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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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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国国家家环环境境保保护护标标准准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Generalrule(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4-25发布2017-06-01实施发 布环环境境保保护护部部i目次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5监测方案制定.36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87信息记录和报告.108监测管理.11ii前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4 月 25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3、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4、监测技术导则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

5、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2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1 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自行监测self-monitoring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3.2重点排污

6、单位key 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指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3.3外排口监测点位emission site指用于监测排污单位通过排放口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包括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污染物状况的监测点位。3.4内部监测点位internal monitoring site指用于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进口、污水处理厂进水等污染物状况的监测点位,或监测工艺过程中影响特定污染物产生排放的特征工艺参数的监测点位。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4.1 制定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

7、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4.2 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废水排放量大于 100 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4.3 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

8、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3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内容可以在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体现。4.4 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4.5 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5.1 监测内容5.1.1污染物排放监测包括废气污染物(以有组织或无组织形式排入环境)、废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及噪声污染等。5.1.2周边环

9、境质量影响监测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其他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5.1.3关键工艺参数监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补充污染物排放监测。5.1.4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若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有特别要求的,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5.2 废气排放监测5.2.1有组织排放监测5.2.1.1确定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排放口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污染源为主

10、要污染源:a)单台出力 14MW 或 20t/h 及以上的各种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b)重点行业的工业炉窑(水泥窑、炼焦炉、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铁矿烧结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c)化工类生产工序的反应设备(化学反应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d)其他与上述所列相当的污染源。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a)主要污染源的废气排放口;b)“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的主要排放口;c)对于多个污染源共用一个排放口的,凡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5.2.1.2监测点位a)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 GB/T 16157、HJ 75 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11、净烟气与4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b)内部监测点位设置:当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处理效果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点位。当环境管理文件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设置开展相应监测内容的内部监测点位。5.2.1.3监测指标各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是

12、否排放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这些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对于主要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主要监测指标: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b)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c)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根据点位设置的主要目的确定。5.2.1.4监测频次a)确定监测频次的基本原则排污单位应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点位不

13、同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1)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2)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3)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4)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5)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6)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7)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b)原则上,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废气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步监测。表 1废气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排污单位级别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的监测指标主要监测指标

14、其他监测指标重点排污单位月季度半年年半年年非重点排污单位半年年年年5注: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分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c)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频次根据该监测点位设置目的、结果评价的需要、补充监测结果的需要等进行确定。5.2.1.5监测技术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监测技术。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5.2.1.6采样方法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

15、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GB/T 16157、HJ/T 397 等执行。废气自动监测参照 HJ/T 75、HJ/T 76 执行。5.2.1.7监测分析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它国家、行业标准方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测定数据的,可选用其他方法,但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

16、。5.2.2无组织排放监测5.2.2.1监测点位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源的,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具体要求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HJ/T 55、HJ 733 等执行。5.2.2.2监测指标按本标准 5.2.1.3 执行。5.2.2.3监测频次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5.2.2.4监测技术按本标准 5.2.1.5 执行。5.2.2.5采样方法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HJ/T 55、HJ 733 执行。5.2.2.6监测分析方法按本标准 5.2.1.7 执行

17、。65.3废水排放监测5.3.1监测点位5.3.1.1外排口监测点位在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监测点位。5.3.1.2内部监测点位按本标准 5.2.1.22)执行。5.3.2监测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各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的主要监测指标:a)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b)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以及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c)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其他要求按本标准 5.2.1.3 执行。5.3.3监测频次5.3.3.1监测频次确定的基本原则按

18、本标准 5.2.1.41)执行。5.3.3.2原则上,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各排放口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同步监测。表 2废水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排污单位级别主要监测指标其他监测指标重点排污单位日月季度半年非重点排污单位季度年注: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在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5.3.3.3内部监测点位监测频次按本标准 5.2.1.43)执行。5.3.4监测技术按本标准 5.2.1.5 执行。5.3.5采样方法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HJ/T 91、HJ/T 92、HJ 493、HJ 494、HJ 49

19、5 等执行,根据监测指标的特点确定采样方法为混合采样方法或瞬时采样的方法,单次监测采样频次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HJ/T 91 执行。污水自动监测采样方法参照 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 执行。5.3.6监测分析方法按本标准 5.2.1.7 执行。75.4厂界环境噪声监测5.4.1监测点位5.4.1.1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点位置具体要求按 GB 12348 执行。5.4.1.2噪声布点应遵循以下原则:a)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b)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布点;c)“厂中厂”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外围排污单位协商确定;d)面临海洋、大江、大河的

20、厂界原则上不布点;e)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f)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的,在临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单位协商确定。5.4.2监测频次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5.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5.5.1监测点位排污单位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文件中均未作出要求,排污单位需要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设置的原则和方法参照 HJ 2.1、HJ 2.2、HJ/T 2.3、HJ 2.4、HJ 610 等规定。各类环境影

