安检相对人在民航安全检查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明确的处理意见,如旅客若有对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现场及民航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全检查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的等14种行为,将会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记者:民航安全检查和公众密切相关,刚才您也提到旅客这一主体对安检工作的配合至关重要。那么,《规则》明确的旅客权责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是一项依法开展的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执法性活动,它直接关系到对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限制,特别需要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因此,《规则》一方面通过对民航安全检查勤务标准的细化和规范明确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职责边限,告知社会公众的权利;另外一方面还强调了社会公众的配合义务,即强调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全检查机构开展工作。
特别是《规则》中明确,旅客如果有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全检查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现场秩序的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旅客的违规行为会被记入民航安全检查安全信用记录,有民航安全检查违规记录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可能会面临更加从严的检查措施。
借此机会,也呼吁广大旅客正确认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性质,在接受民航安全检查时,尊重民航安全检查从业人员、配合民航安全检查工作开展,这样既能维护公共安全,也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统一安检工作标准 加强各方联动配合
记者:《规则》着力解决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上,有哪些新规定呢?
答:由于现行的《规则》在安检勤务方面规定只有13条,导致实际工作中各单位理解执行不一,旅客接受安检感受不一,影响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接受度。因此,《规则》用了一章36条(超过规则全文的三分之一篇幅)来详细规范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勤务标准,促进民航安全检查执勤执检的一致性。下一步,民航局有关部门还将根据《规则》的精神,修订出台相关配套性文件,以保证民航安全检查执检标准的统一和权威。
记者:民航安全检查工作中经常能遇到一些特殊情况,《规则》对此有何规定?
答:应该说,在特殊情况处理上,《规则》更加突出了联勤联动配合。《规则》对民航安全检查现场面临的特殊情况进行了梳理分类,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置方式,进一步规范了民航安全检查特殊情况处置,突出了民航安全检查工作与机场公安机关的联动配合,以充分发挥机场公安的执法效能,充分发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力量的合力,共同促进民航安全检查正常开展,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记者:近年来民航空防安全形势不断变化,考虑到未来各种不确定因素,《规则》在制定上留有裕度吗?
答:这的确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例如,近年来,民航空防安全形势不断变化,对民航空防安全威胁的因素呈现增长势头。有鉴于此,《规则》调整了禁限物品清单的形式,将原本作为现行的《规则》附件的禁限物品清单,在条款中明确授权民航局制定《民航禁限目录》并采用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和行业通告,增加了政策的灵活性,既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又适应了民航安保工作任务调整变化的需要。
此外,在互联网应用日益发达的今天,《规则》也为数字化乘机预留出更大空间。比如对旅客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的规定,考虑到登机牌无纸化和电子化发展趋势,《规则》通过第31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将传统的加盖安检验讫章的动作调整为加注安检验讫标识的方式,可以有效的满足登机牌电子化发展的需要。
2018年1月1日,石家庄机场安检将按照民航局要求,正式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6号)。新《规则》明确规定: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报警的旅客,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对其采取重复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温馨提示:请旅客有序过检,耐心等待,待安检员检查完毕后放行。
同时,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检的旅客,新《规则》规定,如携带贵重物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以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安检员实施。
温馨提示:如您携带贵重物品,或作为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残疾旅客,请及时告知安检人员,同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
新《规则》还明确规定,旅客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检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的行为,也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冲闯、堵塞民航安检通道或者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安检道口的;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向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传递物品的,也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温馨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乘机安全,保障您的切身利益,请您配主动合安全检查。此外,安检提示旅客请文明过检。对于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的上述行为,石家庄机场安检将按照新《规则》标准,移交公安机关。
新《规则》第十条首次规定,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安检机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温馨提示:安检现场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允许拍照、摄像,请旅客自觉遵守。
新《规则》还详细列出了安检过程中安检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的14种情形。其中,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的等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是新规中新增的内容。
有三类物品是旅客经常随身携带,但却被明令禁止上飞机的:
第一种,是液体类,不仅包括酒、饮料、牛奶、旅客自带的茶水,还有冬天用来取暖的以液态物品作为填充物的小型暖手袋,以及用冰水作为保鲜剂的水果等。
第二种是利器类,有登山杖、玻璃刀、带有金属餐具的礼品盒等,此外,剃须刀、美工刀、女士用来修眉的专用修眉刀片、作为装饰摆件的工艺刀和手术刀等也属于利器。
第三种则是其他可能有危害性的物品,如打火机、玩具枪和***、空弹壳制作的工艺品和有强烈刺激性的胡椒粉、辣椒粉等。
近日,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启动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个目标,力图理顺管理体制,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向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向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
吉林省共有国有林场340个,国有林场职工70936人,经营总面积5832万亩。据了解,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首批将有13个试点县市正式启动改革;2018年第四季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除四个森林经营局外,林场改革在全省全面推开;2018年初启动四个森林经营局改革,同时完成其他林场改革收尾工作,确保到2018年年底全省国有林场改革主要任务全面完成。
根据《方案》,计划到2020年全省国有林场森林面积增加200万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50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提升,富余人员基本安置,国有林场数量整合40%以上。
据财新记者了解,此《方案》是吉林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8〕6 号,下称中央6号文件)的具体举措。2018年3月,国家林业局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贯彻中央6号文件。
全国现有国有林场4855个,分布在31个省份的1600多个县(市、区),大多地处江河两岸、水库周边、风沙前线、黄土丘陵、硬质山区等区域。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生产木材和管理森林,分别在东北、内蒙古、西南、西北等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起了国有林区。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在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日益严重。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在解读中央6号文件出台背景时坦言,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普遍面临着资源管理弱化、基础设施落后、债务负担沉重、职工生活困难等问题,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势在必行。
赵树丛指出,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任务,虽为事业单位却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没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稳定的公共财政投资渠道;国有林区产权虚置,政事企不分,林区经济发展长期过度依赖森林资源消耗,导致可采资源枯竭、森林和湿地面积减少、自然生态系统严重退化、产业结构单一、经济转型困难,陷入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窘境。
中央6号文件出台后,2018年4月,广东省委、省政府率先印发《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今年以来,青海、辽宁、海南、黑龙江、河南、内蒙古、广西、陕西等多个省区的改革方案也相继出炉。
阅读延伸: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一、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是国家、民族生存的资本和根基,关系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生态外交大局。要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立足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各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坚持分类指导、省级负责。中央对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省级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措施。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多措并举,森林面积增加1亿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6亿立方米以上,商业性采伐减少20%左右,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质量显著提升。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二、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积极探索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根据当地实际,逐步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
(四)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划分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级分别安排管护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五)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充分调动各级监管机构的积极性。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加强国家和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启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程,合理确定国有林场森林商业性采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六)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制。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完善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要体现生态建设需要,不能简单照搬城市建设。各级政府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内,加大对林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不宜人居地区的场部逐步就近搬迁到小城镇,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城市政府批准,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二)加强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问题。省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金融支持。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由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
(四)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参照支持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发展相关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一)加强总体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化解债务、职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根据不同区域国有林场实际,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评估方案实施情况。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国务院。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持森林资源权属稳定,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和乱砍滥伐、滥占林地、无序建设。做好风险预警,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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