21、响监测点位设置按照 HJ/T 91、HJ/T 164、HJ 442、HJ/T 194、HJ/T 166 等执行。5.5.2监测指标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或根据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确定。5.5.3监测频次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频次按照要求执行。否则,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对周边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或周边环境

22、质量相关污染物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5.5.4监测技术按本标准 5.2.1.5 执行。5.5.5采样方法周边水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 HJ/T 91、HJ/T 164、HJ 442 等执行。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 HJ/T 194 等执行。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 HJ/T 166 等执行。5.5.6监测分析方法按本标准 5.2.1.7 执行。85.6 监测方案的描述5.6.1监测点位的描述所有监测点位均应在监测方案中通过语言描述、图形示意等形式明确体现。描述内容包括监测点位的平面位置及污染物的排放去向等。废水监测点需明确其所在废水排放口、对应的废水处理工艺,废

23、气排放监测点位需明确其在排放烟道的位置分布、对应的污染源及处理设施。5.6.2监测指标的描述所有监测指标采用表格、语言描述等形式明确体现。监测指标应与监测点位相对应,监测指标内容包括每个监测点位应监测的指标名称、排放限值、排放限值的来源(如标准名称、编号)等。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中的污染物,如排污单位确认未排放,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注明。5.6.3监测频次的描述监测频次应与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相对应,每个监测点位的每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都应详细注明。5.6.4采样方法的描述对每项监测指标都应注明其选用的采样方法。废水采集混合样品的,应注明混合样采样个

24、数。废气非连续采样的,应注明每次采集的样品个数。废气颗粒物采样,应注明每个监测点位设置的采样孔和采样点个数。5.6.5监测分析方法的描述对每项监测指标都应注明其选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名称、来源依据、检出限等内容。5.7 监测方案的变更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变更监测方案:a)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b)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c)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排污单位应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6.1 建立质量体系排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自行监测的工作需求,设置监测机构,梳理监测方案制定、样品

25、采集、样品分析、监测结果报出、样品留存、相关记录的保存等监测的各个环节中,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应制定的工作流程、管理措施与监督措施,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质量体系应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具体描述:监测机构,人员,出具监测数据所需仪器设备,监测辅助设施和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检(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96.2 监测机构监测机构应具有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6.3

26、监测人员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人员,规范监测人员录用、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建立人员档案,并对监测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规避人员因素对监测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6.4 监测设施和环境根据仪器使用说明书、监测方法和规范等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如除湿机、空调、干湿度温度计等辅助设施,以使监测工作场所条件得到有效控制。6.5 监测仪器设备和实验试剂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监测方法要求的各类监测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实验试剂。监测仪器性能应符合相应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根据仪器性能实施自校准或者检定/校准、运行和维护、定期检查。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的购买和使用情况应

27、建立台账予以记录。6.6 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应组织监测人员按照其所承担监测指标的方法步骤开展实验活动,测试方法的检出浓度、校准(工作)曲线的相关性、精密度和准确度等指标,实验结果满足方法相应的规定以后,方可确认该人员实际操作技能满足工作需求,能够承担测试工作。6.7 监测质量控制编制监测工作质量控制计划,选择与监测活动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控方法,包括使用标准物质、采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定期进行质控数据分析。6.8 监测质量保证按照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活动,若存在相关标准规定不明确但又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活动,可编写作业指导书予以明确。编制工作流程等相关技术规

28、定,规定任务下达和实施,分析用仪器设备购买、验收、维护和维修,监测结果的审核签发、监测结果录入发布等工作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监测各环节无缝衔接。设计记录表格,对监测过程的关键信息予以记录并存档。定期对自行监测工作开展的时效性、自行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管理部门检查结论和公众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反馈等情况进行评估,识别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管理部门执法监测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管理部门执法监测结果为准,作为判断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自动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依据。107 信息记录和报告7.1 信息记录7.1.1手工监测的记录7.1.1.1采样记录:采样日期、采样时间

29、、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人姓名等。7.1.1.2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7.1.1.3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名等。7.1.1.4质控记录:质控结果报告单。7.1.2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7.1.3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监测期间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包括停机、启动情况)、产品产量、主要原辅料使用量、取水量、

30、主要燃料消耗量、燃料主要成分、污染治理设施主要运行状态参数、污染治理主要药剂消耗情况等。日常生产中上述信息也需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7.1.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状况记录监测期间各类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倾倒丢弃量,危险废物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7.2 信息报告排污单位应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a)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b)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c)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d)自行监测开展

31、的其他情况说明;e)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7.3 应急报告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的,排污单位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短期内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减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预防及改进措施等;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7.4 信息公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1 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执行。非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要求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118 监测管理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排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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